森霸传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修订对照表
森霸传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相关条款的修订情况如下:
原条款
原条款 | 修订后条款 |
第四条 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地或股东大会通知中确定的其他地点。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现场会议时间、地点的选择应当便于股东参加。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召开地点不得变更。确需变更的,召集人应当在现场会议召开日前至少2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 第四条 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地或股东大会通知中确定的其他地点。 股东大会应当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应当以网络投票的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现场会议时间、地点的选择应当便于股东参加。股东大会通知发出后,无正当理由的,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召开地点不得变更。确需变更的,召集人应当于现场会议召开日两个交易日前发布通知并说明具体原因。 |
第五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应当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本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 | 第五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时应当由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书: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本公司要求的其他有关 |
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 问题。 股东大会决议及前述法律意见书应当在股东大会结束当日在符合条件媒体披露。 |
第十七条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不应延期或取消,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应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 2 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 第十七条 股东大会通知发出后,无正当理由的,股东大会不应延期或取消,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应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应当于原定召开日两个交易日前发布通知,说明延期或者取消的具体原因。延期召开股东大会的,应当在通知中公布延期后的召开日期。 |
第十八条 公司应当在公司住所地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地点召开股东大会。 股东大会应当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并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或公司章程的规定,采用安全、经济、便捷的网络投票的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也可以委托他人代为出席和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 第十八条 公司应当在公司住所地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地点召开股东大会。 股东大会应当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并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或公司章程的规定,采用安全、经济、便捷的网络投票的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也可以委托他人代为出席和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
第二十一条 股权登记日在册的所有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行使表决权,公司和召集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 | 第二十一条 股权登记日在册的所有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行使表决权,公司和召集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 |
第二十八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场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大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第二十八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场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大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 第二十八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场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大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
第三十三条 股东与股东大会拟审议事项有关联关系时,应当回避表决,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 第三十三条 股东与股东大会拟审议事项有关联关系时,应当回避表决,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应当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披露。 |
第三十九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 第三十九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1% |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 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等主体可以作为征集人,自行或者委托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公开请求股东委托其代为出席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提案权、表决权等股东权利,但不得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方式公开征集股东权利。 依照上述规定征集股东权利的,征集人应当披露征集文件,公司应当予以配合。 |
第四十三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的提名应当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单项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除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需要以累积投票制的方式选举董事、监事的情形,公司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适用股东大会普通决议,即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即可。 公司股东大会选举两名或两名以上董事或者监事时,应实行累积投票制度。 在累积投票制下,独立董事应当与董事会其他成员分开进行选举。 董事、监事的选举实行累积投票制的,按以下程序进行: 出席会议股东持有的每一份公司股份均享有与本次股东大会拟选举董事(或监事)席位数相等的表决权,股东享有的表决权总数计算公式为: | 第四十三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的提名应当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单项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除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需要以累积投票制的方式选举董事、监事的情形,公司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适用股东大会普通决议,即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即可。 公司应当在董事、监事选举时实行累积投票制度。 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时,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的表决应当分别进行。 董事、监事的选举实行累积投票制的,按以下程序进行: 出席会议股东持有的每一份公司股份均享有与本次股东大会拟选举董事(或监事)席位数相等的表决权,股东享有的表决权总数计算公式为: 股东享有的表决权总数=股东持 |
股东享有的表决权总数=股东持股总数×拟选举董事(或监事)席位数。股东在投票时具有完全的自主权,既可以将全部表决权集中投于一个候选人,也可以分散投于数个候选人,既可以将其全部表决权用于投票表决,也可以将其部分表决权用于投票表决。董事(或监事)候选人的当选按其所获同意票的多少最终确定,但是每一个当选董事(或监事)所获得的同意票应不低于(含本数)按下述公式计算出的最低得票数:
最低得票数=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代表股份总数的半数。
若首次投票结果显示,获得同意票数不低于最低得票数的候选董事(或监事)候选人数不足本次股东大会拟选举的董事(或监事)席位数时,则应该就差额董事(或监事)席位数进行第二轮选举,第二轮选举程序按照本条上述各款的规定进行。
股东享有的表决权总数=股东持股总数×拟选举董事(或监事)席位数。 股东在投票时具有完全的自主权,既可以将全部表决权集中投于一个候选人,也可以分散投于数个候选人,既可以将其全部表决权用于投票表决,也可以将其部分表决权用于投票表决。 董事(或监事)候选人的当选按其所获同意票的多少最终确定,但是每一个当选董事(或监事)所获得的同意票应不低于(含本数)按下述公式计算出的最低得票数: 最低得票数=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代表股份总数的半数。 若首次投票结果显示,获得同意票数不低于最低得票数的候选董事(或监事)候选人数不足本次股东大会拟选举的董事(或监事)席位数时,则应该就差额董事(或监事)席位数进行第二轮选举,第二轮选举程序按照本条上述各款的规定进行。 | 股总数×拟选举董事(或监事)席位数。 股东在投票时具有完全的自主权,既可以将全部表决权集中投于一个候选人,也可以分散投于数个候选人,既可以将其全部表决权用于投票表决,也可以将其部分表决权用于投票表决。 董事(或监事)候选人的当选按其所获同意票的多少最终确定,但是每一个当选董事(或监事)所获得的同意票应不低于(含本数)按下述公式计算出的最低得票数: 最低得票数=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代表股份总数的半数。 若首次投票结果显示,获得同意票数不低于最低得票数的候选董事(或监事)候选人数不足本次股东大会拟选举的董事(或监事)席位数时,则应该就差额董事(或监事)席位数进行第二轮选举,第二轮选举程序按照本条上述各款的规定进行。 |
第四十六条 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或其他表决方式中的一种。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 第四十六条 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投票表决方式中的一种。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
第四十八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 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利害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由于参会股东人数、回避等原因 | 第四十八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 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利害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由于参会股东人数、回避等原因 |
导致少于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的,少于人数由公司监事填补。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导致少于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的,少于人数由公司监事填补。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 导致少于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的,少于人数由公司监事填补。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通过网络投票的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
