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221 证券简称:东华能源 公告编号:2021-030
东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给予子公司银行授信担保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关于给予子公司银行授信担保的事项
1、担保情况概述
为满足子公司业务发展的需要,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同意公司为子公司东华能源(宁波)新材料有限公司(简称“宁波新材料”)、东华能源(张家港)新材料有限公司(简称“张家港新材料”)向相关合作银行申请的总共不超过13.5亿人民币的综合授信额度提供担保,担保期限将以实际签订的保证协议为准。详细情况如下:
序号 | 公司名称 | 金融机构 | 担保额度 | 项目 | 授信方式 | 授信期限 |
1 | 宁波新材料 |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 | 2.5 | 综合授信 | 担保 | 自银行 批准之日起一年 |
2 | 宁波新材料 |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 | 2 | 综合授信 | 担保 | 自银行 批准之日起一年 |
3 | 宁波新材料 | 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 | 3 | 综合授信 | 担保 | 自银行 批准之日起一年 |
4 | 张家港新材料 | 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 | 3 | 综合授信 | 担保 | 自银行 批准之日起一年 |
5 | 张家港新材 | 上海农村商业银行 | 3 | 综合授信 | 担保 | 自银行 |
料 | 股份有限公司 | 批准之日起一年 |
2、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1)东华能源(宁波)新材料有限公司(原公司名“宁波福基石化有限公司”)成立于2012年10月25日,注册资本358,000万元,住所为宁波大榭开发区东港北路6号。经营范围包括:丙烯、氢气的生产(详见证书编号(ZJ)WH安许证字(2018)-B-2427 号安全生产许可证);其他危险化学品:正丁烷、乙烯、乙烷、丙烯、丙烷的批发(以上项目在许可证有效期内经营);聚丙烯的制造、加工;石油制品、化工产品、五金交电、建筑材料的批发;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但国家限定公司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及技术除外;国内陆路货运代理。(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截止2019年12月31日,该公司总资产1,119,286.65万元,总负债723,336.31万元,所有者权益395,950.34万元,资产负债率64.62%。2019年度实现营业收入510,362.03万元,实现营业利润37,146.70万元,净利润27,811.56万元。
(2)东华能源(张家港)新材料有限公司(原公司名:张家港扬子江石化有限公司)系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批准成立,注册资本 209,600万元,公司实际持有张家港新材料控股权。其经营范围为:进口丙烷(限按许可证所列项目经营);生产丙烯、氢气、聚丙烯(限按安全审查批准书所列项目经营);危险化学品的批发(限按许可证所列项目经营),从事丙烯、聚丙烯项目的投资,普通货物仓储,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国家限定公司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及技术除外)。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截止2019年12月31日,公司总资产745,625.30万元,总负债467,651.79万元,所有者权益277,973.51万元,资产负债率62.72%。2019年度实现营业收入509,903.56万元,实现营业利润41,119.97万元,净利润35,303.82万元。
3、担保协议主要内容
根据拟签署的保证协议,本次担保的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所担保的主债权为宁波新材料、张家港新材料与债权人银行签订的《银行授信协议》、《最高额
不可撤销担保书》等项下的债权,宁波新材料项下银行的总金额不超过7.5亿元人民币,张家港新材料项下银行的总金额不超过6亿元人民币。本次担保期限以实际签订的保证协议为准。
二、董事会和独立董事意见
1、公司为子公司宁波新材料、张家港新材料向相关合作机构申请的授信额度提供担保,以确保其开拓业务之需要。公司实际持有被担保公司控股权,且该公司资产优良、经营稳定、财务状况和资信情况良好。 2、公司实际持有宁波新材料控股权,所担保额度主要用于项目工程建设和运营,项目盈利前景良好,资金安全,回款稳定可靠;公司实际持有张家港新材料控股权,所担保的额度主要用于项目工程建设和运营,项目盈利前景良好,资金安全,回款稳定可靠。
公司董事会和独立董事认为:公司实际持有上述被担保公司控股权,其资产优良、经营稳定、财务状况和资信情况良好。公司对内部担保信用的使用和管理等,建立了完善的担保管理制度,以及严格的内部财务控制和审计监督制度;对有关业务的开展制定了详细的决策和执行流程;对各项业务往来制定了信用评估体系和信用管理制度。为此,公司对其担保风险可控,符合公司业务发展的需要,不会对公司产生不利影响。上述担保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符合公司业务发展的需要,同意公司为控股子公司宁波新材料、张家港新材料担保。
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同意上述担保事项,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已审议通过《关于给予子公司银行综合授信担保额度及授权董事会批准的议案》,授权董事会在本年度担保额度(外币按同期汇率折算)及有效期内,根据银行授信审批情况,批准对子公司提供担保。公司为宁波新材料向相关合作银行申请综合授信提供担保的议案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即生效,该担保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累计对外担保的数量及对外担保逾期的数量
1、截止本公告日,东华能源为南京东华能源燃气有限公司的实际担保金额为5.54亿元,东华能源为宁波百地年液化石油气有限公司的实际担保金额为
5.34亿元,东华能源为东华能源(张家港)新材料有限公司的实际担保金额为
33.57亿元,东华能源为东华能源(宁波)新材料有限公司的实际担保金额为
62.55亿元,东华能源为广西天盛港务有限公司的实际担保金额为5.44亿元,东华能源为东华能源(茂名)有限公司的实际担保金额为0.73亿元,东华能源为东华能源(新加坡)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的实际担保金额为12.89亿元,东华能源为子公司担保金额合计为126.06亿元,占2019年12月31日经审计归属于母公司净资产的比例为135.16%。
2、公司为东华能源(新加坡)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太平洋气体船有限公司签署的协议《大型液化气冷冻船定期租船协议》(共计肆艘船)提供履约担保。(经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详细内容见2014年4月4日的《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公告)。
3、公司为东华能源(新加坡)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南太平洋控股公司签署的《大型液化气冷冻船定期租船协议》(壹艘船)提供履约担保。(经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详细内容见2014年6月27日的《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公告)。
4、公司为东华能源(新加坡)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Petredec Limited签署《大型液化气冷冻船定期租船协议》(共计叁艘船)提供履约担保。(经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详细内容见2014年10月29日的《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公告)。
5、本公司及本公司的控股子公司不存在逾期担保或者因此导致的潜在诉讼事项。本公司和控股子公司均无其他对外担保事项。
四、备查文件
1、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决议;
2、东华能源(宁波)新材料有限公司、东华能源(张家港)新材料有限公司有关资料。
特此公告。
东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2021年4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