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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北京同益中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申请文件的第三轮审核问询函的回复
天职业字[2021]23096号
上海证券交易所:
根据贵所于2021年02月08日出具的上证科审(审核)〔2021〕120号《关于北京同益中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申请文件的第三轮审核问询函》(以下简称“问询函”)的要求,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申报会计师”)作为北京同益中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或“公司”或“同益中”)的申报会计师,对问询函中涉及申报会计师的相关问题逐条回复如下:
如无特别说明,本答复使用的简称与《北京同益中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招股说明书(申报稿)》(以下简称“招股说明书”)中的释义相同。
在本问询函回复中,若合计数与各分项数值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存在差异,均为四舍五入所致。
类别 | 字体 |
问询函所列问题 | 黑体(不加粗) |
问询函问题回复、中介机构核查意见 | 宋体(不加粗) |
本次更新的内容 | 楷体(加粗) |
对招股说明书(申报稿)的引用 | 楷体(不加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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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问题2、关于客户 ...... 3
问题3、关于与山东泰丰交易 ...... 20
问题4、关于在建工程 ...... 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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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2、关于客户
2.1根据申报材料,报告期内,发行人主要贸易商包括CONNEXIONCO.,LTD.、北京美西联合贸易有限公司、FIBERSINTERNATIONALB.V.、FIBRXLINDUSTRIALB.V等。部分贸易商为境外贸易商、成立时间较短或规模较小。
请发行人说明:(1)报告期内对主要贸易商销售的金额、占比;(2)说明主要贸易商开发涉及的人员、沟通的过程等及相关支持文件,向成立时间较短的贸易商大额销售的原因及合理性,与主要贸易商交易是否真实及依据;(3)列表说明主要合同的执行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客户名称、是否为贸易商、销售金额、发货地、收货地、发货时间、验收时间、回款金额、占比及时点,并对异常做简要分析。
一、报告期内对主要贸易商销售的金额、占比
报告期内,发行人对各期前五大贸易商销售的金额、占比如下:
单位:万元
贸易商名称 | 2020年度 | 2019年度 | 2018年度 | |||
收入 | 占比 | 收入 | 占比 | 收入 | 占比 | |
CONNEXION CO., LTD. | 2,986.21 | 22.20% | 3,923.38 | 31.76% | 50.56 | 0.45% |
INNOEVER CO.,LTD. | 1,718.95 | 12.78% | 57.81 | 0.47% | 88.82 | 0.80% |
北京美西联合贸易有限公司 | 1,682.55 | 12.51% | 1,646.09 | 13.32% | 1,559.16 | 13.98% |
FIBERS INTERNATIONAL B.V. | 1,251.05 | 9.30% | 1,450.03 | 11.74% | 1,321.59 | 11.85% |
FIBRXL INDUSTRIAL B.V/ LUMAT HIGH PERFORMANCE FIBERS | 692.67 | 5.15% | 1,398.40 | 11.32% | 3,018.87 | 27.07% |
新兴际华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 3.54 | 0.03% | 154.04 | 1.25% | 886.51 | 7.95% |
杭州品奕科技有限公司 | 84.00 | 0.62% | 696.12 | 5.63% | 693.70 | 6.22% |
上述贸易商 收入合计 | 8,418.98 | 62.57% | 9,325.87 | 75.48% | 7,619.21 | 68.32% |
当期贸易商收入 | 13,454.34 | 100.00% | 12,354.81 | 100.00% | 11,152.82 | 1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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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说明主要贸易商开发涉及的人员、沟通的过程等及相关支持文件,向成立时间较短的贸易商大额销售的原因及合理性,与主要贸易商交易是否真实及依据
(一)主要贸易商开发涉及的人员、沟通的过程等及相关支持文件
报告期内,各期前五大贸易商开发涉及的人员、沟通的过程如下表所示:
贸易商名称 | 成立时间 | 开始合作时间 | 贸易商开发人员 | 沟通过程 | |
开发方式 | 日常沟通方式 | ||||
CONNEXION CO., LTD. | 2017/9/19 | 2017年 | 销售人员A | 客户主动联系,达成合作意向 | 邮件 |
INNOEVER CO.,LTD. | 2012/12/6 | 2017年 | 销售人员B | 客户主动联系,达成合作意向 | 邮件和微信 |
北京美西联合贸易有限公司 | 2001/6/28 | 2016年 | 销售人员B | 客户主动联系,达成合作意向 | 电话 |
FIBERS INTERNATIONAL B.V. | 2015/6/24 | 2016年 | 销售人员C | 主动向客户发出产品信息,达成合作意向 | 邮件 |
FIBRXL INDUSTRIAL B.V | 1991/10/18 | 2013年 | 销售人员D | 主动向客户发出产品信息,达成合作意向 | 邮件和电话 |
新兴际华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 2010/6/8 | 2013年 | 销售人员A | 通过展会与客户达成合作意向 | 电话 |
杭州品奕科技有限公司 | 2016/2/1 | 2016年 | 销售人员F | 客户主动联系,达成合作意向 | 电话 |
发行人主要开发人员与上述主要贸易商的合作沟通具有相应的记录,且发行人的主要开发人员在签署合同/订单前,均履行了发行人内部合同/订单审批程序。
(二)向成立时间较短的贸易商大额销售的原因及合理性
2018年以来,发行人向成立时间较短的各期前五大贸易商大额销售的原因及合理性如下表所示:
贸易商名称 | 成立时间 | 开始合作时间 | 向成立时间较短的贸易商大额销售的原因及合理性 |
CONNEXION CO., LTD. | 2017/9/19 | 2017年 | 该客户的股东在成立公司之前曾在其他公司与同益中进行过业务合作,因此在其成立公司后,出于对同益中产品的认可和信任,仍将同益中作为供应商的首要选择。 |
FIBERS INTERNATIONAL B.V. | 2015/6/24 | 2016年 | 客户主要在欧洲从事工业丝(涤纶和尼龙)的贸易,在比利时、法国、葡萄牙和英国等国家都有办事处,同益中主动向其发送产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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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该客户在2016年经过小批量采购后,其终端客户对同益中的产品性能满意,故后期逐渐实现了规模化采购。 | |||
杭州品奕科技有限公司 | 2016/2/1 | 2016年 | 客户的股东曾在外贸公司任职,积累了大量手套制造商领域的终端用户资源。其对防切割手套行业非常熟悉,同时认可同益中的产品,借助同益中拥有国外专利的优势,出口销售给海外手套的制造商。 |
(三)与主要贸易商交易是否真实及依据
发行人与主要贸易商的交易真实存在,相关交易依据为销售订单、出库单、客户签收单、提货单和回款等依据性文件。申报会计师对贸易商客户销售真实性的核查情况详见本问询回复“问题2”之“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说明对贸易商、终端客户销售真实性的核查方法、核查过程、核查金额、占比,并对贸易商销售、终端客户销售是否真实、准确、完整发表明确意见”的相关回复。
三、列表说明主要合同的执行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客户名称、是否为贸易商、销售金额、发货地、收货地、发货时间、验收时间、回款金额、占比及时点并对异常做简要分析
报告期内选取金额超过200.00万元的合同进行检查,相关信息如下:
单位:万元
年度 | 客户名称 | 是否为贸易商 | 合同 金额 | 销售金额 (不含税) | 发货地 | 收货地 | 发货时间 | 提单日期/签收日期 | 回款 金额 (含税) |
