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奥普光电:2020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04-23

长春奥普光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一、监事会主要工作情况

长春奥普光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在2020年度严格按照《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结合公司实际情况,遵循《公司章程》、《监事会议事规则》等相关制度,从切实维护公司利益和股东利益出发,认真履行各项职权和义务,对公司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及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履职等情况进行了监督,有效促进了公司的规范运作和健康发展。

二、监事会会议的召开情况

本年度共召开监事会会议八次,具体情况如下:

(一)2020年2月27日以通讯方式召开第六届监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使用自有资金购买银行理财产品的议案》。

(二)2020年3月12日以通讯方式召开第六届监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提名第七届监事会监事候选人的议案》。

(三)2020年3月20日以通讯方式召开第六届监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终止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事项的议案》。

(四)2020年3月30日于公司三楼会议室召开第七届监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选举公司第七届监事会主席的议案》。

(五)2020年4月23日于公司三楼会议室召开第七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

1. 《长春奥普光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2. 《关于公司2019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3. 《关于公司2019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4. 《关于拟订公司2020年度财务预算的议案》;

5. 《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6. 《关于2020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7. 《公司2019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8. 《公司2019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9. 《关于子公司使用自有资金购买银行理财产品的议案》;

10.《关于公司未来三年(2020-2022年)股东回报规划的议案》;

11.《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12.《公司2020年第一季度报告全文及其正文》。

(六)2020年8月24日于公司三楼会议室召开第七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

1.《公司2020年半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2.《关于子公司与关联方共同出资设立公司的关联交易议案》。

(七)2020年10月26日于公司三楼会议室召开第七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公司2020年第三季度报告全文及其正文》。

(八)2020年11月5日于公司三楼会议室召开第七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变更公司经营范围及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三、监事会对2020年度公司运作的独立意见

1、公司依法运作情况

报告期内,各监事列席了董事会会议和股东大会会议,依法对公司治理情况进行了监督。监事会认为公司董事会决策程序能够严格遵循《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内部控制制度较为健全完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履行职责时不存在违反法律、法规、《公司章程》或有损于公司和股东利益的行为。

2、检查公司财务状况

报告期内,监事会认真履行财务检查职能,对公司财务制度执行情况、经营活动情况等进行检查监督。监事会认为,公司的财务体系完善、内控制度健全、财务状况良好;公司2020年度财务报告能够真实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

伙)出具的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客观、公正。

3、公司关联交易的情况

2020年,公司对与中国科学院长春光学精密机械与物理研究所、长春光华微电子设备工程中心有限公司、长春长光宇航复合材料有限公司发生关于销售产品、租赁厂房、提供研发及加工服务的关联交易;子公司长春长光睿视光电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与长春光机所发生关于提供研发及加工服务的关联交易进行了预计和审议披露。实际发生的关联交易未超出预计的额度及范围。上述关联交易的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关联交易定价公允,没有违反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4、公司对外担保情况

2020年公司未发生对外担保事项。

5、公司实施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的情况

公司根据制定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要求,积极做好内幕信息管理、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工作。

6、监事会对会计师事务所非标准意见的独立意见

本年度,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7、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审核意见

监事会对公司内部控制的建立和健全情况进行了认真的审核,认为:公司构建了较为完备的内部控制体系,制定和完善了内部控制制度并得以有效实施,内部控制体系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符合公司实际情况;内部控制制度的制定和运行,确保了公司经营的正常、有效进行,促进了公司的内部管理,起到了较好的风险防范和控制作用。公司的内部控制是合理的、完整的,经运行检验是可行和有效的。2020年度公司不存在违反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有关公司内部控制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情形。公司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真实、完整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建立、健全和执行的情

况。

8、公司信息披露管理情况

报告期,监事会对公司信息披露工作情况进行了核查,认为:公司现已建立较为完善的信息披露内控制度,并严格按照要求及时、准确、完整地履行披露义务,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也不存在内幕交易等违规情形,未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的权益。

长春奥普光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1年4月22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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