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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丰电子: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宁波江丰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保荐总结报告书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04-21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宁波江丰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保荐总结报告书

保荐机构名称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保荐机构编号Z27074000

一、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承诺

1、保荐总结报告书及其相关资料的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2、本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对保荐总结报告书相关事项进行的任何质询与调查。

3、本机构及个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采取的监管措施。

二、保荐机构基本情况

情 况内 容
保荐机构名称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红岭中路1012号
主要办公地址深圳市红岭中路1012号国信证券大厦16-26层
法定代表人何如
保荐代表人金骏、季诚永
保荐代表人联系电话0571-85313112

三、发行人基本情况

情 况内 容
发行人名称宁波江丰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300666
注册地址浙江省余姚市经济开发区名邦科技工业园区安山路
主要办公地址浙江省余姚市经济开发区名邦科技工业园区安山路
情 况内 容
法定代表人姚力军
联系人蒋云霞
联系电话0574-58122405
本次证券发行类型首次公开发行A股
本次证券上市时间2017年6月15日
本次证券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年度报告披露时间2017年年度报告于2018年4月23日披露 2018年年度报告于2019年4月26日披露 2019年年度报告于2020年4月25日披露 2020年年度报告于2021年4月16日披露

四、保荐工作概述

项目工作内容
1、尽职推荐工作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对发行人情况进行尽职调查,组织编制申请文件并出具推荐文件;提交推荐文件后,主动配合中国证监会的审核,组织发行人及其它中介机构对中国证监会的意见进行答复,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要求对涉及本次证券发行上市的特定事项进行尽职调查或核查,并与中国证监会进行专业沟通,按照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的要求向证券交易所提交推荐股票上市要求的相关文件,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持续督导期间
(1)公司信息披露审阅情况我公司保荐代表人对公司信息披露文件进行认真审阅。保荐代表人认为公司已披露的公告与实际情况相符,披露内容完整,不存在应予披露而未披露的事项。
(2)现场检查和培训情况持续督导期间,保荐代表人于2017年11月13日、2018年11月14日、2019年12月18日、2020年12月28日对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检查了公司的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生产经营、公司治理、内部决策与控制等情况。持续督导期间,保荐代表人每年均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人员进行了现场培训。
(3)督导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规章制度(包括防止关联方占用公司资源的制度、内控制度、内部审计制度、关联交易制度等)情况持续督导期内,保荐机构督促发行人根据最新法律法规建立健全了《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监事会议事规则》、《关联交易管理制度》、《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独立董事工作制度》、《募集资金管理制度》、《重大投资决
项目工作内容
策管理制度》、《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等制度,并督促公司严格执行相关制度。
(4)督导公司建立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制度情况以及查询募集资金专户情况发行人根据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的相关规定开立了募集资金专户,建立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制度,并与保荐机构、相关商业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和《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首次公开发行的募集资金扣除发行费用后净额为21,211.78万元,已在发行完成后存入董事会指定的账户。截至2020年12月31日,公司已累计使用募集资金21,175.50万元,募集资金余额105.07万元(含已结算利息)。截至本报告出具日,公司完成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结项,募集资金专户已经全部销户。保荐代表人认为公司严格执行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制度,不存在违反相关规定的情况。
(5)列席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情况持续督导期内,保荐代表人根据会议的重要性列席相关董事会、股东大会会议。
(6)保荐人发表独立意见情况持续督导期内,保荐机构对发行人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日常关联交易预计事项、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限售股份上市流通、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用途及实施地点等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
(7)保荐人发表公开声明情况持续督导期内,公司不存在需要保荐人发表公开声明的事项,保荐人也未曾发表过公开声明。
(8)保荐人向交易所告情况持续督导期内,公司不存在需要保荐人向交易所报告的情形,保荐人也未曾向交易所报告。
(9)保荐人配合交易所工作情况(包括回答问询、安排约见、报送文件等)发行人于2020年6月3日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公司管理部下发的《关于对宁波江丰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的年报问询函》(创业板年报问询函【2020】第424号)(以下简称“《问询函》”)2020年6月15日,发行人发布《关于对深圳证券交易所2019年年报问询函回复的公告》,对于问询函相关问题予以答复;保荐人出具《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对宁波江丰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的年报问询函>的核查意见》。

五、对发行人、证券服务机构配合、参与保荐工作的评价

事 项说 明
1、发行人配合保荐工作的情况发行人能够按照本保荐人的要求提供相应资料,能够如实回答保荐人的提问并积极配合现场工作的开展。
事 项说 明
2、发行人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参与保荐工作的情况发行人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勤勉尽责,能够较好完成相关工作。
3、其他

六、保荐机构在履行保荐职责和协调发行人及其聘请的中介机构过程中发生的重大事项

事 项说 明
1、保荐代表人变更及其理由2017年7月5日,保荐机构出具《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更换宁波江丰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持续督导保荐代表人的函》,原任保荐代表人成政因工作变动,不再负责公司的持续督导保荐工作,特委派保荐代表人金骏接替,履行持续督导保荐代表人职责。
2、其他重大事项

七、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已披露的公告与实际情况相符,披露内容完整,不存在应予披露而未披露的事项。

八、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严格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使用募集资金,有效执行了三方监管协议和四方监管协议,并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履行相关信息披露工作,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

九、尚未完结的保荐事项

无。

十、中国证监会、交易所要求的其他事项

无。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宁波江丰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保荐总结报告书》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 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

金 骏 季诚永

法定代表人: _______________

何 如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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