2018 年度 | ELSHAKTORL TRADING ESTABLISHMENT | 是 | 214.92 | 214.92 | 同益中 | 约旦-亚喀巴 | 2018-1-13 | 2018-1-20 | 214.92 |
2018 年度 | ERE INDUSTRY CO., LTD | 否 | 260.59 | 260.59 | 同益中 | 韩国-仁川 | 2018-10-22 | 2018-10-25 | 260.59 |
2018 年度 | ERE INDUSTRY CO., LTD | 否 | 256.59 | 256.59 | 同益中 | 韩国-仁川 | 2018-10-24 | 2018-10-28 | 256.59 |
2018 年度 | ERE INDUSTRY CO., LTD | 否 | 372.56 | 372.56 | 同益中 | 韩国-仁川 | 2018-11-8 | 2018-11-11 | 372.56 |
2018 年度 | 九力绳缆有限公司 | 否 | 605.00 | 47.36 | 同益中 | 江苏省-扬州市 | 2018-2-6 | 2018-2-8 | 55.42 |
42.61 | 2018-2-26 2018-3-1/25 | 2018-4-23 | 49.86 | ||||||
20.20 | 2018-3-25 | 2018-4-23 | 23.63 | ||||||
33.33 | 2018-4-20 | 2018-4-23 | 39.00 | ||||||
18.31 | 2018-8-27/28 | 2018-9-12 | 21.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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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度 | 客户名称 | 是否为贸易商 | 合同 金额 | 销售金额 (不含税) | 发货地 | 收货地 | 发货时间 | 提单日期/签收日期 | 回款 金额 (含税) |
2018 年度 | 泰州市金海运船用设备有限责任公司 | 否 | 209.10 | 180.26 | 同益中 | 江苏省-泰州市 | 2018-4-24 2018-5-11/23 | 2018-5-24 | 209.10 |
2018 年度 | 北京鑫源荣海装备科技有限公司 | 否 | 243.36 | 62.94 | 同益中 | 北京市 | 2018-6-4 | 2018-7-2 | 73.01 |
北京鑫源荣海装备科技有限公司 | 146.86 | 同益中 | 2018-1-4 | 2018-1-25 | 170.35 | ||||
2018 年度 | 江苏元亨特种纱线有限公司 | 否 | 720.00 | 14.96 | 同益中 | 江苏省-南通市 | 2018-7-17/24 | 2018-8-15 | 17.36 |
73.45 | 2018-7-27 2018-8-1/7/ 11/14/15/17 | 2018-8-20 | 85.20 | ||||||
16.69 | 2018-8-21/22 | 2018-8-25 | 19.36 | ||||||
49.59 | 2018-9-4/ 11/18 | 2018-9-21 | 57.52 | ||||||
17.20 | 2018-10-10 | 2018-10-13 | 19.95 | ||||||
14.71 | 2018-10-12 | 2018-10-15 | 17.06 | ||||||
17.45 | 2018-10-19 | 2018-10-22 | 20.24 | ||||||
21.61 | 2018-11-12/ 27/29/30 | 2018-12-3 | 25.07 | ||||||
29.56 | 2018-10-17 2018-12-12/ 14/19/20 | 2018-12-25 | 34.29 | ||||||
2018 年度 | 新兴际华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 是 | 298.38 | 257.22 | 同益中 | 北京市 | 2018-8-31 | 2018-9-20 | 298.38 |
2018 年度 | 新兴际华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 是 | 601.18 | 518.26 | 同益中 | 北京市 | 2018-11-20 | 2018-12-10 | 601.18 |
2019 年度 | SIPKA MANUFACTURING (PVT) LTD | 否 | 635.11 | 635.11 | 同益中 | 巴基斯坦-卡拉奇 | 2019-4-9/12 | 2019-4-13 | 635.11 |
2019 年度 | F.M.S ENTERPRISES MIGUN LTD. | 否 | 277.30 | 277.30 | 同益中 | 以色列-阿什杜德 | 2019-3-18/21 | 2019-3-27 | 277.30 |
2019 年度 | F.M.S ENTERPRISES MIGUN LTD. | 否 | 231.89 | 231.89 | 同益中 | 以色列-阿什杜德 | 2019-6-3/4 | 2019-6-9 | 231.89 |
2019 年度 | F.M.S ENTERPRISES MIGUN LTD. | 否 | 310.51 | 310.51 | 同益中 | 以色列-阿什杜德 | 2019-7-8/9 | 2019-7-14 | 310.51 |
2019 年度 | F.M.S ENTERPRISES MIGUN LTD. | 否 | 310.20 | 310.20 | 同益中 | 以色列-阿什杜德 | 2019-7-21/22 | 2019-7-27 | 310.20 |
2019 年度 | F.M.S ENTERPRISES MIGUN LTD. | 否 | 297.48 | 297.48 | 同益中 | 以色列-阿什杜德 | 2019-8-12/13 | 2019-8-20 | 297.48 |
2019 | F.M.S | 否 | 294.69 | 294.69 | 同益中 | 以色列 | 2019-9-10/11 | 2019-9-15 | 294.6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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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度 | 客户名称 | 是否为贸易商 | 合同 金额 | 销售金额 (不含税) | 发货地 | 收货地 | 发货时间 | 提单日期/签收日期 | 回款 金额 (含税) |
年度 | ENTERPRISES MIGUN LTD. | -阿什杜德 | |||||||
2019 年度 | CONNEXION CO., LTD. | 是 | 235.85 | 235.85 | 同益中 | 菲律宾-马尼拉 | 2019-4-15 | 2019-4-20 | 235.85 |
2019 年度 | CONNEXION CO., LTD. | 是 | 866.63 | 866.63 | 同益中 | 菲律宾-马尼拉 | 2019-8-19/21 | 2019-8-27 | 866.63 |
2019 年度 | CONNEXION CO., LTD. | 是 | 1,952.27 | 1,952.27 | 同益中 | 菲律宾-马尼拉 | 2019-11-25 | 2019-12-4 | 1,952.27 |
2019 年度 | CONNEXION CO., LTD. | 是 | 867.60 | 867.60 | 同益中 | 菲律宾-马尼拉 | 2019-12-10 | 2019-12-15 | 867.60 |
2019 年度 | SMPP PRIVATE LIMITED | 否 | 275.77 | 275.77 | 同益中 | 印度-新德里 | 2019-12-14 | 2019-12-27 | 275.77 |
2019 年度 | 南京际华三五二一特种装备有限公司 | 否 | 500.00 | 442.48 | 同益中 | 江苏省-南京市 | 2018-4-2 | 2019-5-20 | 500.00 |
2019 年度 | 北京润泽金松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 否 | 255.00 | 225.66 | 同益中 | 北京市 | 2018-1-4 | 2019-7-15 | 255.00 |
2019 年度 | 南京际华三五二一特种装备有限公司 | 否 | 262.50 | 232.30 | 同益中 | 江苏省-南京市 | 2018-4-14 | 2019-7-19 | 262.50 |
2019 年度 | 南京际华三五二一特种装备有限公司 | 否 | 200.00 | 176.99 | 同益中 | 江苏省-南京市 | 2018-4-22 | 2019-7-18 | 200.00 |
2019 年度 | 南京际华三五二一特种装备有限公司 | 否 | 747.45 | 525.18 | 同益中 | 江苏省-南京市 | 2018-4-14 | 2019-8-15 | 593.46 |
132.75 | 同益中 | 江苏省-南京市 | 2018-9-15 | 2018-9-27 | 153.99 | ||||
2020 年度 | CONNEXION CO., LTD. | 是 | 902.14 | 902.14 | 同益中 | 菲律宾-马尼拉 | 2020-3-19 | 2020-3-25 | 902.14 |
2020 年度 | CONNEXION CO., LTD. | 是 | 2,077.85 | 2,077.85 | 同益中 | 菲律宾-马尼拉 | 2020-6-11 | 2020-6-18 | 2,077.85 |
