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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轩高科:独立董事关于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04-22

我们作为国轩高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客观、公正、审慎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对公司拟在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的相关议案进行了事前审核,并与公司相关人员进行了有效沟通,现发表如下事前认可意见:

一、关于为参股公司提供担保暨关联交易的事前认可意见

公司拟为重要参股公司提供担保,主要是为了促进其项目建设,支持其经营发展,维护公司利益。同时,公司对参股公司提供担保时,将要求被担保人的各股东按出资比例对其提供同等担保或反担保等风险控制措施,同时要求参股公司的被担保人提供反担保。上述担保暨关联交易事项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特别是非关联股东和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

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认可本次对参股公司提供担保暨关联交易事项,并同意将《关于2021年度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提交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进行审议,关联董事应回避表决。

二、关于2020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事前认可意见

1、该议案所涉关联交易均为公司日常经营产生,符合公司利益。

2、该议案所涉关联交易均以市场公允价格为基础,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况,不会对公司独立性产生影响,公司亦不会因此关联交易而对关联方产生依赖。

综上所述,我们同意将《关于2021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提交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进行审议,关联董事应回避表决。

三、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事前认可意见

通过审阅苏亚金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有关资格证照、过往审计经历状况和诚信记录,我们认为苏亚金诚具有相关审计业务执业资格,具备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和足够的独立性、专业胜任能力、投资者保护能力,能够满足公司2021年度审计工作的要求,能够保障公司审计工作的质量。因此,我们同意聘任苏亚金诚作为公司2021年度审计机构,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进行审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国轩高科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事前认可意见》签字页)

独立董事:

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王志台 盛 扬 乔 贇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一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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