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明冠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度持续督导跟踪报告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民生证券”、“保荐机构”)作为明冠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明冠新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督导工作指引》等相关规定,就2020年度持续督导跟踪情况报告如下:
一、持续督导工作情况
序号 | 工作内容 | 持续督导情况 |
1 | 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持续督导工作制度,并针对具体的持续督导工作制定相应的工作计划 | 保荐机构已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持续督导工作制度,并制定了相应的工作计划 |
2 | 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在持续督导工作开始前,与公司签署持续督导协议,明确双方在持续督导期间的权利义务,并报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 | 保荐机构已与明冠新材签订《保荐协议》,该协议明确了双方在持续督导期间的权利和义务,并报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 |
3 | 通过日常沟通、定期回访、现场检查、尽职调查等方式开展持续督导工作 | 保荐机构通过日常沟通、定期或不定期回访、现场检查等方式,了解明冠新材的业务发展情况,对明冠新材开展持续督导工作 |
4 | 持续督导期间,按照有关规定对上市公司违法违规事项公开发表声明的,应于披露前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后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 2020年度明冠新材在持续督导期间未发生按有关规定需保荐机构公开发表声明的违法违规事项 |
5 | 持续督导期间,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出现违法违规、违背承诺等事项的,应自发现或应当发现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报告内容包括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出现违法违规、违背承诺等事项的具体情况,保荐人采取的督导措施等 | 2020年度明冠新材在持续督导期间未发生违法违规、违背承诺等事项 |
6 | 督导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业务规则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并切实履行其所做出的各项承诺 | 在持续督导期间,保荐机构督导明冠新材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业务规则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切 |
实履行其所做出的各项承诺 | ||
7 | 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公司治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以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规范等 | 保荐机构督促明冠新材依照相关规定健全和完善公司治理制度,并严格执行,督导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行为规范 |
8 | 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内控制度,包括但不限于财务管理制度、会计核算制度和内部审计制度,以及募集资金使用、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对外投资、衍生品交易、对子公司的控制等重大经营决策的程序与规则等 |
9 | 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信息披露制度,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及其他相关文件,并有充分理由确信上市公司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 保荐机构督促明冠新材严格执行信息披露制度,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及其他相关文件 |
10 | 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及向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其他文件进行事前审阅,对存在问题的信息披露文件应及时督促上市公司予以更正或补充,上市公司不予更正或补充的,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未进行事前审阅的,应在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后五个交易日内,完成对有关文件的审阅工作,对存在问题的信息披露文件应及时督促上市公司更正或补充,上市公司不予更正或补充的,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 保荐机构对明冠新材的信息披露文件进行了审阅,不存在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情况 |
