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津膜科技:关于2020年度核销资产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04-22

证券代码:300334 证券简称:津膜科技 公告编码:2021-031

天津膜天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0年度核销资产的公告

的公告

天津膜天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1 年4 月21日召开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0年度核销资产的议案》,本议案尚需公司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情况概述

2020年度,津膜科技(合并口径)共处置各项资产7,767.62万元,其中:

核销应收账款5,099.27万元,处置固定资产2,668.35万元,减少当期利润1,046.65万元,详细情况如下:

(一)、 核销应收账款5,099.27万元,其中:核销坏账准备5,099.27万元。

1、经工商查询,北京红双环科技有限公司2019年12月31日经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大兴分局注销,公司应收其20.79万元货款难以收回,现予以核销。

2、经工商查询,昌邑市鑫汇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15日经昌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准注销,公司应收其0.12万元货款难以收回,现予以核销。

3、俄罗斯Biotechprogress公司2020年3月11日经圣彼得堡和列宁格勒地区仲裁法院决定进入破产程序,其欠公司货款89.23万元难以收回,现予以核销。

4、我公司应收天津久联易扬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保证金200万元,2018年10月公司向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经判决我公司胜诉。2020年4月,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下达了执行裁定书,因对方无财产可供执行,裁定终结执行程序,现予以核销。

5、2018年,我公司与旺能环境股份有限公司(前身为美欣达股份公司)因工程质量纠纷事宜进行了法律诉讼,2019年7月29日浙江省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下达民事判决书【(2018)浙0502民初6723号】,裁定我公司败诉,2020年4月29日,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定我公司上诉败诉,维持原判。根据法院的判决结果,我公司应收美欣达项目应收款2,750.81万元难以收回,现予以核销。

6、2020年8月,经查询中煤龙化哈尔滨煤化工有限公司已于2018年12月11日经依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准注销,其欠公司货款1.24万元难以收回,现予以核销。

7、2017年8月,我公司与鄂尔多斯市城市水务有限责任公司因工程质量纠纷产生法律诉讼,2019年12月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下达了(2017)内0602民初401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我公司败诉。依据判决结果我公司应收鄂尔多斯市城市水务有限责任公司242.84万元难以收回,现予以核销。

8、甘肃金桥水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承建的蒲城清洁能源化工有限公司渭北煤化工业园区180万度甲醇70万都聚烯烃项目场外供水净化工程。2020年该项目结算审核,部分应收款项难以收回,现核销应收款项1,794.24万元。

(二)、 处置固定资产2,668.35万元,形成损失1,046.65万元,津膜科技本部2020年经盘点,确认待报废资产242项,原值2,668.35万元,已经计提折旧1,611.99万元,净值1,056.36万元。2020年7月公司委托北京国融兴华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对这部分资产进行了评估并出具《待报废设备估值函》。依据招标结果,共处置收回资金10.11万元,公司据此计提减值并予以转销,形成损失1,046.65万元。

二、本次核销资产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及核销资产,将减少利润1,046.65万元。本次核销资产事项,已经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确认。该事项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及公司会计政策等相关规定。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本次核销资产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本次核销资产的审批程序

本次《关于2020年度核销资产的议案》已经 2021 年 04月21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并需提交公司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四、本次核销资产事项的审核意见

1、董事会审核意见

董事会认为:本次资产核销事项遵照并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公司相关会计政 策的规定,遵循了财务会计要求的真实、客观性原则,能公允的反映公司 2020 年度的财务状况和资产价值,符合公司整体利益,不涉及公司关联方,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审议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的规定。因此,同意公司本次资产核销事项。

2、监事会审核意见

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资产核销事项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等的相关规定,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不涉及公司关联方,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情况,其审议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程序合法、依据充分,因此,监事会同意本次资产核销事项。

3、独立董事审核意见

独立董事审核后认为:公司本次核销资产事项依据充分,决策程序规范,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公司相关制度的规定,能更加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

状况、资产价值及经营成果,符合公司整体利益,有助于向投资者提供更加真实、可靠、准确的会计信息,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本次核销资产事项。

五、备查文件

1、公司第三届董事会二十六次会议决议

2、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三届董事会二十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特此公告。

天津膜天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4月22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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