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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青股份: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江苏长青农化股份有限公司持续督导期2020年度培训情况报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04-22

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民生证券”、“保荐机构”)作为江苏长青农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青股份”、“公司”)2019年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项目的保荐机构,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保荐工作指引》的要求及长青股份的实际情况,认真履行保荐机构应尽的职责,对长青股份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人员进行了培训,所培训的内容严格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持续督导的最新要求进行。2021年4月12日,民生证券相关人员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指引第6号——保荐业务》的要求完成了对长青股份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人员的持续培训工作,特向贵所报送培训工作报告。

一、培训的主要内容

2021年4月12日,民生证券培训小组在长青股份会议室以现场授课、组织集中讨论与发送学习资料自学相结合等方式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中层以上管理人员及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等相关人员进行了培训。本次培训重点介绍了《刑法修正案(十一)》修订情况及其影响、《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修订内容、《深圳证券交易所行业信息披露指引第18号——上市公司从事化工行业相关业务》的相关内容,对上述法规的修订内容进行解读。

二、本次培训人员情况

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长青股份持续督导小组选派具有证券、法律、财务专业知识和工作经验、责任心强的业务骨干对公司培训对象进行了系统、细致的培训工作。培训人员主要包括持续督导保荐代表人杜存兵等。

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

披露指引第6号——保荐业务》的要求,参加本次现场培训的人员包括长青股份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中层以上管理人员以及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等相关人员。

三、培训成果

通过此次培训授课,长青股份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人员加深了对《刑法修正案(十一)》、《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行业信息披露指引第18号——上市公司从事化工行业相关业务》相关内容的了解和认识。此次培训有助于进一步提升长青股份总体规范运作水平。

(本页无正文,为《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江苏长青农化股份有限公司持续督导期2020年度培训情况报告》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签字:

杜存兵 万晓乐

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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