2020 年度 | SMPP PRIVATE LIMITED | 否 | 273.48 | 273.48 | 同益中 | 印度-新德里 | 2020-1-10 | 2020-1-15 | 273.48 |
2020 年度 | SMPP PRIVATE LIMITED | 否 | 259.30 | 259.30 | 同益中 | 印度-新德里 | 2020-3-9 | 2020-3-24 | 259.30 |
2020 年度 | SMPP PRIVATE LIMITED | 否 | 262.80 | 262.80 | 同益中 | 印度-新德里 | 2020-3-27 | 2020-4-2 | 262.8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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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度 | 客户名称 | 是否为贸易商 | 合同 金额 | 销售金额 (不含税) | 发货地 | 收货地 | 发货时间 | 提单日期/签收日期 | 回款 金额 (含税) |
2020 年度 | NIGERIA MACHINE TOOLS LIMITED | 是 | 419.17 | 419.17 | 同益中 | 尼日利亚-拉各斯 | 2020-3-16 | 2020-3-23 | 419.17 |
2020 年度 | INNOEVER CO.,LTD. | 是 | 281.70 | 281.70 | 同益中 | 韩国-仁川 | 2020-10-30 | 2020-11-5 | 281.70 |
2020 年度 | INNOEVER CO.,LTD. | 是 | 348.98 | 348.98 | 同益中 | 韩国-仁川 | 2020-11-6 | 2020-11-12 | 348.98 |
2020 年度 | INNOEVER CO.,LTD. | 是 | 429.12 | 429.12 | 同益中 | 韩国-仁川 | 2020-11-16 | 2020-11-19 | 429.12 |
2020 年度 | INNOEVER CO.,LTD. | 是 | 265.88 | 265.88 | 同益中 | 韩国-仁川 | 2020-12-19 | 2020-12-24 | 265.88 |
2020 年度 | 北京美西联合贸易有限公司 | 是 | 203.76 | 180.32 | 同益中 | 北京市 | 2020-2-24 | 2020-2-27 | 203.76 |
2020 年度 | 北京美西联合贸易有限公司 | 是 | 203.78 | 180.34 | 同益中 | 北京市 | 2020-3-4 | 2020-3-18 | 203.78 |
2020 年度 | 北京美西联合贸易有限公司 | 是 | 213.24 | 188.71 | 同益中 | 北京市 | 2020-10-22 | 2020-10-26 | 213.24 |
2020 年度 | 海宁丝诺灵纺织品有限公司 | 是 | 255.00 | 43.67 | 同益中 | 浙江省-海宁市 | 2020-3-22 | 2020-3-23 | 49.35 |
19.95 | 同益中 | 2020-3-5 | 2020-3-10 | 22.54 | |||||
16.28 | 同益中 | 2020-7-14 | 2020-7-17 | 18.40 | |||||
2020 年度 | 北京普凡防护科技有限公司涿州分公司 | 否 | 525.00 | 199.94 | 同益中 | 河北省-涿州市 | 2020-3-25 2020-4-6 | 2020-5-12 | 225.94 |
310.29 | 2020-4-25 2020-5-5/10 | 2020-5-12 | 350.63 | ||||||
合计 | 19,223.13 | 17,637.81 | - | - | - | - | 18,270.19 |
注:回款金额为截至本问询回复日的回款金额。
报告期内,金额超过200.00万元的合同对应的销售收入金额分别为2,819.98万元、8,157.91万元和6,659.92万元,对应占各期主营业务收入比例分别为9.80%、
27.28%和24.03%。
报告期内,超过200.00万元的合同金额19,223.13万元,合计对应销售收入17,637.81万元,占合同金额比例91.75%;对应回款金额18,270.19万元,占合同金额比例95.04%,上述合同报告期各期确认收入和回款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 2020年度 | 2019年度 | 2018年度 |
上述合同确认收入对应货款 | 6,808.06 | 8,366.26 | 3,095.87 |
当期实际回款金额 | 6,808.06 | 8,234.24 | 2,968.75 |
回款占比 | 100.00% | 98.42% | 95.8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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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 | 2020年度 | 2019年度 | 2018年度 |
期后回款金额 | - | 132.02 | 127.12 |
由上表可知,公司合同执行情况较好,个别客户当期未全额收回货款主要系公司考虑此类客户信用较好并长期合作等因素给予一定信用期,并且剩余款项均于下一期间全部收回。截至本问询函回复之日,上述合同对应的销售价款均已收回。
2019年度,南京际华三五二一特种装备有限公司和北京润泽金松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订单的发货时间和签收时间出现跨年情况,主要系上述客户向公司采购防弹制品,由于上述客户对防弹制品的验收流程相对较长,因此前述订单在当期未完成验收,2019年度对应批次订单均陆续经前述客户验收,公司相应确认收入。2020年度公司与北京普凡防护科技有限公司涿州分公司签订的525.00万元的合同,执行过程中根据客户的实际需求增加采购量,使得最终结算金额为
576.57万元,销售款项均已收回。
2.2根据申报材料,有色纤维的毛利率整体高于常规纤维,而贸易商客户中有色纤维收入各期占比分别为8.96%、7.99%、15.64%和20.98%,终端客户中有色纤维收入各期占比分别为4.15%、3.10%、6.31%和12.39%,贸易商客户中毛利率较高的有色纤维销售占比高于终端客户,故贸易商客户整体毛利率较高。
请发行人说明终端用户和贸易商有色纤维、常规纤维的毛利率,并对差异做分析。
公司终端客户和贸易商中有色纤维、常规纤维的毛利率情况如下:
项目 | 2020年度 | 2019年度 | 2018年度 |
贸易商 | |||
其中:常规纤维 | 32.66% | 30.20% | 33.88% |
有色纤维 | 47.46% | 45.91% | 55.44% |
终端客户 | |||
其中:常规纤维 | 27.52% | 29.30% | 31.26% |
有色纤维 | 48.79% | 56.88% | 51.06% |
由上表可知,报告期内,贸易商客户和终端客户有色纤维的毛利率均整体高于常规纤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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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期内各年度销售至贸易商和终端客户的常规纤维毛利率基本保持稳定,主要系常规纤维属于基础产品,市场成熟,客户对于产品性能要求简单,公司的销售定价基本保持稳定,所以贸易商与终端客户的常规纤维毛利率差异较小。2020年度,贸易商客户中常规纤维毛利率较高,主要系2020年受疫情影响,以前年度采购规模较大的贸易商客户如杭州品奕科技有限公司、杭州巧邦新材料有限公司等当期采购额明显下降,由于国内市场对超高分子量聚乙烯纤维的性能要求相对较低,国内市场参与者相对较多,市场竞争激烈,整体售价偏低,毛利率偏低,当期对此类客户销售量明显下降,从而使2020年度的毛利率较高。
报告期内各年度销售至贸易商和终端客户的有色纤维毛利率有所差异,主要系有色纤维的生产流程及工艺较常规纤维复杂,有色纤维的生产成本在各月度之间由于产量、调试设备等也会存在一定的波动性。在定价方面,公司根据市场行情、销售商品品种、数量、合作关系、客户的议价能力等制定销售价格。报告期内,由于有色纤维整体销售规模较小,毛利率受单位售价与单位成本的变动较为敏感,所以贸易商与终端客户的有色纤维产品毛利率在报告期内存在小幅波动。
2.3根据申报材料,报告期内对F.M.S.ENTERPRISES MIGUN LTD.的销售收入分别为4,643.76万元、3,748.82万元、4,809.16万元和129.65万元,占当期营业收入的比例分别为16.68%、12.83%、15.96%和0.89%。受公司与F.M.S.ENTERPRISES MIGUN LTD.在境外复合材料市场形成竞争关系及F.M.S.ENTERPRISES MIGUN LTD.自身经营规模下降影响,2020年公司与F.M.S.ENTERPRISES MIGUN LTD.的合作减少。根据公司初步核算数据,2020年公司对F.M.S.ENTERPRISES MIGUN LTD.销售收入下降为197.83万元。
请发行人说明:(1)结合开展复合材料业务的时点、报告期内复合材料的销售金额、F.M.S.ENTERPRISES MIGUN LTD自身的经营情况,说明2020年对F.M.S.ENTERPRISES MIGUN LTD.销售收入大幅下降的具体原因,是否存在应披露未披露事项,相关事项对发行人未来生产经营的影响;(2)对F.M.S.ENTERPRISESMIGUN LTD应收账款的回收情况。
