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及《嘉友国际物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作为嘉友国际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客观的判断,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 关于公司2020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的议案
公司董事会提出的2020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未来三年(2020-2022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等相关规定,能够保障全体股东的合理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符合公司长远利益。公司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预案决策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公司2020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并提交公司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二、 关于公司2020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议案
公司2020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真实反映了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使用、管理等方面的情况,公司已披露的募集资金存放、使用等相关信息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募集资金存放、使用和管理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的相关规定,不存在募集资金管理违规的情形。我们同意公司2020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三、 关于公司续聘2021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证券期货业务执业资格,执业经验丰富,能够独立、客观、公正地对公司财务状况和内部控制状况进行审计,满足公司审计工作的要求。公司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决策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续聘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担任公司2021年度财务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并提交公司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四、 关于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2021年度薪酬预案的议案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2021年度薪酬预案是结合公司的实际经营情况并参照同行业和地区薪酬水平而制定的,有利于调动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工作积极性,该议案的审议程序和内容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2021年度薪酬预案,并提交公司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五、 关于公司2020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议案
公司内部控制体系符合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要求,内控体系逐步健全、完善,在公司实际执行过程中能够有效实施,从而提升公司经营管理水平,提高防范风险的能力,促进公司实现发展战略。报告的编制程序规范、依据充分、结论客观。我们同意公司2020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六、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
根据财政部2018年12月7日发布的《关于修订印发<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的通知》(财会[2018]35号)要求,公司自2021年1月1日起执行新租赁准则。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相关规定和要求进行的变更,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公司实际情况,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产生重大影响。同时,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决策程序符合相关规定。因此,我们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事项。
七、 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涉及的相关议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及《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符合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的条件。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方案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定价方式公允、合理,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公司为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制定的预案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监管机构的要求,具备可行性和可操作性,无重大法律障碍,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的募集资金投资用途符合国家有关的产业政策和公司整体发展战略,有利于增强公司的持续盈利能力和抗风险能力。
公司编制的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
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符合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等相关法律法规关于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的相关规定,不存在募集资金存放及使用违规的情形。
公司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对公司主要财务指标影响的分析和提出的填补回报措施,以及公司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保证公司填补即期回报措施切实履行所作出的承诺,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证监会公告[2015]31号)相关规定,符合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和持续发展的要求,不存在损害公司或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在保持自身持续发展的同时,高度重视对股东持续、稳定的投资回报、在综合考虑自身经营发展实际等因素的基础上,制定了《未来三年(2021-2023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有利于投资者形成稳定的合理投资回报机制,其内容和决策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审议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相关事项的董事会会议召开程序、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综上,我们同意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涉及的相关议案,并提交公司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徐伟建、孙群
2021年4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