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嘉友国际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度持续督导年度报告书
保荐机构名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被保荐公司简称:嘉友国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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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荐代表人姓名:韩丽、姚翾宇 | 被保荐公司代码:60387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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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调查等方式进行持续督导,现就 2020年度持续督导情况报告如下:
一、2020年保荐机构持续督导工作情况
项 目 | 工作内容 |
1、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持续督导工作制度,并针对具体的持续督导工作制定相应的工作计划。 | 保荐机构已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持续督导工作制度,并针对具体的持续督导工作制定相应的工作计划。 |
2、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在持续督导工作开始前,与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签署持续督导协议,明确双方在持续督导期间的权利义务,并报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持续督导期间,协议相关方对协议内容做出修改的,应于修改后五个工作日内报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终止协议的,协议相关方应自终止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说明原因。 | 保荐机构已与上市公司签署了保荐协议,协议明确了双方在持续督导期间的权利和义务,并已报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本持续督导期间,未发生对协议内容做出修改或终止协议的情况。 |
3、持续督导期间,按照有关规定对上市公司违法违规事项公开发表声明的,应于披露前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经审核后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 本持续督导期间,上市公司未发生需公开发表声明的违法违规事项。 |
4、持续督导期间,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出现违法违规、违背承诺等事项的,应自发现或应当发现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 本持续督导期间,上市公司及相关当事人未出现需报告的违法违规、违背承诺等事项。 |
5、通过日常沟通、定期回访、现场检查、尽职调查等方式开展持续督导工作。 | 本持续督导期间,保荐机构通过日常沟通、定期或不定期回访、现场检查、尽职调查等方式,对上市公司开展持续督导工作。其中,保荐机构于2020年12月14日至2020年12月16日对上市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 |
6、督导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业务规则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并切实履行其所做出的各项承诺。 | 保荐机构持续督促、指导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本持续督导期间,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能够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并切实履行其所做出的各项承诺。 |
7、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公司治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以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规范等。 | 核查了上市公司治理制度建立与执行情况,上市公司《公司章程》、三会议事规则等制度符合相关法规要求,本持续督导期间,上市公司有效执行了相关治理制度。 |
8、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内控制度,包括但不限于财务管理制度、会计核算制度和内部审计制度,以及募集资金使用、关联 | 核查了上市公司内控制度建立与执行情况,上市公司内控制度符合相关法规要求,本持续督导期间,上市公司有效执行了相关内控 |
项 目 | 工作内容 |
交易、对外担保、对外投资、衍生品交易、对子公司的控制等重大经营决策的程序与规则等。 | 制度。 |
9、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信息披露制度,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及其他相关文件,并有充分理由确信上市公司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 保荐机构督促上市公司严格执行信息披露制度,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及其他相关文件,详见“二、保荐机构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情况”。 |
10、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及向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其他文件进行事前审阅,对存在问题的信息披露文件应及时督促上市公司予以更正或补充,上市公司不予更正或补充的,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 详见“二、保荐机构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情况”。 |
11、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未进行事前审阅的,应在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后五个交易日内,完成对有关文件的审阅工作,对存在问题的信息披露文件应及时督促上市公司更正或补充,上市公司不予更正或补充的,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 详见“二、保荐机构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情况”。 |
12、关注上市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或者被上海证券交易所出具监管关注函的情况,并督促其完善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措施予以纠正。 | 本持续督导期间,上市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未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或者被上海证券交易所出具监管关注函的情况。 |
13、关注上市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履行承诺的情况,上市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未履行承诺事项的,保荐人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 本持续督导期间,上市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不存在未履行承诺的情况。 |
14、关注公共传媒关于上市公司的报道,及时针对市场传闻进行核查。经核查后发现上市公司存在应披露未披露的重大事项或与披露的信息与事实不符的,保荐人应及时督促上市公司如实披露或予以澄清;上市公司不予披露或澄清的,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 本持续督导期间,上市公司未出现该等事项。 |
15、在持续督导期间发现以下情形之一的,保荐人应督促上市公司做出说明并限期改正,同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一)上市公司涉嫌违反《上市规则》等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 | 本持续督导期间,上市公司及相关主体未出现该等事项。 |
项 目 | 工作内容 |
(二)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签名人员出具的专业意见可能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等违法违规情形或其他不当情形; (三)上市公司出现《保荐办法》第六十七条、第六十八条规定的情形; (四)上市公司不配合保荐人持续督导工作; (五)上海证券交易所或保荐人认为需要报告的其他情形。 | |
16、制定对上市公司的现场检查工作计划,明确现场检查工作要求,确保现场检查工作质量。保荐人对上市公司的定期现场检查每年不应少于一次,负责该项目的两名保荐代表人至少应有一人参加现场检查。 | 保荐机构制定了对上市公司的现场检查工作计划,明确现场检查工作要求。保荐机构于2020年12月14日至2020年12月16日对上市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负责该项目的两名保荐代表人有一人韩丽参加了现场检查。 |
17、上市公司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保荐人应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起十五日内或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期限内,对上市公司进行专项现场检查:(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他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上市公司资金;(二)违规为他人提供担保;(三)违规使用募集资金;(四)违规进行证券投资、套期保值业务等;(五)关联交易显失公允或未履行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六)业绩出现亏损或营业利润比上年同期下降50%以上;(七)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情形。 | 本持续督导期间,上市公司未出现该等事项。 |
18、持续关注上市公司建立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制度与执行情况、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投资项目的实施等承诺事项。 | 保荐机构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的专户存储、募集资金的使用以及投资项目的实施等承诺事项进行了持续关注,督导公司执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制度及募集资金监管协议,并出具关于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核查报告。 |
19、保荐机构发表核查意见情况。 | 2020年度,保荐机构发表核查意见具体情况如下: 2020年2月26日,保荐机构发表《海通证券关于嘉友国际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的核查意见》; 2020年3月12日,保荐机构发表《嘉友国际: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变更募集资金用途及使用募集资金和自有资金收购内蒙古铎奕达矿业有限公司100%股权的核查意见》; 2020年3月12日,保荐机构发表《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嘉友国际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将节余募集资金利息收入永久性补充流动 |
项 目 | 工作内容 |
| 资金的核查意见》; 2020年3月20日,保荐机构发表《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嘉友国际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核查意见》; 2020年4月27日,保荐机构发表《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嘉友国际物流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核查意见》; 2020年5月14日,保荐机构发表《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嘉友国际物流股份有限公司注销部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核查意见》; 2020年8月13日,保荐机构发表《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嘉友国际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核查意见》; 2020年12月21日,保荐机构发表《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嘉友国际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核查意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