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奥普光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专项审计说明
2020年度
关于对长春奥普光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的
专项审计说明
信会师报字[2021]第ZA11341号
长春奥普光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我们审计了后附的长春奥普光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公司”)2020年度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往来情况汇总表(以下简称“汇总表”)。该汇总表已由贵公司管理层按照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编制以满足监管要求。
一、 管理层对汇总表的责任
管理层负责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印发的《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号)及其他相关规定编制汇总表以满足监管要求,并负责设计、执行和维护必要的内部控制,以使汇总表不存在由于舞弊或错误导致的重大错报。
二、 注册会计师的责任
我们的责任是在执行审计工作的基础上对汇总表发表专项审计意见。我们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的规定执行了审计工作。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要求我们遵守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计划和执行审计工作以对汇总表是否不存在重大错报获取合理保证。
审计工作涉及实施审计程序,以获取有关汇总表金额和披露的审计证据。选择的审计程序取决于注册会计师的判断,包括对由于舞弊或错误导致的汇总表重大错报风险的评估。在进行风险评估时,注册会计师考虑与汇总表编制相关的内部控制,以设计恰当的审计程序,但目的并非对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发表意见。审计工作还包括评价管理层选用会计政策的恰当性和作出会计估计的合理性,以及评价汇总表的总体列报。
我们相信,我们获取的审计证据是充分、适当的,为发表专项审计意见提供了基础。
三、 专项审计意见
我们认为,贵公司2020年度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往来情况汇总表的财务信息在所有重大方面按照监管机构的相关规定编制以满足监管要求。
四、编制基础和本专项审计说明使用者、使用目的的限制
我们提醒汇总表使用者关注,汇总表是长春奥普光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为满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等监管机构的要求而编制的。因此,汇总表可能不适于其他用途。本专项审计说明仅供长春奥普光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度报告披露之目的,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用途。本段内容不影响已发表的审计意见。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 中国注册会计师:高原
(特殊普通合伙)
中国注册会计师:张静辉
中国·上海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二日
附件 2020年度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往来情况汇总表
编制单位:
长春奥普光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单位:万元
非经营性资金 占用 | 资金占用方名称 | 占用方与上市公司的关联关系 | 上市公司核算的会计科目 | 2020年期初占用资金余额 | 2020年度占用累计发生金额(不含利息) | 2020年度占用资金的利息(如有) | 2020年度偿还累计发生金额 | 2020年期末占用资金余额 | 占用形成 原因 | 占用性质 |
现大股东及其附属企业 | ||||||||||
小计 | ||||||||||
前大股东及其附属企业 | ||||||||||
小计 | ||||||||||
总计 | ||||||||||
其他关联资金往来 | 资金往来方名称 | 往来方与上市公司的关系 | 上市公司核算的会计科目 | 2020年期初往来资金余额 | 2020年度往来累计发生金额(不含利息) | 2020年度往来资金的利息(如有) | 2020年度偿还累计发生金额 | 2020年期末往来资金余额 | 往来形成 原因 | 往来性质 |
大股东及其附属企业 | 中国科学院长春光学精密机械与物理研究所 | 母公司 | 应收账款 | 1,480.76 | 11,339.52 | 9,361.16 | 3,459.11 | 销售商品 | 经营性 | |
中国科学院长春光学精密机械与物理研究所 | 母公司 | 应收票据 | 3,500.00 | 3,500.00 | 销售商品 | 经营性 | ||||
中国科学院长春光学精密机械与物理研究所 | 母公司 | 预付账款 | 95.00 | 213.95 | 308.95 | 采购材料 | 经营性 | |||
长春光华微电子设备工程中心有限公司 | 母公司的子公司 | 应收账款 | 382.20 | 12.20 | 107.10 | 287.30 | 销售商品 | 经营性 | ||
长春光华微电子设备工程中心有限公司 | 母公司的子公司 | 应收票据 | 320.00 | 320.00 | 320.00 | 320.00 | 销售商品 | 经营性 | ||
长春光机医疗仪器有限公司 | 母公司的子公司 | 预付账款 | 190.00 | 190.00 | 采购材料 | 经营性 | ||||
长春希达电子技术有限公司 | 母公司的子公司 | 预付账款 | 1.76 | 1.76 | 采购材料 | 经营性 | ||||
上市公司的子公司及其附属企业 | ||||||||||
关联自然人 | ||||||||||
其他关联方及其附属企业 | 长春长光奥立红外技术有限公司 | 联营公司 | 应收账款 | 60.45 | 60.45 | 销售商品 | 经营性 | |||
长春长光奥立红外技术有限公司 | 联营公司 | 预付账款 | 100.00 | 82.50 | 140.00 | 42.50 | 采购材料 | 经营性 | ||
长春长光睿视光电技术有限责任公司 | 联营公司 | 其他应收款 | 29.79 | 29.79 | 房屋出租 | 经营性 | ||||
合计 | 6,030.18 | 11,997.96 | 0.00 | 13,737.22 | 4,390.92 |
法定代表人: 孙守红 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 徐爱民 会计机构负责人(或主管会计人员):徐爱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