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1)对上述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2)说明对贸易商、终端客户销售真实性的核查方法、核查过程、核查金额、占比,并对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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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商销售、终端客户销售是否真实、准确、完整发表明确意见。
一、结合开展复合材料业务的时点、报告期内复合材料的销售金额、F.M.S.ENTERPRISES MIGUN LTD自身的经营情况,说明2020年对F.M.S.ENTERPRISES MIGUN LTD.销售收入大幅下降的具体原因,是否存在应披露未披露事项,相关事项对发行人未来生产经营的影响
(一)复合材料业务的时点、报告期内复合材料的销售金额、F.M.S.ENTERPRISES MIGUN LTD自身的经营情况
1、公司开展复合材料业务的发展历程
公司是一家专业从事超高分子量聚乙烯纤维及其复合材料的研发、生产和销售,是国内首批掌握全套超高分子量聚乙烯纤维生产技术和较早实现超高分子量聚乙烯纤维产业化的企业之一。作为超高分子量聚乙烯纤维行业的主要参与者,随着公司超高分子量聚乙烯纤维性能的不断提升,以及下游复合材料领域需求的持续增长,自2012年起,发行人在巩固超高分子量聚乙烯纤维收入规模的同时,加大产业链下游复合材料的研发力度,将超高强型的超高分子量聚乙烯纤维进一步加工成无纬布和防弹制品,并于2016年明确了超高分子量聚乙烯纤维与复合材料双轮驱动的发展战略,从而持续增强公司的盈利能力和成长能力。
2、报告期内复合材料的销售金额情况
报告期内,在双轮驱动的发展战略下,公司复合材料收入呈增长趋势,各期分别为6,247.10万元、11,568.68万元和12,281.95万元,占当期营业收入的比例分别为21.39%、38.39%和43.41%。
3、F.M.S. ENTERPRISES MIGUN LTD.自身经营情况
F.M.S. ENTERPRISES MIGUN LTD.系防护用品制造商,报告期内公司主要向其销售超高分子量聚乙烯纤维。受新冠疫情的影响,2020年F.M.S.ENTERPRISES MIGUN LTD.收入水平下降幅度较大,根据F.M.S. ENTERPRISESMIGUN LTD披露的财务数据,2019年及2020年该公司的主要财务数据如下:
单位:百万美元
项目 | 2020年度 | 2019年度 | 变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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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收入 | 60.62 | 87.92 | -31.05% |
利润总额 | 19.79 | 31.78 | -37.73% |
净利润 | 16.59 | 26.79 | -38.07% |
(二)2020年对F.M.S.ENTERPRISES MIGUN LTD.销售收入大幅下降的具体原因报告期各期,公司对F.M.S.ENTERPRISES MIGUN LTD.的销售收入分别为3,748.82万元、4,809.16万元和197.83万元,占当期营业收入的比例分别为
12.83%、15.96%和0.70%。2020年,F.M.S. ENTERPRISES MIGUN LTD.对公司的收入贡献下降较为明显,其主要原因系:
1、公司明确了超高分子量聚乙烯纤维与复合材料双轮驱动的发展战略,在巩固超高分子量聚乙烯纤维收入规模的同时加大力度向产业链下游的复合材料延伸,而F.M.S. ENTERPRISES MIGUN LTD.本身即为防护用品制造商,复合材料亦为其主要产品,因此,公司与F.M.S. ENTERPRISES MIGUN LTD.在境外的复合材料市场形成一定竞争关系,具体情况如下:
SMPP PRIVATE LIMITED系公司与F.M.S. ENTERPRISES MIGUN LTD.在印度市场的共同客户,SMPP PRIVATE LIMITED系防弹衣等防弹装备生产商,公司于2018年下半年开始向其销售无纬布,2018年及2019年公司对其销售金额较小,分别为62.57万元和279.03万元,随着公司业务重心逐步向毛利率更高的复合材料延伸,2020年以来公司进一步加大了对SMPP PRIVATE LIMITED的销售力度,2020年,公司向其销售金额为1,257.63万元;随着双方合作的深入,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F.M.S. ENTERPRISES MIGUN LTD.与公司的合作,导致对其的销售规模出现较大幅度的下降。
2、由于受到新冠疫情的影响,F.M.S. ENTERPRISES MIGUN LTD的下游市场需求减少、市场规模下降,2020年F.M.S. ENTERPRISES MIGUN LTD营业收入较2019年同期下降31.05%,净利润较2019年同期下降38.07%。因此,F.M.S.ENTERPRISES MIGUN LTD亦相应减少了对发行人的采购量,上述因素亦导致公司对其的销售规模出现较大幅度的下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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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是否存在应披露未披露事项,相关事项对发行人未来生产经营的影响根据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2020年《审计报告》(天职业字[2021]13653号),公司2019年及2020年的营业收入构成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 2020年度 | 2019年度 | ||
金额 | 比例 | 金额 | 比例 | |
主营业务收入 | 27,717.48 | 97.96% | 29,902.54 | 99.23% |
其中:UHMWPE纤维 | 15,435.53 | 54.55% | 18,333.86 | 60.84% |
复合材料 | 12,281.95 | 43.41% | 11,568.68 | 38.39% |
其他业务收入 | 576.22 | 2.04% | 231.79 | 0.77% |
合计 | 28,293.70 | 100.00% | 30,134.32 | 100.00% |
受新冠肺炎疫情导致的延迟复工、订单延迟、境外订单减少和人民币升值等因素的影响,公司超高分子量聚乙烯纤维收入呈现一定幅度下降趋势,但随着公司积极拓展复合材料市场,复合材料收入占营业收入的比例呈上升趋势。2020年公司复合材料实现收入12,281.95万元,较2019年增长6.17%,公司未来也将着力提升复合材料产品的技术水平和市场开拓。因此,公司与F.M.S.ENTERPRISES MIGUN LTD.减少合作,对公司未来生产经营不构成重大影响,同时,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事项。
二、F.M.S.ENTERPRISES MIGUN LTD.应收账款的回收情况
报告期内F.M.S.ENTERPRISES MIGUN LTD.应收账款的回款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2018年度 | ||||
客户名称 | 2017-12-31 | 本期增加 | 本期减少 | 2018-12-31 |
F.M.S. ENTERPRISES MIGUN LTD. | 271.26 | 3,748.82 | 3,734.07 | 286.01 |
2019年度 | ||||
客户名称 | 2018-12-31 | 本期增加 | 本期减少 | 2019-12-31 |
F.M.S. ENTERPRISES MIGUN LTD. | 286.01 | 4,809.16 | 4,739.17 | 356.00 |
2020年度 | ||||
客户名称 | 2019-12-31 | 本期增加 | 本期减少 | 2020-12-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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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M.S. ENTERPRISES MIGUN LTD. | 356.00 | 197.83 | 553.83 | - |
由上表可知,报告期内F.M.S.ENTERPRISES MIGUN LTD.的应收账款均已回款。
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1)对上述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2)说明对贸易商、终端客户销售真实性的核查方法、核查过程、核查金额、占比,并对贸易商销售、终端客户销售是否真实、准确、完整发表明确意见。
一、对上述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一)核查程序
1、获取发行人销售相关的内控制度,了解并评价销售与收款、客户管理等内部控制的有效性,了解销售主要活动流程和关键控制节点并实施穿行测试;
2、获取发行人客户的销售明细表,区分其销售模式、销售区域、产品类型,检查主要客户、贸易商的相关合同,了解合同约定及订单的实际履行情况,同时通过相关单据的检查确认收入确认时点的准确性;
3、访谈发行人董事长、财务总监、销售部负责人,了解客户的背景信息、成立时间、与公司合作情况、业务模式、客户开拓方式、沟通方式、客户销售额变动原因、客户采用发行人产品类型等情况;
