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无锡先导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细则》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无锡先导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先导智能”)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就拟提交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如下:
一、关于续聘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1年度外部审计机构的事前认可意见
经核查,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上市公司审计工作的丰富经验和职业素养,为公司出具的往期审计报告客观、公正地反映了公司各期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为了有利于保证公司审计业务的连续性,经事先认可,我们一致同意将《关于续聘公司2021年度外部审计机构的议案》提交提交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并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与控股股东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暨关联交易的事前认可意见
我们已提前并认真审阅了公司拟提交本次董事会审议的《关于与控股股东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及与本次交易有关的其他资料,我们是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发表独立意见。本次与控股股东拉萨欣导创业投资有限公司房屋租赁的关联交易议案程序符合相关规定,房屋租赁为公司正常经营所需,属正常商业行为,不存在损害公司及非关联股东利益的情况。综上,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讨论且关联董事应回避表决。
三、关于新增2021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事前认可意见
我们认为本次新增日常关联交易预计是公司日常经营所需,定价公允,符合
公司经营发展的需要,不会对公司财务及经营状况产生不利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亦不会对公司的独立性产生影响。我们同意将本事项提交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且关联董事应回避表决。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无锡先导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字:
张明燕 | 孙庆龙 | 赵康僆 |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