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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青股份:未来三年(2021年—2023年)股东回报规划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04-22

(2021年4月20日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制订)

为完善和健全江苏长青农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科学、持续和稳定的股东回报机制,增加利润分配政策决策的透明度和可操作性,切实保护公众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证监发[2012]37号)、江苏证监局《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相关要求的通知》(苏证监公司字[2012]276号)、《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证监会公告(2013)43号)、《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年修订)》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特制定公司《未来三年(2021年—2023年)股东回报规划》(以下简称“本规划”)。

一、本规划制定的原则

1、公司的利润分配应以重视对社会公众股东的合理投资回报为前提,以可持续发展和维护股东权益为宗旨,在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下,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2、公司股东回报规划应严格执行公司章程所规定的利润分配政策。

3、充分考虑和听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独立董事和监事的意见。

二、本规划考虑的因素

1、综合分析公司所处行业特征、公司发展战略和经营计划、股东回报、社会资金成本及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

2、充分考虑公司目前及未来盈利规模、现金流量状况、所处发展阶段、项目投资资金需求、银行信贷及债权融资环境等情况。

3、平衡股东的合理投资回报和公司的长远发展。

三、未来三年(2021年—2023年)股东回报规划

1、利润分配方式:

公司将继续实行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采取现金、股票或二者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并优先进行现金分红。

2、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和比例:

公司在当年实现盈利、可分配利润(即公司弥补亏损、提取盈余公积后所余的税后利润)为正值、审计机构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且未发生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募集资金项目除外)的情况下,每年以现金形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的20%。未来三年公司原则上每年度进行一次现金分红,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盈利情况及资金需求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是指: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的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且绝对额超过5000万元。

如果未来三年内公司净利润保持持续稳定增长,公司可提高现金分红比例或者实施股票股利分配,加大对投资者的回报力度。公司拟采用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利润的,董事会应遵循以下原则: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3、发放股票股利的具体条件:

若公司快速成长,并且董事会认为公司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不匹配时,可以在满足上述现金股利分配之余,提出实施股票股利分配预案。

四、股东回报规划的决策机制

1、公司每年利润分配预案由公司董事会结合公司章程的规定、盈利情况、资金供给和需求情况制订。董事会审议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

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独立董事应对利润分配预案发表明确的独立意见。分红预案经董事会审议通过,方可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2、监事会应对董事会和管理层执行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的情况及决策程序进行监督,并应对年度内盈利但未提出利润分配的预案,就相关政策、规划执行情况发表专项说明和意见;

3、董事会审议通过利润分配方案后报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公告董事会决议时应同时披露独立董事和监事会的审核意见;

4、股东大会审议利润分配方案时,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包括但不限于提供网络投票表决、邀请中小股东参会等),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5、公司应当严格执行公司章程确定的现金分红政策以及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现金分红具体方案。如根据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的需要,确需调整或者变更利润分配政策和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应以股东权益保护为出发点,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有关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由独立董事、监事会发表意见,经公司董事会审议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并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五、本规划未尽事宜,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规划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江苏长青农化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2021年4月20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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