4、了解发行人对成立时间较短的贸易商大额销售的原因,了解相关贸易商的信息,分析是否具有商业合理性;
5、获取同类产品在贸易商与终端客户下的毛利率信息,比较分析是否存在差异及原因;
6、查阅发行人客户F.M.S. ENTERPRISES MIGUN LTD.的财务报表,以了解其经营情况;
7、核查应收账款的期后回款情况,确定回款是否真实,以及是否与账面记录一致。
(二)核查结论
经核查,申报会计师认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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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报告期内,发行人向成立时间较短的贸易商进行大额销售具有合理性,与主要贸易商交易真实;
2、报告期内,纤维类贸易商与终端用户毛利率差异原因具有合理性;
3、2020年发行人对F.M.S.ENTERPRISES MIGUN LTD.销售收入大幅下降具有合理的原因;公司与F.M.S. ENTERPRISES MIGUN LTD.减少合作,对公司未来生产经营不构成重大影响;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事项;报告期内F.M.S.ENTERPRISES MIGUN LTD.的应收账款均已回款。
二、说明对贸易商、终端客户销售真实性的核查方法、核查过程、核查金额、占比,并对贸易商销售、终端客户销售是否真实、准确、完整发表明确意见
(一)对贸易商销售真实性的核查方法、核查过程、核查金额、占比情况
1、获取发行人销售相关的内控制度,了解并评价销售与收款、客户管理等内部控制的有效性,了解销售主要活动流程和关键控制节点并实施穿行测试;
2、获取发行人的客户销售明细表,按销售模式、销售区域、产品类型等进行划分,对收入执行分析性程序,包括收入结构分析、纵向数据对比分析、同行业数据对比分析等;
3、获取发行人的客户销售明细表,检查贸易商客户进入、退出、存续情况,分析其合作是否稳定;
4、查询国家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天眼查、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出具的海外咨询报告,同时询问管理层,了解发行人主要贸易商客户的基本信息、所在区域、与发行人的合作历史以及是否与发行人及其关联方存在关联关系,与发行人是否存在除购销以外的关系;
5、根据重要性原则,对于报告期各期大额、变动较大的贸易商客户进行抽样测试,其余销售收入金额较小的客户随机抽样测试,检查主要贸易商客户相关销售合同订单条款,核对客户签收单、发票及报关单等支持性文件,通过不同来源的证据印证相关收入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报告期内,核查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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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 | 2020年度 | 2019年度 | 2018年度 | |
贸易商客户 | 销售收入涉及单据查验金额 | 9,102.91 | 7,038.35 | 5,658.98 |
贸易商主营业务收入 | 13,454.34 | 12,354.81 | 11,152.82 | |
核查比例 | 67.66% | 56.97% | 50.74% |
6、根据重要性原则,对于报告期各期大额、新增大额、大额减少、异常的贸易商客户执行函证程序,其余销售收入金额较小的客户随机抽样发函,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 2020年度 | 2019年度 | 2018年度 | |
贸易商客户 | 发函金额 | 12,806.07 | 12,348.88 | 10,683.43 |
贸易商主营业务收入 | 13,454.34 | 12,354.81 | 11,152.82 | |
函证金额占收入比例 | 95.18% | 99.95% | 95.79% | |
回函金额 | 12,806.07 | 12,339.91 | 10,513.01 | |
回函金额占发函比 | 100.00% | 99.93% | 98.40% | |
回函相符率 | 98.53% | 100.00% | 100.00% |
申报会计师对未回函部分,通过抽查销售原始单据及期后回款等执行了替代程序,具体核查比例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 2020年度 | 2019年度 | 2018年度 | |
贸易商客户 | 未回函金额 | - | 8.97 | 170.42 |
替代程序金额 | - | 8.97 | 170.42 | |
替代金额占未回函金额的比例 | - | 100.00% | 100.00% |
7、通过对主要贸易商进行函证,了解贸易商对其下游客户销售信息,报告期各期末,主要贸易商的库存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 2020年度 | 2019年度 | 2018年度 |
提供库存信息的贸易商收入金额 | 12,806.07 | 8,131.52 | 10,526.87 |
当期贸易商收入金额 | 13,454.34 | 12,354.81 | 11,152.82 |
占比 | 95.18% | 65.82% | 94.39% |
期末存货金额 | 293.23 | 13.51 | 1.7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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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 | 2020年度 | 2019年度 | 2018年度 |
期后销售金额 | 244.05 | 9.97 | 1.74 |
8、获取发行人报告期内银行对账单、银行流水以及销售收款明细账,抽取样本检查销售收款对应的银行回单、银行流水,核查销售的真实性;
9、核查贸易商客户销售收入的期后回款情况,确定回款是否真实,以及是否与账面记录一致;
10、获取报告期内发行人贸易商客户退换货明细表,分析原因及合理性。
(二)对终端客户销售真实性的核查方法、核查过程、核查金额、占比情况
1、获取发行人销售相关的内控制度,了解并评价销售与收款、客户管理等内部控制的有效性,了解销售主要活动流程和关键控制节点并实施穿行测试;
2、获取发行人的客户销售明细表,按销售模式、销售区域、产品类型等进行划分,对收入执行分析性程序,包括收入结构分析、纵向数据对比分析、同行业数据对比分析等;
3、获取发行人的客户销售明细表,检查终端客户进入、退出、存续情况,分析其合作是否稳定;
4、查询国家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天眼查、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出具的海外咨询报告,同时询问管理层,了解发行人主要终端客户的基本信息、所在区域、与发行人的合作历史以及是否与发行人及其关联方存在关联关系,与发行人是否存在除购销以外的关系;
5、对终端客户收入进行抽样测试,检查主要终端客户相关销售合同订单条款,核对客户签收单、发票及报关单等支持性文件,通过不同来源的证据印证相关收入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报告期内,核查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 2020年度 | 2019年度 | 2018年度 | |
终端客户 | 销售收入涉及单据查验金额 | 5,937.80 | 7,860.36 | 8,779.61 |
终端客户主营业务收入 | 14,263.14 | 17,547.73 | 17,614.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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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查比例 | 41.63% | 44.79% | 49.84% |
6、根据重要性原则,对于报告期各期大额、新增大额、大额减少、异常的终端客户执行函证程序,其余销售收入金额较小的客户随机抽样发函,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 2020年度 | 2019年度 | 2018年度 | |
终端客户 | 发函金额 | 11,930.71 | 14,407.63 | 15,602.81 |
终端客户主营业务收入 | 14,263.14 | 17,547.73 | 17,614.23 | |
函证金额占收入比例 | 83.65% | 82.11% | 88.58% | |
回函金额 | 10,731.54 | 7,139.44 | 9,570.21 | |
回函金额占发函比 | 89.95% | 49.55% | 61.34% | |
回函相符率 | 98.26% | 96.95% | 87.62% |
申报会计师对未回函部分,通过抽查销售原始单据及期后回款等执行了替代程序,具体核查比例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 2020年度 | 2019年度 | 2018年度 | |
终端客户 | 未回函金额 | 1,199.16 | 7,268.19 | 6,032.60 |
