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奥普光电:独立董事对担保等事项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04-23

长春奥普光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相关事项

的独立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作为长春奥普光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本着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责任的态度,谨对以下事项发表意见:

一、 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独立意见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足够的独立性、专业能力和投资者保护能力。我们认为续聘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1年度财务

审计机构,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没有损害公司及广大股东利益。我们一致同意该议案,并同意提交公司2020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二、 关于公司2020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公司已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制定了较为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各项制度能够得到有效执行。公司《2020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和《内部控制规则落实自查表》客观、全面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及运行情况,公司内部控制体系不存在薄弱环节和重大缺陷。

三、 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的独立意见

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我们对报告期内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进行了核查和监督,认为:2020年度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的往来均属于正常的经营性往来,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四、 对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独立意见

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我们对报告期内公司对外担保情况进行了核查和监督,认为:公司建立了完善的对外担保管理制度,公司不存在累计和当期为股东、股

东的控股子公司、股东的附属企业及其他关联方、任何非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的情况。

五、 关于2021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独立意见

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系公司正常生产经营所需。上述关联交易遵循了公平、公正、公允的原则,交易事项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决策程序合法,定价公允合理,未发现董事会及关联董事违反诚信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

公司审议上述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董事进行了回避表决,表决程序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我们同意上述事项,该事项应提交公司2020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六、关于2020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2020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制定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公司制定利润分配预案时,进行了研究论证,充分听取了我们的意见。本次利润分配有利于公司的持续稳定发展,且兼顾了公司与股东的利益。我们同意公司董事会制定的利润分配预案,并请董事会将利润分配预案提请公司2020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七、关于2020年度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薪酬考核及2021年度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2020年度高级管理人员薪酬考核、发放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董事会审议通过了对公司2020年度经营目标完成情况及对经营班子考核评价的议案,公司高管薪酬符合公司及行业的实际情况,方案的制定和决策程序合法有效。

公司2021年度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综合考虑了行业状况及公司生产经营实际情况,符合公司目前经营管理的实际现状,能够充分调动高级管理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建立和完善激励约束机制,为公司和股东创造更大效益,有利于公司长远发展。

八、关于提名公司董事候选人的独立意见

经查阅董事候选人刘艳春女士的个人履历、工作经历等,未发现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刘艳春女士的任职资格符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条件,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未发现有不符合《公司法》相关规定,亦未有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且禁入尚未解除的情况。本次董事的提名及程序规范,我们认为刘艳春女士具备担任公司董事的资格和能力。同意提名刘艳春女士为公司董事候选人,并将该议案提交公司2020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签字:马 飞

2021年4月22日

独立董事签字:尹秋岩

2021年4月22日

独立董事签字:崔铁军

2021年4月22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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