第四十九条 股东大会会议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其他方式,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现场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大会现场、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公司、计票人、监票人、主要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 第四十九条 股东大会会议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投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现场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大会现场、网络投票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公司、计票人、监票人、主要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
第五十七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的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一)公司拟发生的交易达到以下标准之一时,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批准: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 | 第五十七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的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一)公司拟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外)达到以下标准之一时,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批准: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依据; |
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4、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
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时,取其绝对值计算。前款中的交易是指:购买或出售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仍包含在内)、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对子公司、合营企业、联营企业投资,投资交易性金融资产、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持有至到期投资等)、提供财务资助、租入或租出资产、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赠与或受赠资产、债权或债务重组、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签订许可协议;银行借款、授信;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二)公司在一年内资产抵押、
借入资金金额及申请银行授信额度低
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4、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时,取其绝对值计算。前款中的交易是指:购买或出售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仍包含在内)、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对子公司、合营企业、联营企业投资,投资交易性金融资产、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持有至到期投资等)、提供财务资助、租入或租出资产、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赠与或受赠资产、债权或债务重组、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签订许可协议;银行借款、授信;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二)公司在一年内资产抵押、借入资金金额及申请银行授信额度低 | 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4、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时,取其绝对值计算。前款中的交易是指:购买或出售资产(不含购买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仍包含在内)、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设立或者增资全资子公司除外)、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提供担保(指本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租入或租出资产、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赠与或受赠资产、债权或债务重组、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签订许可协议;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银行借款、授信;证券交 |
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董事会有权审批;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以上的,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公司资产负债率达到或超过70%时,任何资产抵押、借入资金及申请银行授信额度均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交
易金额在30万元以上低于1000万元的关联交易;或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100万元以上低于1000万元的关联交易;或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低于5%的关联交易,董事会有权审批。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公司获赠现金资产和提供担保除外)金额在 10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的关联交易,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四)公司对外担保遵守以下规
定:
1、公司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或
股东大会审议。除按章程规定须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之外的对外担保事项,董事会有权审批。
2、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应经
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
3、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批
准的对外担保,应当及时披露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决议、截止信息披露日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总额。如
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董事会有权审批;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以上的,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公司资产负债率达到或超过70%时,任何资产抵押、借入资金及申请银行授信额度均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交易金额在30万元以上低于1000万元的关联交易;或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100万元以上低于1000万元的关联交易;或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低于5%的关联交易,董事会有权审批。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公司获赠现金资产和提供担保除外)金额在 10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的关联交易,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四)公司对外担保遵守以下规定: 1、公司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除按章程规定须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之外的对外担保事项,董事会有权审批。 2、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应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 3、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对外担保,应当及时披露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决议、截止信息披露日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总额。如 | 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二)公司在一年内资产抵押、借入资金金额及申请银行授信额度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董事会有权审批;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以上的,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公司资产负债率达到或超过70%时,任何资产抵押、借入资金及申请银行授信额度均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交易金额在30万元以上低于3000万元的关联交易;或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0万元以上低于3000万元的关联交易;或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低于5%的关联交易,董事会有权审批。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除外)金额超过3000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的关联交易,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四)公司提供担保遵守以下规定: 1、公司提供担保必须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除按公司章程规定须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之外的提供担保事项,董事会有权审批。 2、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应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 3、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提供担保,应当及时披露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决议、截止信息披露日公 |
除以上条款修订外,《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其他条款不变。特此公告。
森霸传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1年4月22日
属于在上述授权范围内,但法律、法规规定或董事会认为有必要须报股东大会批准的事项,则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超过以上比例、限额的决策事项或合同,应报股东大会批准。
属于在上述授权范围内,但法律、法规规定或董事会认为有必要须报股东大会批准的事项,则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超过以上比例、限额的决策事项或合同,应报股东大会批准。 | 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总额、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总额。如属于在上述授权范围内,但法律、法规规定或董事会认为有必要须报股东大会批准的事项,则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超过以上比例、限额的决策事项或合同,应报股东大会批准。 |
第五十八条 公司无正当理由不召开股东大会的,证券交易所有权对该公司挂牌交易的股票及衍生品种予以停牌,并要求董事会作出解释并公告。 | 第五十八条 在本规则规定期限内,公司无正当理由不召开股东大会的,证券交易所有权对公司挂牌交易的股票及衍生品种予以停牌,并要求董事会作出解释并公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