替代程序金额 | 1,199.16 | 7,268.19 | 6,032.60 | |
替代金额占未回函金额的比例 | 100.00% | 100.00% | 100.00% |
7、获取发行人报告期内银行对账单、银行流水以及销售收款明细账,抽取样本检查销售收款对应的银行回单、银行流水,核查销售的真实性;
8、核查终端客户销售收入的期后回款情况,确定回款是否真实,以及是否与账面记录一致;
9、获取报告期内发行人终端客户退换货明细表,分析原因及合理性。
(三)对贸易商、终端客户走访情况
由于疫情原因,境外客户均采取视频访谈的方式,境内客户主要采取实地走访。根据重要性原则,选取报告期内销售金额(不含税)500万元及以上的客户;同时,为了核查采购异常变动的客户,选取报告期200万元以上客户在相邻两年变动量在100万元及以上,且变动幅度为30%及以上的客户进行访谈。报告期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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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取的客户样本共65家,其中完成访谈46家,对客户的访谈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 2020年度 | 2019年度 | 2018年度 |
选取样本金额 | 22,167.59 | 24,105.80 | 23,190.16 |
样本金额占主营业务收入比例 | 79.98% | 80.61% | 80.61% |
访谈覆盖的金额 | 18,171.38 | 16,163.21 | 15,498.74 |
其中:实地走访的金额 | 3,582.54 | 4,873.16 | 5,010.23 |
视频访谈的金额 | 14,588.84 | 11,290.05 | 10,488.51 |
主营业务收入 | 27,717.48 | 29,902.54 | 28,767.05 |
访谈金额占主营收入比例 | 65.56% | 54.05% | 53.88% |
访谈金额占样本收入比例 | 81.97% | 67.05% | 66.83% |
上述完成访谈的46家客户中,有20家贸易商客户,报告期各期,贸易商访谈覆盖的金额分别为9,334.20万元、10,908.70万元和11,895.98万元。在贸易商客户访谈中,重点了解贸易商客户的交易模式、资信能力、业务实力、合作背景、采购产品类型、数量以及质量情况、双方合同执行情况、货款结算情况、退换货情况、信用周期、关联关系等情况,并确认贸易商客户是否专门销售发行人产品、终端销售情况及期末存货情况,关注其是否存在大规模库存积压情况。
其余已访谈的26家终端客户各期的金额分别为6,164.54万元、5,254.51万元和6,275.39万元。在终端客户访谈中,重点了解终端客户的交易模式、资信能力、业务实力、合作背景、采购产品类型、数量以及质量情况、双方合同执行情况、货款结算情况、退换货情况、信用周期、关联关系等情况。
针对实地走访客户,核实被访谈人员身份、与发行人的交易往来等信息,以及实地走访客户办公或生产经营场所;针对视频访谈客户,核实被访谈人员身份、与发行人的交易往来等信息,以及通过视频查看客户办公或生产经营场所,并在访谈结束后将访谈纪录发送至被访谈人员带有其公司后缀的邮箱,同时核实接收访谈纪录的邮箱与其日常与发行人沟通的邮箱是否一致,在视频访谈过程中均录像留存。
(四)核查结论
经核查,申报会计师认为:发行人对贸易商销售、终端客户销售真实、准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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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
问题3、关于与山东泰丰交易
3.1根据申报材料,2010年,随着新泰市经济的转型发展,山东泰丰开始寻找新的经济增长点,选择向超高分子量聚乙烯纤维产业拓展。由于超高分子量聚乙烯纤维的生产工艺存在较高的技术门槛,山东泰丰刚加入该行业,未能掌握制备超高分子量聚乙烯纤维的核心工艺及技术,实际产量及产品品质远未达到生产线的设计标准,缺乏市场竞争能力。而公司拥有领先的超高分子量聚乙烯纤维生产技术,且产品供不应求,存在扩大产能的需求,考虑到自建生产线建设周期较长,新泰市当地厂房及设备租金及人工成本等相比较低,产品在销售市场上更具备价格优势。经双方友好协商,公司向山东泰丰租赁其超高分子量聚乙烯纤维厂房和社备。
请发行人说明:(1)山东泰丰的设备种类、金额,泰丰生产线的产能、产量,产能、产量生产设备规模、人员数量匹配;(2)在山东泰丰不具备核心工艺及技术的情况下,未将相关资产和人员转让给发行人的原因,发行人未自建生产线的原因,结合发行人生产线实际的建设周期,分析与山东泰丰的交易是否符合商业逻辑。
一、山东泰丰的设备种类、金额,泰丰生产线的产能、产量,产能、产量生产设备规模、人员数量匹配
1、山东泰丰的设备种类、金额
截至2020年末,租赁山东泰丰的设备种类、金额情况如下:
序号 | 设备名称 | 数量 | 资产原值 (万元) |
1 | 超高分子量聚乙烯纤维牵伸生产线 | 8 | 2,715.69 |
2 | 超高分子量聚乙烯纤维纺丝生产线 | 4 | 2,999.80 |
3 | 环保系统 | 1 | 1,017.51 |
4 | 冷冻水系统 | 2 | 39.11 |
5 | 生产线动力及自控系统 | 12 | 227.92 |
6 | 其他相关设备 | - | 1,216.53 |
合计 | - | 8,216.5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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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泰丰生产线的产能、产量,产能、产量生产设备规模、人员数量匹配公司租赁山东泰丰生产线生产高分子量聚乙烯纤维,报告期内泰丰生产线的产能、产量、人员数量情况如下:
年度 | 设备名称 | 产能 (吨) | 产量 (吨) | 设备原值(万元) | 人员数量 | 单位产量设备 | 单位产量人员 |
2020年度 | 超高分子量聚乙烯纤维生产线 | 600.00 | 843.76 | 8,216.56 | 158 | 9.74 | 0.19 |
2019 年度 | 超高分子量聚乙烯纤维生产线 | 600.00 | 866.64 | 8,216.56 | 224 | 9.48 | 0.26 |
2018 年度 | 超高分子量聚乙烯纤维生产线 | 600.00 | 821.59 | 8,216.56 | 169 | 10.00 | 0.21 |
注1:人员数量为各期月末人数平均值;注2:报告期内,公司未新增租赁设备范围,租赁设备原值保持不变;注3:单位产量设备=设备原值/产量,单位产量人员=人员数量/产量。
由上表可知,报告期内公司租赁山东泰丰生产线的产能为600.00吨/年,保持不变。
2019年由于产量高于其他期间,导致单位设备产量在2019年低于其他期间。2019年度人员数量增加较多,主要系为新泰分公司生产线开工储备生产人员,新增员工在山东泰丰生产线进行培训,2020年转岗至新泰分公司生产线,导致2019年度单位产量人员较高。
二、在山东泰丰不具备核心工艺及技术的情况下,未将相关资产和人员转让给发行人的原因,发行人未自建生产线的原因,结合发行人生产线实际的建设周期,分析与山东泰丰的交易是否符合商业逻辑。
(一)在山东泰丰不具备核心工艺及技术的情况下,未将相关资产和人员转让给发行人的原因
2010年起,山东泰丰看好超高分子量聚乙烯纤维产业发展前景,在厂房中铺设了超高分子量聚乙烯纤维生产线,但未能掌握制备超高分子量聚乙烯纤维的核心工艺及技术,实际产品未能达到足以对外出售的品质及性能。而公司拥有领先的超高分子量聚乙烯纤维生产技术,且存在扩大产能的需求,经双方友好协商,公司与山东泰丰于2016年1月和3月分别签署了《工业生产厂房设备租赁协议》及《补充协议》,向山东泰丰租赁其厂房和生产线设备、使用山东泰丰提供的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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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蒸汽、并由山东泰丰的人员提供劳务服务,租赁期间为2016年2月23日至2021年7月22日。
鉴于2016年山东泰丰超高分子量聚乙烯纤维生产线所处的位于山东省新泰市泰丰研发基地内的房产未取得房屋产权证,房产权属存在瑕疵,发行人为保证自有资产权属清晰,不存在权属纠纷,故未购买山东泰丰超高分子量聚乙烯纤维生产线相关资产。
在发行人与山东泰丰达成合作意向时,发行人并未意识到山东泰丰不具备劳务派遣资质,且在接受山东泰丰劳务派遣服务的过程中,将存在超过劳务派遣比例用工以及不符合劳务派遣用工岗位要求的情形,因此,发行人未与山东泰丰协商转移相关员工的劳动关系。2019年起,发行人就上述用工不规范行为进行整改,陆续与有意愿加入同益中且符合同益中用工条件的山东泰丰员工签署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合同关系,截至2020年8月,同益中不存在继续使用山东泰丰员工从事生产活动的情况。
根据新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出具的《说明》,认定同益中历史上存在接受无劳务派遣资质的山东泰丰提供的劳务服务行为,存在超过劳务派遣比例用工以及不符合劳务派遣用工岗位要求的情况,不构成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该局不予追究。
(二)发行人未自建生产线的原因,结合发行人生产线实际的建设周期,分析与山东泰丰的交易是否符合商业逻辑
