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新宏泽包装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民事裁定书》的公告
广东新宏泽包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从代理律师处收到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深圳中院”)出具的《民事裁定书》【(2020)粤03民初3607号之二】,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案件的基本情况
2020年5月,原告六颖康、江阴颖鸿投资企业(有限合伙)就被告广东新宏泽包装股份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向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深圳龙华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公司支付剩余的股权转让款人民币4,730.18万元并承担该案受理费、保全费等诉讼费用,该案件于2020年5月底获深圳龙华法院受理。2020年5月底,公司向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请求将(2020)粤0309民初7944号案件移至深圳中院,与(2020)粤03民初678号案件合并审理。2020年8月21日,公司收到代理律师送达的深圳中院出具的《传票》、《应诉通知书》,(2020)粤0309民初7944号案件已移送深圳中院并立案,案号为(2020)粤03民初3607号。
根据申请人六颖康、江阴颖鸿投资企业(有限合伙)申请,深圳中院于2020年11月20日作出(2020)粤03民初3607号民事裁定书,冻结公司名下的银行账户,保全金额以人民币47,301,800元为限。
2021年4月16日,公司收到深圳中院出具的《民事调解书》【(2020)粤03民初678号】、《民事裁定书》【(2020)粤03民初3607号、(2020)粤03民初678号之三】,经深圳中院主持调解,上述案件相关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经深圳中院裁定,准许原告六颖康、江阴颖鸿投资企业(有限合伙)撤诉。
上述诉讼案件的具体内容及相关进展详见公司在巨潮资讯网(http:
//www.cninfo.com.cn)、《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证券
时报》披露的相关公告。【《关于收到<应诉通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42)、《关于收到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暨诉讼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61)、《关于收到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传票>、<应诉通知书>暨诉讼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71)、《关于诉讼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
2020-101)、《关于收到<民事裁定书>暨诉讼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05)、《关于收到<民事调解书>、<民事裁定书>暨相关诉讼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
2021-015)。】
二、民事调解书执行的进展情况
近日,公司从代理律师处收到深圳中院出具的《民事裁定书》【(2020)粤03民初3607号之二】,主要裁定内容如下:
2021年4月16日申请人六颖康、江阴颖鸿投资企业(有限合伙)以各方达成调解为由,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广东新宏泽包装股份有限公司的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六颖康、江阴颖鸿投资企业(有限合伙)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广东新宏泽包装股份有限公司的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三、本次公告诉讼进展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本次公告所述的民事裁定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不会产生影响。公司将持续关注相关调解协议后续履行的进展情况及公司银行账户解除冻结的进展情况,并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广东新宏泽包装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4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