11 | 关注上市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或者被上海证券交易所出具监管关注函的情况,并督促其完善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措施予以纠正 | 2020年度,明冠新材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未发生该等事项 |
12 | 持续关注上市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履行承诺的情况,上市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未履行承诺事项的,保荐人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 2020年度,明冠新材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未履行承诺的情况 |
13 | 关注公共传媒关于上市公司的报道,及时针对市场传闻进行核查。经核查后发现上市公司存在应披露未披露的重大事项或与披露的信息与事实不符的,及时督促上市公司如实披露或予以澄清;上市公司不予披露或澄清的,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 2020年度,明冠新材不存在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情况 |
14 | 在持续督导期间发现以下情形之一的,保荐人应督促上市公司做出说明并限期改正,同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一)上市公司涉嫌违反《上市规则》等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 | 2020年度,明冠新材未发生前述情况 |
(二)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签名人员出具的专业意见可能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等违法违规情形或其他不当情形; (三)上市公司出现《保荐办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规定的情形; (四)上市公司不配合保荐人持续督导工作; (五)上海证券交易所或保荐人认为需要报告的其他情形 | ||
15 | 制定对上市公司的现场检查工作计划,明确现场检查工作要求,确保现场检查工作质量。保荐人对上市公司的定期现场检查每年不应少于一次,负责该项目的两名保荐代表人至少应有一人参加现场检查 | 保荐机构已制定了现场检查的相关工作计划,并完成了现场检查 |
16 | 上市公司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保荐人应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起十五日内或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期限内,对上市公司进行专项现场检查: (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他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上市公司资金; (二)违规为他人提供担保; (三)违规使用募集资金; (四)违规进行证券投资、套期保值业务等; (五)关联交易显失公允或未履行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六)业绩出现亏损或营业利润比上年同期下降50%以上; (七)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情形 | 2020年度,明冠新材未发生前述情况 |
二、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发现的问题及整改情况
无。
三、重大风险事项
(一)核心竞争力风险
1、技术迭代更新风险
太阳能电池背板行业的竞争主要表现为制造成本、产品功能等方面的竞争,随着技术进步和行业竞争的加剧,组件适用场景越来越多样化,光伏组件对背板性能的要求也日趋多样。如果未来下游组件厂商继续对背板产品类型提出新的需求,而公司又未能及时研发出相应产品以满足客户多样化的采购需求,公司将面临技术迭代风险。
2、产品质量风险
公司下游客户多为行业内大型组件厂商或光伏行业中上下游一体化集团运营管理的大型企业,且多为境内外上市公司,对原材料产品质量有较高的要求。产品质量控制涉及较多环节,管理难度大,随着公司生产规模的扩大,如果公司质量控制体系中个别环节出现效率下降,致使公司产品质量出现瑕疵,将对公司的品牌声誉和经营业绩造成一定不利影响。
(二)经营风险
1、原材料价格波动风险
公司营业成本中直接材料的占比较大。公司生产所需的主要原材料包括氟膜、PET基膜、胶粘剂和聚烯烃粒子等,原材料采购价格受市场供需及其初级原料(如聚酯切片、LLDPE等有公开市场报价的商品)市场价格等因素影响,存在一定波动性。如果主要原材料采购价格出现大幅波动,将直接导致公司产品成本出现波动,并进而影响公司的盈利能力。
2、市场竞争加剧导致产品价格持续下降风险
受光伏发电行业提质增效、补贴下降等市场形势变化以及“平价上网”相关政策压力的影响,组件生产企业面临产品价格持续下降的压力,从而不断压缩上游供应商利润空间,致使背板行业市场竞争不断加剧。随着背板行业市场竞争日趋激烈、下游光伏组件价格不断下降等因素的影响,公司产品销售价格存在进一步下降的可能。若公司未来不能持续加强技术研发和降低生产成本,保持和强化自身竞争优势,进而使得公司在日趋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处于不利地位。
