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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青股份: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江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之保荐总结报告书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04-22

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江苏长青农化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之保荐总结报告书

江苏长青农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青股份”或“发行人”、“公司”)因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事项,由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民生证券”或“保荐机构”)担任持续督导保荐机构,持续督导期截至2020年12月31日。目前,持续督导期限届满,民生证券现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出具本保荐总结报告书。

一、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承诺

1、保荐总结报告书和证明文件及其相关资料的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2、本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对保荐总结报告书相关事项进行的任何质询和调查。

3、本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采取的监管措施。

二、保荐机构基本情况

保荐机构名称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1168号B座2101、2104A室
法定代表人冯鹤年
本项目保荐代表人杜存兵、万晓乐
联系人杜存兵
联系电话021-60453962

三、发行人基本情况

发行人名称江苏长青农化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002391.SZ
注册地址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经济开发区三江大道8号
主要办公地址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文昌东路1006号
法定代表人于国权
董事会秘书马长庆
联系电话0514-86424918
本次证券发行类型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本次证券上市时间2019年4月3日
本次证券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四、本次发行概述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江苏长青农化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批复》(证监许可[2018]2097号)核准,公司于2019年2月27日向社会公开发行913.8万张可转换公司债券,每张面值100元,公开发行可转债募集资金总额为913,800,000.00元,扣除承销费、保荐费等发行费用21,047,380.00元后,本次募集资金净额为892,752,620.00元。募集资金到位情况业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于2019年3月5日出具了信会师报字[2019]第ZH10011号《验资报告》。本次发行证券已于2019年4月3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五、保荐工作概述

(一)尽职推荐工作

民生证券积极组织协调各中介机构参与证券发行上市的相关工作,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对长青股份进行尽职调查,提交推荐文件后,主动配合中国证监会的审核,组织公司及中介机构对中国证监会的反馈意见进行回复,并于中国证监会进行专业沟通,取得发行核准文件后,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要求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推荐股票上市的相关文件,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督导长青股份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1、督导长青股份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各项法律法规,并切实履行其所作出的各项承诺,关于长青股份各项公司治理制度、内控制度、信息披露制度的执行情况,并完善防止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上市

公司资源和防止高级管理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制度,督导长青股份合法合规经营。

2、督导长青股份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法律法规存放和管理本次募集资金,持续关注长青股份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和募投项目进展,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执行,监督公司合法法规适用募集资金。

3、督导长青股份严格按照《证券法》、《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对于公司的定期报告等公开信息披露文件,进行了事前审阅;未事先审阅的,均在公司进行相关公告后进行了及时审阅。

4、监督长青股份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关联交易执行操作和管理,执行有关关联交易的内部审批程序、信息披露制度及关联交易定价机制。

5、定期对长青股份进行现场检查,与发行人有关部门和人员进行访谈,向中国证监会、深圳交易所报送募集资金专项检查报告、持续督导现场检查报告和年度报告书等材料。

6、持续关注长青股份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涉及公开承诺的履行情况。

六、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

保荐机构在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公司未发生重大事项并需要保荐机构处理的情况。

七、对上市公司配合保荐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一)尽职推荐阶段

在保荐机构对长青股份履行保荐工作职责期间,发行人能够及时向保荐机构、会计师及律师提供本次发行所需的文件、材料及相关信息,并保证所提供文件、材料、信息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积极配合保荐机构的尽职核查工作并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便利。

(二)持续督导阶段

长青股份能够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则的要求,及时、准确地进行信息披露。

对于持续督导期间的重要事项,公司能够及时通知保荐机构并与保荐机构沟通,同时应保荐机构的要求提供相关文件。发行人能够积极配合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的现场检查等督导工作,为保荐工作提供了必要的便利。

八、对证券服务机构参与证券发行上市相关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在尽职推荐阶段,发行人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能够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出具专业意见,并积极配合保荐机构的协调和核查工作。

在持续督导阶段,公司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能够根据交易所的要求及时出具相关文件,提出专业意见。公司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均能勤勉尽职地履行各自的工作职责。

九、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在本保荐机构持续督导期间,保荐机构对公司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告的信披露文件进行了事前审阅或事后及时审阅,对信息披露文件的内容、格式及履行的相关程序进行了检查。本保荐机构认为,公司在本保荐机构持续督导期间信息披露工作符合《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确保了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与及时性,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十、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发行人募集资金的管理与使用符合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募集资金管理的相关规定。公司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和专项使用,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

十一、尚未完结的保荐事项

截至本保荐总结报告书出具日,长青股份尚有部分募集资金未使用完毕,保荐机构将就其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继续履行持续督导的责任。

十二、其他申报事项

无。

(本页无正文,为《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江苏长青农化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之保荐总结报告书》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签字:

杜存兵 万晓乐

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4月20日

(本页无正文,为《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江苏长青农化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之保荐总结报告书》之签章页)

保荐机构法定代表人:

冯鹤年

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4月20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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