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威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1年4月20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具体情况如下:
一、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概述
1、变更原因
2018年12月,财政部修订印发了《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以下统称“新租赁准则”),要求在境内外同时上市的企业以及在境外上市并采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或企业会计准则编制财务报表的企业,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其他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自2021年1月1日起执行。根据上述文件的要求,公司对会计政策予以相应变更。
2、变更日期
根据前述规定,公司于2021年1月1日起执行新租赁准则。
3、变更内容
(1)变更前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前,公司执行的会计政策为财政部2006年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及其后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和其他相关规定。
(2)变更后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后,公司将执行财政部2018年12月修订印发的《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其他未变更部分仍按照财政部前期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4、变更程序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年修订)》等有关规定,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属董事会审议权限,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1、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主要内容
新租赁准则规定,在租赁期开始日,承租人应当对租赁确认使用权资产和租赁负债,主要变化包括:
(1)新租赁准则下,除短期租赁和低价值资产租赁外,承租人不再区分融资租赁和经营租赁,所有租赁将采用相同的会计处理,均须确认使用权资产和租赁负债; (2)对于使用权资产,承租人能够合理确认租赁期届满时取得租赁资产所有权的,应当在租赁资产剩余寿命内计提折旧。无法合理确定租赁期届满时能够取得租赁资产所有权的,应当在租赁期与租赁资产剩余寿命两者孰短的期间内计提折旧。同时承租人需确定使用权资产是否发生减值,并对已识别的减值损失进行会计处理; (3)对于租赁负债,承租人应当计算租赁负债在租赁期内各期间的利息费用,并计入当期损益; (4)对于短期租赁和低价值资产租赁,承租人可以选择不确认使用权资产和租赁负债,并在租赁期内各个期间按照直线法或其他系统合理的方法计入相关资产成本或当期损益。
(5)按照新租赁准则及上市规则要求,在披露的财务报告中调整租赁业务的相关内容。
2、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根据新旧准则衔接规定,公司自2021年1月1日起执行新准则,不涉及对公司以前年度的追溯调整。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发布的相关规定和要求进行,变更后会计政策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公司实际情况。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三、董事会关于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情况说明
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相关文件要求进行的变更,不会对公司财务报表产生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况。本次会计政策的变更符合公司实际,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因此,同意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四、备查文件
1、第五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威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4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