徐工集团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四十五次会议(临时)
审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关于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本着实事求是、认真负责的态度,基于独立判断立场,现就公司本次会议审议的相关重大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修订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制度》的议案
公司修订《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制度》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公司董事会审议该事项时,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公司《章程》和其他有关规定要求,履行了法定程序,未损害上市公司及中小股东的利益。
鉴于此,同意《关于修订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制度>的议案》
2021年4月22日
独立董事(按姓氏笔画为序):
王飞跃 林爱梅 周玮 秦悦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