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李北伟)本人作为长春奥普光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六届独立董事,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等的要求,忠实履行独立董事职责,充分发挥独立董事作用,勤勉尽责,切实维护了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公司董事会于2020年3月30日完成换届工作,换届选举后本人不再继续担任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因此2020年本人任职期间为1月1日至3月30日。现就2020年任职期间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情况汇报如下:
一、出席公司会议情况
1、2020年度,本人任职期间,公司共召开3次董事会,本人出席3次(现场或通讯表决);召开1次股东大会,本人列席会议。
2、报告期内无授权委托其他独立董事出席会议情况。
3、报告期内本人未对公司任何事项提出异议。
二、对公司董事会会议发表独立意见情况
根据《公司章程》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人对下列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具体情况如下:
会议时间 | 会议名称 | 事项 | 意见 类型 |
2020年2月27日 | 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 | 关于使用自有资金购买银行理财产品的议案 | 同意 |
2020年3月12日 | 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 | 对提名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独立董事事项的独立意见 | 同意 |
2020年3月20日 | 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 | 关于终止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事项的议案 | 同意 |
三、保护社会公众股东合法权益方面所做的工作
本人与公司相关人员进行沟通,深入了解公司的生产经营,内部控制等制度的完善及执行情况、董事会决议执行情况、财务管理情况等,并及时了解公司的日常经营状态,查阅资料,在董事会会议上充分发表意见,在充分了解的基础上,独立、客观、审慎地行使表决权。
四、对公司进行现场调查的情况
任职期间,利用日常沟通,对公司生产、研发等部门进行了解,通过与公司高管交流,掌握公司经营情况。运用专业知识和经验对公司的经营发展和运作提出合理建议。
五、参与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工作情况
本人作为战略委员会委员、审计委员会委员、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召集人,遵照公司相关工作细则的规定,认真履行委员职责。
六、其他履职情况
1、本人未发生提议召开董事会的情况。
2、本人未发生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的情况。
3、本人未发生提议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情况。
七、联系方式
电子信箱:libeiwei6301@163.com
最后,衷心感谢公司高管层及有关工作人员对本人2020年任职期间工作的积极配合和全力支持!
独立董事:李北伟
2021年4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