受北京生产场所有限影响,发行人已无法在北京获取新的场地进行技术改造扩充产能,彼时山东泰丰拥有良好的超高分子量聚乙烯纤维相关的生产条件,而超高分子量聚乙烯纤维及其复合材料的市场需求大幅增长,公司想要快速占领市场,就亟需解决产能不足对公司发展的制约,考虑到自建生产线建设周期等因素,公司决定向山东泰丰租赁其超高分子量聚乙烯纤维厂房和设备,以便快速形成生产能力。
在向山东泰丰租赁资产的同时,公司亦从2016年开始选择新的生产场所,经过调研,在综合考虑城市的整体规划与公司发展需求的契合度后,公司选择在各项产业政策较优的山东省新泰市建设新的厂房及生产线进行生产,并设立同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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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新泰分公司。
2017年6月,公司与新泰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签订《高强高模聚乙烯纤维产业化项目投资协议书》,约定同益中在山东省新泰经济开发区投资建设高强高模聚乙烯纤维产业化项目,新泰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以招拍挂形式出让工业用地,满足公司项目建设需求。2018年5月,新泰市国土资源局与同益中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新泰市国土资源局向同益中出让面积为109,167平方米的工业用地使用权,出让期限为50年;同月,年产4,060吨超高分子量聚乙烯纤维产业化项目取得山东省建设项目备案证明。随后,发行人在取得环评批复、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后,于2018年10月开始施工建设年产4,060吨超高分子量聚乙烯纤维产业化项目(一期)项目,截至2020年5月该项目的纤维车间、复合材料车间以及5条超高分子量聚乙烯纤维纺丝生产线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由在建工程转入固定资产。综上,年产4,060吨超高分子量聚乙烯纤维产业化项目(一期)项目从选址到车间及生产线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周期长达四年以上。从上述公司自建生产线的建设周期可以看出,若发行人于2016年自建生产线,需要较长建设周期才能形成生产能力,这就会使公司错失市场良机,无法满足市场需求,而2016年从山东泰丰租赁厂房和生产线设备、使用山东泰丰提供的水、电、蒸汽、并由山东泰丰的人员提供劳务服务,2016年当年即可新增600吨/年的超高分子量聚乙烯纤维产能,从而有效提升公司的生产能力,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产能不足的压力,以及时响应客户的交货需求。因此,发行人在当时未自建产线具有合理的原因,与山东泰丰的交易符合商业逻辑。
3.2根据二轮问询回复,截至2020年8月31日,与山东泰丰开展劳务服务的人员的人数为0人。发行人与山东泰丰合作之初,尚未设立新泰分公司,双方的合作关系是过渡安排,合同约定有效期间为5年零5个月。
请发行人说明:(1)未来是否不再向山东泰丰购买劳务服务,相关变化对双方合作的影响,对发行人生产经营的影响;(2)发行人与山东泰丰原有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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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是否按照规定有效期执行;如否,是否签订补充协议;是否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
一、未来是否不再向山东泰丰购买劳务服务,相关变化对双方合作的影响,对发行人生产经营的影响
1、发行人未来不再向山东泰丰购买劳务服务
2019年起至2020年8月末,发行人陆续与有意愿加入同益中且符合同益中用工条件的153名原山东泰丰员工签署了劳动合同,纳入公司统一管理。截至2020年8月31日,已不存在向山东泰丰购买劳务服务的情况。
未来,发行人将根据实际用工需求,独立开展员工招聘、管理等用工工作,与员工直接签订劳动合同,建立劳务关系,不再向山东泰丰购买劳务服务。
2、相关变化对双方合作的影响
2019年至2020年8月,发行人逐步减少向山东泰丰购买劳务服务,在此过程中,发行人与山东泰丰的其他合作仍按照《工业生产厂房设备租赁协议》及《补充协议》的约定执行,购买劳务服务的变化未对双方合作产生不利影响。
3、对发行人生产经营的影响
发行人向山东泰丰购买的劳务服务主要涉及生产、包装、后勤等环节,该等员工主要负责生产操作、质检、包装、保洁和后勤等操作性工作。2019年起,发行人开始逐步规范山东泰丰的用工,用工关系的变动未对发行人生产用工产生不利影响。报告期各期,山东泰丰基地的超高分子量聚乙烯纤维产量分别为
821.59吨、866.64吨和843.76吨,整体产量总体保持稳定。因此,发行人与山东泰丰用工关系的变动未对发行人生产经营产生不利影响。
二、发行人与山东泰丰原有合作合同是否按照规定有效期执行;如否,是否签订补充协议;是否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
发行人与山东泰丰原有合作合同仍按照规定有效期执行。此外,发行人与山东泰丰于2021年2月签订《工业生产厂房设备租赁协议之补充协议二》,协商一致解除《工业生产厂房设备租赁协议》及《补充协议》中有关山东泰丰向发行人提供劳务服务的全部条款,并明确约定发行人未来不再向山东泰丰购买劳务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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务;原协议及补充协议一中其他条款不变,继续有效,且双方确认不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同时,根据新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出具的《说明》:“双方未发生纠纷,本局亦未受到相关投诉及举报”。
3.3根据二轮问询回复,报告期内,原材料均系公司自行采购并独立使用,不涉及与山东泰丰的结算。与山东泰丰结算的主要为人工、水、电、蒸汽和租赁费等,人工费核算依据为月度考勤明细、工资发放明细。根据首轮问询回复,发行人向山东泰丰采购内容包括厂房及设备租赁费、电费、蒸汽、水费和加工费。请发行人说明人工费的主要内容、金额,与加工费的关系。根据《工业生产厂房设备租赁协议》及《补充协议》(以下简称“《协议》”)的相关约定,公司优先使用山东泰丰提供的工作人员从事生产工作,相关工资福利及社会保险费用由公司每月定期支付给山东泰丰,山东泰丰在收到上述款项后向职工发放工资、向相关机构缴纳社会保险。故人工费的主要内容为公司使用山东泰丰人员所支付的薪酬,报告期内各期金额分别为845.03万元、843.56万元和26.34万元。2019年起,基于新泰分公司未来的用工需要,公司与有意愿加入同益中且符合公司用工条件的山东泰丰员工签署了劳动合同建立了劳动合同关系,由公司为其缴纳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截至2020年8月,公司不存在继续使用山东泰丰员工从事生产活动的情况。
由于山东泰丰未取得劳务派遣经营资质,其为公司提供的劳务服务以“加工费”作为开票内容与公司进行结算,故人工费与加工费核算内容一致。
3.4根据二轮回复,报告期内泰丰租赁生产线单位产品的租赁费用均为6.31元/kg,低于2017-2019年同益中自有生产线单位产品的折旧及租赁费用。
请发行人说明:泰丰租赁生产线生产的产品单位成本与自有生产线生产的产品单位成本是否存在差异,如存在差异,请量化分析差异原因,分别说明泰丰租赁生产线和自有生产线成本核算是否真实、准确、完整。
请申报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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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泰丰租赁生产线生产的产品单位成本与自有生产线生产的产品单位成本是否存在差异,如存在差异,请量化分析差异原因
山东泰丰租赁生产线(以下简称“租赁线”)生产的产品单位成本与自有生产线(以下简称“自有线”)生产的产品的单位成本进行对比列示,见下表:
项目 | 2020年度 | 2019年度 | 2018年度 | |
租赁泰丰生 产线 | 单位生产成本 | 51.68 | 62.57 | 59.25 |
其中:单位直接材料 | 20.30 | 24.29 | 24.56 | |
单位直接人工 | 10.41 | 13.31 | 10.44 | |
单位能源 | 14.62 | 16.28 | 15.38 | |
单位制造费用 | 6.35 | 8.69 | 8.88 | |
自有生产线 | 单位生产成本 | 60.13 | 72.98 | 71.05 |
其中:单位直接材料 | 20.68 | 24.46 | 24.66 | |
单位直接人工 | 11.42 | 15.60 | 14.35 | |
单位能源 | 17.28 | 18.88 | 19.82 | |
单位制造费用 | 10.75 | 14.04 | 12.22 |
注:单位生产成本及其明细项的计价单位均为元/kg。
整体来看,报告期内租赁线及自有线各期单位生产成本均逐年降低,主要系公司生产工艺优化、成本管控良好。对比来看,报告期内租赁线生产的产品单位成本分别为59.25元/kg、62.57元/kg、51.68元/kg,与自有线相比,单位成本分别低11.80元/kg、10.41元/kg、8.45元/kg。以下分别从各生产线单位成本构成明细进行分析:
