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奥普光电:2020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李传荣)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04-23

2020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李传荣)

本人作为长春奥普光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根据《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以及《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诚实、勤勉、独立的履行职责,积极出席相关会议,切实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公司董事会于2020年3月30日完成换届工作,换届选举后本人不再继续担任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因此2020年本人任职期间为1月1日至3月30日。现就2020年任职期间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情况汇报如下:

一、出席公司会议情况

1、2020年度,本人任职期间,公司共召开3次董事会,本人出席3次(现场或通讯表决);召开1次股东大会,本人列席会议。

2、报告期内无授权委托其他独立董事出席会议情况。

3、报告期内本人未对公司任何事项提出异议。

二、对公司董事会会议发表独立意见情况

根据《公司章程》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人对下列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具体情况如下:

会议时间会议名称事项意见 类型
2020年2月27日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关于使用自有资金购买银行理财产品的议案同意
2020年3月12日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对提名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独立董事事项的独立意见同意
2020年3月20日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关于终止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事项的议案同意

三、保护社会公众股东合法权益方面所做的工作

1、本人认真地履行了独立董事职责,对每次需董事会审议的各个事项、对公司所提供的各项议案材料进行认真、充分的审核,在此基础上,独立、客观、审慎地行使表决权。

2、本人积极安排时间对公司进行深入了解,关注公司的发展战略、日常经营情况,积极关注法人治理结构、内控的管理执行情况,及对财务运作、关联交易等重大事项监督核查,及时询问公司各重大事项的进展情况。同时,密切关注外部环境及市场变化对公司可能产生的影响,有效的履行了独立董事的职责。

四、参与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工作情况

作为公司战略委员会召集人、提名委员会召集人和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积极参加相关会议,认真审核公司提供的材料,深入了解有关议案起草情况,并用自己专业知识做出独立、公正、客观的结论。在关联交易、对外投资等方面发表了独立意见,切实保护了中小股东的利益。

五、其他履职情况

1、本人未发生提议召开董事会的情况。

2、本人未发生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的情况。

3、本人未发生提议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情况。

六、联系方式

电子信箱:crli@aoe.ac.cn

2020年任职期间,公司董事会、管理层和相关人员在本人履职过程中给予了大力支持和积极配合,本人对此表示敬意和衷心感谢!

独立董事:李传荣

2021年4月22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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