3、下游行业集中度提高风险
受光伏发电行业提质增效、补贴下降等市场形势变化以及“平价上网”相关政策压力的影响,行业整体提质增效效果逐步显现,低效产能逐步退出行业,下游组件行业集中度仍在逐步提升,组件生产企业面临产品价格持续下降的压力,从而不断压缩上游供应商利润空间,公司产品销售价格存在进一步下降的可能。若公司未来不能持续加强技术研发和降低生产成本,保持和强化自身竞争优势,下游行业集中度的提升可能会导致公司选择客户的范围缩小,议价能力下降,将
有可能使得公司在日趋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处于不利地位。亦或公司主要客户的经营或财务状况出现不利变化,或者公司与主要客户的合作关系发生变动,这将可能对公司的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4、人员流失风险
随着生产经营规模的扩张及行业竞争的加剧,行业内对相关人才的争夺日趋激烈,公司对高级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营销人员的需求将持续增长,如果公司未能及时吸收引进足够的管理、技术和营销人才,将直接影响到公司的长期经营和发展。如果公司现有激励机制失效,又不能及时完善,将出现人员流失风险。
5、国际贸易保护风险
太阳能光伏发电是目前最具发展潜力的可再生能源之一,世界各国均将其作为一项战略性新兴产业重点扶持。国际贸易保护政策不利于全球光伏产业的发展,给我国光伏企业的经营环境及海外市场拓展带来了一定的负面影响。若光伏产品进口国实施贸易保护政策或已实施贸易保护政策的光伏产品进口国不改善其贸易保护政策,将降低我国光伏产业链相关企业的竞争优势,对公司光伏产品的销售构成不利影响。
6、供应商依赖风险
公司T系列背板产品生产所需的PVF氟膜全部由美国杜邦供应。由于国内外尚无其他供应商生产同类产品,如果公司未来与美国杜邦在商业条款上未能达成一致,或因为发生自然灾害、国际贸易争端等其他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美国杜邦不再能够向公司提供PVF氟膜产品,将会对公司生产经营产生不利影响。
(三)行业风险
太阳能电池背板制造业属于光伏发电行业的子行业,受国内行业政策的影响较大。自2019年1月以来,国家能源局发布《关于积极推进风电、光伏发电无补贴平价上网有关工作的通知》等政策,推进风电、光伏发电平价上网项目和低价上网试点项目建设。上述因素为包括公司在内的行业先进企业带来新的发展机遇与挑战。如果未来产业政策环境发生重大不利变化,将为公司业务的拓展带来一定的不利影响。
(四)宏观环境风险
公司目前的产品主要应用于光伏行业,光伏行业受宏观经济波动的影响较为明显,与全球及我国的宏观经济政策、发展情况及未来预期具有较强的关联性。若未来全球或我国的宏观经济发生调整或出现波动,将可能影响光伏行业整体的发展,进而对公司的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四、重大违规事项
2020年度,公司不存在重大违规事项。
五、主要财务指标的变动原因及合理性
2020年度,公司的主要财务数据及指标情况如下:
(一)财务数据
单位:人民币元
主要会计数据 | 2020年 | 2019年 | 本期比上年同期增减(%) |
营业收入 | 918,629,999.98 | 945,745,183.57 | -2.87 |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 105,489,244.29 | 104,905,116.26 | 0.56 |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 | 71,330,713.24 | 81,090,074.22 | -12.04 |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 33,622,169.19 | 139,608,187.69 | -75.92 |
主要会计数据 | 2020年12月31日 | 2019年12月31日 | 本期末比上年同期末增减(%) |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 | 1,325,751,208.84 | 647,239,002.78 | 104.83 |
总资产 | 1,739,023,376.06 | 1,055,564,846.36 | 64.75 |
(二)财务指标
主要财务指标 | 2020年 | 2019年 | 本期比上年同期增减(%) |
基本每股收益(元/股) | 0.86 | 0.85 | 1.18 |
稀释每股收益(元/股) | 0.86 | 0.85 | 1.18 |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基本每股收益(元/股) | 0.58 | 0.66 | -12.12 |
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 | 15.07 | 17.64 | 减少2.57个百分点 |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 | 10.19 | 13.64 | 减少3.45个百分点 |
研发投入占营业收入的比例(%) | 4.04 | 3.95 | 增加0.09个百分点 |
(三)变动合理性分析
1、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较上年同期下降75.92%,主要系受上半年疫情影响,三、四季度销售收入大于一、二季度的销售收入,导致期末未到期应收账款增加,现金流入减少所致。