1、单位直接材料:租赁线与自有线直接材料成本各期基本趋同,系因超高粉、白油等主要原材料均系公司按照统一采购价格采购。
2、单位直接人工:报告期内租赁线较自有线单位直接人工成本分别低3.91元/kg、2.29元/kg、1.01元/kg,主要系租赁线所在地较自有线所在地更具人工成本优势。2018年租赁线单位直接人工成本保持在正常区间;2019年租赁线单位直接人工成本增幅较大,主要系为新泰分公司生产线储备生产人员,新增员工在山东泰丰生产线进行培训;2020年租赁线单位直接人工成本保持在正常区间,自有线单位人工成本进一步下降主要系新泰分公司投产,租赁线的储备生产人员转岗至新泰分公司,因新泰分公司生产效率较高,相应单位人工成本较低,拉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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了自有线整体的单位直接人工成本。
3、单位能源:报告期内租赁线较自有线单位直接能源成本分别低4.44元/kg、
2.60元/kg、2.66元/kg,主要系租赁线生产过程中车间直接采购蒸汽进行加热工序,同同益中本部、通州分公司等采用燃气加热的自有线相比,减少了通过耗用燃气将水加热为蒸汽这一生产工序,因此租赁线能源成本更具备优势。电、蒸汽等能源成本属于半变动生产成本;2018年单位能源保持在正常区间;2019年租赁生产线单位能源成本上升主要由于蒸汽采购单价上涨;2020年租赁生产线单位能源成本下降系受新冠疫情影响,生产用电采购单价下降导致。
4、单位制造费用:报告期内租赁线较自有线单位制造费用分别低3.34元/kg、
5.35元/kg、4.40元/kg,主要系租赁线租赁费用较自有线折旧及租赁费用合计更具备成本优势,报告期内租赁线租赁费用较自有线折旧及租赁费用合计分别低
2.33元/kg、3.31元/kg、3.42元/kg。2020年自有线单位制造费用下降系原通州分公司联东U谷厂区生产车间停止租赁所致。另外,单位制造费用差异还受租赁线与自有线纤维生产产品结构不同的影响。租赁线仅生产常规纤维,自有线除常规纤维外还生产有色纤维,随着公司自有线有色纤维产量增加,耗用染色剂等材料消耗增加,整体拉高了自有线的单位制造费用。而且常规纤维较有色纤维生产效率更高,因此租赁线平均单位制造费用更低。
二、分别说明泰丰租赁生产线和自有生产线成本核算是否真实、准确、完整。公司对于租赁生产线和自有生产线的成本核算管理相同。各月成本核算流程如下:月末生产部门编制当月生产统计报表,库管人员根据当期存货出入库情况编制存货收发存明细,车间管理人员统计人工工时、机器开车工时等制作人工考勤表、机器开车工时明细等,以上数据经生产部门负责人复核无误后报送财务部,财务部复核数据无误后进行月度成本核算。公司在各成本核算过程中管理完备、内控有效。综上,山东泰丰租赁生产线和自有生产线成本核算真实、准确、完整。
三、申报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一)核查程序
1、查阅发行人与山东泰丰签署的《工业生产厂房设备租赁协议》及《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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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议》,了解合同主要内容及具体履行的情况;
2、查阅新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出具的《说明》;
3、查阅发行人与新泰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签订的《高强高模聚乙烯纤维产业化项目投资协议书》、与新泰市国土资源局签订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环评批复、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等,以了解发行人生产线实际的建设周期;
4、了解采购与付款、生产与仓储相关的内部控制,评价这些控制的设计,确定其是否得到执行,并测试相关内部控制的运行有效性;
5、检查与山东泰丰签订厂房设备租赁及相关合同,分析论证其中关键结算条款;
6、实地走访了山东泰丰,现场查看了公司在山东泰丰租用的生产厂房、设备及运行状况,以及能源管线的具体情况;
7、就发行人与山东泰丰的合作情况访谈了山东泰丰方面的有关负责人,了解公司与山东泰丰合作的原因、方式、费用结算等情况;
8、获取山东泰丰采购水、电及蒸汽对外部供应商结算单据,并与发行人向山东泰丰水、电及蒸汽结算结算单价进行比较,分析其采购价格的公允性;
9、对发行人与山东泰丰的往来款项执行往来款函证程序,向财务部门获取了公司与山东泰丰房租、水电、人员费用的结算情况,获取了自有生产线、向泰丰租赁生产线的成本核算单据,复核计算过程,并分析单位产成品的成本构成情况等数据。
(二)核查意见
经核查,申报会计师认为:
1、报告期内,山东泰丰租赁生产线的产能、产量生产设备规模、人员数量匹配保持稳定;
2、在山东泰丰不具备核心工艺及技术的情况下,未将相关资产和人员转让给发行人具有合理性;发行人在当时未自建产线具有合理的原因,与山东泰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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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具有符合商业逻辑;
3、发行人未来不再向山东泰丰购买劳务服务,购买劳务服务的变化未对双方合作产生不利影响,亦未对发行人生产经营产生不利影响;
4、发行人与山东泰丰原有合作合同仍按照规定有效期执行,且与山东泰丰未发生过纠纷;
5、发行人与山东泰丰之间结算的人工费与加工费核算内容一致,具有合理性;
6、发行人泰丰租赁生产线生产的产品单位成本与自有生产线生产的产品单位成本差异表述准确、合理,泰丰租赁生产线和自有生产线成本核算真实、准确、完整。
问题4、关于在建工程
根据二轮问询回复,对于试运行期间生产产品对外销售形成的收入257.28万元,冲减当期对应生产线在建工程账面原值;对于试运行期间形成的在转固之前尚未对外出售的产品,则将相应存货成本258.98万元冲减在建工程原值,后续出售时作为正常的产品销售计入当期损益。
请发行人说明试运行期间生产产品的主要内容、金额,与各生产线的对应关系,相关计算是否准确及依据。
请申报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一、试运行期间生产产品的主要内容、金额,与各生产线的对应关系,相关计算是否准确及依据
公司试运行期间生产的产品主要为常规纤维,与各生产线的对应关系如下:
序号 | 生产线名称 | 产品类型 | 金额(万元) |
1 | 超高分子量聚乙烯纤维牵伸A线 | 常规纤维 | 143.96 |
2 | 超高分子量聚乙烯纤维牵伸B线 | 常规纤维 | 165.39 |
3 | 超高分子量聚乙烯纤维牵伸C线 | 常规纤维 | 168.23 |
4 | 超高分子量聚乙烯纤维牵伸D线 | 常规纤维 | 111.78 |
5 | 超高分子量聚乙烯纤维牵伸E线 | 常规纤维 | 24.8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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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生产线名称 | 产品类型 | 金额(万元) |
合计 | 614.17 |
公司超高分子量聚乙烯纤维牵伸A-D线于2020年2月开始试生产,超高分子量聚乙烯纤维牵伸E线于2020年3月开始试生产,5条生产线均于2020年5月完成试生产阶段,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2020年5月将生产线转入固定资产。试生产阶段生产产品发生直接材料、直接人工、能源及制造费用合计614.17万元,试运行期间生产产品对外销售形成的收入合计257.28万元冲减在建工程账面原值,其中合格品对外销售金额为255.45万元,不合格品销售金额1.83万元,对应的成本金额355.19万元;试运行期间形成的在转固之前尚未对外出售的产品相应存货成本258.98万元冲减在建工程原值。综上所述,试运行期间生产产品的相关计算准确。
二、申报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一)核查程序
1、询问发行人生产部门负责人试运行期间生产情况、销售情况,取得并查阅了发行人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明细表,查阅了试运行生产线相关存货出入库单、发票、销售合同及银行流水等原始凭证;
2、对期末固定资产、在建工程进行监盘,实地查看是否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
(二)核查意见
经核查,申报会计师认为:新建生产线转固前涉及生产、销售的金额真实、准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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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页无正文,为《关于北京同益中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申请文件的第三轮审核问询函回复》之签署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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