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润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
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等有关规定,作为上海润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润欣科技”或“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对公司拟在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的相关议案进行了事前审查,经审核有关资料,我们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如下:
一、关于续聘2021年度审计机构的事前认可意见
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作为公司2020年度的审计机构,在审计过程中,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的规定执行了审计工作,遵守职业道德规范,勤勉、尽职地发表独立审计意见,客观、公正地出具各项专业报告。我们认为,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证券从业资格,在执业过程中能够坚持独立审计原则,客观、公正地出具各项专业报告。我们一致同意公司继续聘请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1年度审计机构。因此,我们同意将前述事项提交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
二、关于延长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及延长授权有效期的事前认可意见
为确保公司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事宜的顺利推进,延长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及延长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事宜的有效期,符合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且符合公司实际情况,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将前述延长有效期事项提交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
三、关于向控股子公司润芯投资提供财务资助及向关联方借款暨关联交易的事前认可意见经对公司该事项的充分了解及事前审查,我们认为:公司董事会在审议本次关联交易议案之前,根据有关规定履行了将本次关联交易议案提交给我们进行事前审核的程序。公司前次因上海润芯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润芯投资”)股权变更后形成的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及向关联方借款,自2021年1月1日/提供借款日(二者孰晚之日)起,按照银行同期利率和实际使用天数计算利息,有利于保障上市公司的权益;本次向控股子公司润芯投资提供财务资助及关联方领元投资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条件的财务资助,有助于增加润芯投资的流动资金,提升润芯投资的竞争力。本次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及向关联方借款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财务资助的风险处于可控制范围内,不会对公司的日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不会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的利益。符合《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颁布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方案合理、切实可行。综上所述,我们对本次对外财务资助及向关联方借款暨关联交易的相关内容表示认可,并且同意将相关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关联董事郎晓刚先生、葛琼女士需回避表决。
四、关于孙公司与关联方共同对外投资设立控股公司暨关联交易的事前认可意见
经对公司该事项的充分了解及事前审查,我们认为:公司董事会在审议本次关联交易议案之前,根据有关规定履行了将本次关联交易议案提交给我们进行事前审核的程序。本次关联交易是基于提升行业基础能力,打造优势产业生态的愿景,为满足高质量引进行业内创新技术及有潜力的创新公司的需求,公司全资孙公司与关联方共同对外投资设立控股公司。新设的控股公司,纳入公司合并报表范围,不会对公司财务及经营状况产生重大影响,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及公司的独立性,符合公司经营发展的需要,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和情况,符合《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颁布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综上所述,我们对孙公司与关联方共同对外投资设立控股公司暨关联交易的相关内容表示认可,并且同意将相关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关联董事郎晓刚先生、葛琼女士需回避表决。
(以下无正文,后附签署页)
(此页无正文,为上海润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之签字页)
徐逸星(签字):
秦扬文(签字):
田陌晨(签字):
2021年4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