2、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较上年同期增加104.83%,主要系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所致。
3、总资产较上年同期增加64.75%,主要系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所致。
4、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较上年同期下降
12.04%,主要系报告期内销售价格下降、四季度原材料价格上涨、海外疫情影响海外销售占比下降等原因导致综合毛利率下降,上市相关管理费用增加,人民币汇率升值财务费用增加所致。
六、核心竞争力的变化情况
经过多年的研发积累,公司形成了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核心技术体系,其主要包括功能性高分子薄膜研制技术、特种粘合剂开发技术、材料界面处理技术、材料光学设计技术、精密涂布复合技术和功能性材料分散技术等。在薄膜基材和胶粘剂制备、材料表面处理以及涂布复合工艺方面形成公司的核心能力,增强了公司的比较优势和核心竞争力。
2020年,公司(含子公司明冠锂膜)当年新增3项发明专利及3项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累计获得专利115项,其中发明专利授权28项,实用新型专利授权74项,外观设计专利13项。公司作为主要起草单位,参与起草《GB/T31034-2014晶体硅太阳电池组件用绝缘背板》国家标准;公司作为副组长单位参与中国化学与物理电源行业协会起草《T/CIAPS0005-2018锂离子电池
用铝塑复合膜》团体标准。公司通过多年持续的研发投入,已掌握太阳能电池背板和锂电池铝塑膜产业化的多项核心技术,构筑了公司的核心竞争力。
(一)核心技术优势
1、功能性高分子薄膜研制技术
公司通过拥有的太阳能电池背板用聚烯烃薄膜基材制备技术,对不同类型的聚烯烃粒子进行选型、配方优化以及制膜工艺的改进等方式,成功开发出适用于太阳能电池背板的聚烯烃类薄膜制备相关技术,并通过持续不断的配方优化、工艺改进,开发出性能成熟的M膜产品。该产品可替代TPT/KPK结构背板内侧的氟膜,实现了太阳能电池组件背板产品的降本增效。
通过弹性体塑料配方设计及其热熔胶膜流延挤出加工技术,在选择具有优异的弹性体原材料粒子及自主开发的偶联剂、交联剂、助交联剂等基础上,成功开发出了具有高透光、耐紫外、耐高湿特点的光伏组件封装胶膜。
2、特种粘合剂开发技术
公司通过复合膜材料特种粘合剂研发团队多年的研发,已成功研制出高分子薄膜粘合剂、金属铝箔与高分子薄膜粘合剂等复合膜材料的特种粘合剂。目前,公司已完全掌握的特种粘合剂研制技术主要有:抗水解耐候性胶粘剂改性开发技术,耐电解液高粘结力胶粘剂改性开发技术。公司通过聚氨酯、聚烯烃、丙烯酸等体系树脂利用交联复配工艺,开发出具有优异耐腐蚀性能的胶粘剂。
3、材料界面处理技术
随着光伏发电行业降本增效趋势不断推进,公司积极推进复合膜材料研发降本措施。公司通过长期探索,已掌握聚合物薄膜表面改性处理技术,采用对聚酯、尼龙、氟膜、聚烯烃等基膜表面进行等离子处理增加表面张力,采用物理真空气相沉积无机陶瓷薄膜改善背板水透性能或者采用特别增加涂布过渡层等方法,有效增强聚合物薄膜复合可靠性。金属箔表面处理技术,金属箔如铜箔、铝箔等一般在复合前需要进行清洗、钝化等相关处理,公司采用独有的免清洗钝化工艺,使金属箔表面形成一层致密的氧化层,后续可直接与其他材料一步涂布复合成铝塑膜。胶膜表面结构设计技术,公司自主开发多种爆破纹、井字纹、斜条纹等太
阳能电池封装胶膜表面形貌,可快速将层压件太阳能电池封装胶膜上的气体排出,从而实现快速层压的效果。
4、材料光学设计技术
为更好的提高组件发电转换效率,提升光伏组件对太阳光二次吸收成为组件研发的新方向。公司通过材料研发团队的攻关,通过增强反射型薄膜成型技术、成功开发出背板反射率可超过90%的高反背板,尤其是黑色高反射背板可显著提升光伏组件1%左右的转换效率。
5、精密涂布复合技术
公司针对双面涂布方法易出现的问题,经过长期探索实践,成功开发出可一次涂布多层及复合的精密涂布复合工艺技术。公司基于在高分子薄膜复合领域多年的经验累积,掌握了多层薄膜复合工艺的关键技术,保证了在量产太阳能电池背板及锂离子电池用铝塑膜产品的过程中产品质量可靠性。
通过自主研发,设计了干热复合制备工艺,并进行了生产流程优化,开发出了具有完全自主知识产权的铝塑膜干热法复合制备技术。
6、功能材料分散技术
公司通过对分散装置提供外界驱动力增加粉末分散性,并通过在装置中增加温控系统,成功开发出涂料、纳米粉体改性胶粘剂分散技术。公司基于对M膜、太阳能电池封装胶膜等多种薄膜的自生产要求而开发了相关共混方式,首先通过自动化定量计量配料,经由涡轮式锥形混料,成功开发薄膜共混粒子分散技术。
(二)产品创新优势
公司为满足不同组件客户和锂电池客户对差异化产品的需求,基于多年复合膜材料精密涂布复合技术,已成功开发出高阻水背板、1500V高电压背板、黑色高反射率背板、白色胶膜专用背板、叠瓦组件用PN背板等特色背板,成功开发出哑光系列铝塑膜、黑色铝塑膜等差异化铝塑膜产品,获得了不同客户的一致好评。
(三)国际化优势
2020年,公司基于自主研制的M膜基础上成功开发的环境友好型BO系列太阳能电池背板成功通过了TUV等第三方认证机构苛刻环境可靠性测试,具有极高的性价比和安全可靠性,该款背板自2019年起已大批量远销新加坡、韩国、印度、越南等国家,海外客户主要有REC、LG、VinaSolar等国外大型组件企业。本报告期内,BO背板已实现销售收入达1.1亿元,主营收入占比达13%。同时,公司为满足海外客户的需求,已在越南河内以北的北江省越安县云中工业区设立明冠越南生产基地,主营业务为太阳能电池背板和锂电池铝塑膜的生产销售。公司海外生产基地的设立,更好的扩大公司背板和铝塑膜产品的海外市场占比,扩大公司复合膜材料的海外市场优势。
综上,2020年度公司的核心竞争力未发生重大不利变化。
七、研发支出变化及研发进展
(一)研发支出及变化情况
2020年度,公司持续进行研发投入,公司研发费用3,706.78万元。研发投入总额占营业收入的比例为4.04%,较2019年度提升0.09个百分点。
(二)研发进展
