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审议事项的独立意见
我们作为宁波中大力德智能传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公司章程》和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经过审慎、认真的研究,对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相关审议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变更会计政策的独立意见
公司于2021年4月22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关于变更会计政策的议案》,独立董事认为: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相关规定进行的调整,修订后的会计政策,符合财政部、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相关规定,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本次审议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独立董事同意本次会计政策的变更。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宁波中大力德智能传动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相关审议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钟德刚:
叶建荣:
余丹丹: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