报告期内公司研发技术所取得的新产品成果主要有:
公司除了目前常规的KPM、TPM、BO-LN系列背板外,成功开发出聚酯基PN系列背板,如:黑色高反射率背板、白色胶膜专用背板、叠瓦组件用PN背板等,满足客户的不同应用场景需求。针对2020年双面组件的迅猛发展,在透明背板领域,公司已开发出TM、GM、聚酯基PN系列、BO型透明背板产品,对于客户的各个不同结构层次背板产品要求,公司均有其对应产品解决方案提供。随着双玻组件在市场占比的提高以及组件封装技术的发展,双玻组件中的封装胶膜不仅仅是POE胶膜,为此,公司也开发了其他系列太阳能电池封装胶膜产品,满足双玻组件封装中不同胶膜搭配需求,其相关产品也均获得相关客户验证使用。
目前,公司铝塑膜产品包含CAN/CAB088、CAN/CAP113、CAN/CAP153等不同结构系列,可涵盖3C、动力、储能等不同锂离子应用需求。其中就动力锂电池行业对铝塑膜产品的要求,结合公司以往开发太阳能电池用M膜以及太
阳能电池封装胶膜热熔胶膜成熟经验,加大了对铝塑膜基础材料的自主开发,其性能指标对标外购主流供应商产品,有助于公司拓展供应链,整合上下游资源,并对产品生产质量提供了良好的保证。就在3C应用场景中,对铝塑膜的外观具有特定的要求,为此公司开发了CAB088黑色铝塑膜产品,其色泽鲜明均匀,触摸爽滑,具有非常好的使用体验,目前在国内外客户中受到广泛关注,并得到批量使用。
2020年,公司(含子公司明冠锂膜)就相关核心技术以及新产品研发成果有:取得公开PCT国际专利7项;新增国内发明专利申请3项、国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3项,新增国内实用新型专利授权6项、国内发明专利授权5项,公司进行了产品及前瞻性开发方面的知识产权布局。
八、新增业务进展是否与前期信息披露一致
不适用。
九、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及是否合规
截止2020年12月31日,公司募集资金余额57,278.65万元,使用及余额详情如下:
单位:人民币万元
项目 | 序号 | 金额 | |
募集资金净额 | A | 57,323.56 | |
截至期初累计发生额 | 项目投入 | B1 | - |
利息收入净额 | B2 | - | |
本期发生额 | 项目投入 | C1 | 589.82 |
利息收入净额 | C2 | 1.45 | |
截至期末累计发生额 | 项目投入 | D1=B1+C1 | 589.82 |
利息收入净额 | D2=B2+C2 | 1.45 | |
应结余募集资金 | E=A-D1+D2 | 56,735.19 | |
实际结余募集资金 | F | 57,278.65 | |
差异 | G=E-F | -543.46 |
注:差异系公司未支付和未置换的发行费用
截至2020年12月31日,公司募集资金存储余额情况如下:
单位:人民币万元
开户银行 | 银行账号 | 募集资金余额 |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春分行营业部 | 1508200329000235020 | 20,000.50 |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春分行营业部 | 14381101040033099 | 8,000.20 |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春分行营业部 | 14381101040033081 | 3,000.08 |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春分行 | 505010100100230084 | 9,410.43 |
中国光大银行宜春分行 | 55370188000108684 | 16,867.45 |
合计 | 57,278.65 |
截至2020年12月31日,明冠新材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等法规和文件的规定,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和专项使用,并及时履行了相关信息披露义务,募集资金使用不存在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形。
十、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持股、质押、冻结及减持情况
截至2020年12月31日,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的公司股份情况如下:
单位:万股
姓名 | 职务 | 持股形式 | 持股数量 | |
1 | 闫洪嘉 | 董事长、总经理 | 直接持股 | 5,100.00 |
2 | 闫勇 | 董事 | 通过博强投资间接持股 | 1,912.50 |
通过博汇银投资间接持股 | 28.80 | |||
3 | 李安民 | 董事 | 通过久丰投资间接持股 | 5.05 |
4 | 叶勇 | 董事会秘书 | 通过博汇银投资间接持股 | 10.00 |
5 | 李成利 | 监事会主席 | 通过博汇银投资间接持股 | 20.00 |
6 | 刘丹 | 监事 | 通过博汇银投资间接持股 | 5.00 |
7 | 谭志刚 | 监事 | 通过博汇银投资间接持股 | 1.00 |
注:除上述直接和间接持股外,闫洪嘉(董事长、总经理)、叶勇(董事会秘书)、李成利(监事会主席)、刘丹(监事)、赖锡安(财务总监)、张磊(董事、副总经理)通过广发资管计划间接持有公司股份。
2020年,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的公司股份未发生变动,不存在质押或冻结的情况,亦不存在诉讼纠纷等其他争议。
十一、上海证券交易所或保荐机构认为应当发表意见的其他事项
截至本持续督导跟踪报告出具之日,不存在保荐机构认为应当发表意见的其他事项。
(以下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