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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红科技: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04-22

深圳市昌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深圳市昌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609号)同意注册,公司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每张面值为人民币100.00元(“元”指人民币,下同),发行数量4,600,000.00张,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460,000,000.00元。扣除本次发行费用不含税金额12,262,264.15元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447,737,735.85元。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已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于 2021 年4月8日出具了“信会师报字[2021]第ZL10041号”《验资报告》。

二、募集资金账户基本信息

为了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公司将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拟开户相关银行签署募集资金监管协议,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管。

公司、子公司深圳市柏明胜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及中天国富证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天国富”)与相关开户银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截至2021年4月20日,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专用账户的开立和存储情况如下:

账户名称募集资金存储银行 名称账号使用项目募集资金余额(元)
深圳市柏明胜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坪山支行767974754303高端医疗器械及耗材生产线扩建项目0.00
深圳市昌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79260078801600001530补充流动资金125,300,000.00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坪山支行767974721162高端医疗器械及耗材生产线扩建项目325,000,000.00

三、《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国证监会相关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以及上市公司制定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公司(公司和子公司以下统称“甲方”)分别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坪山支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以下统称“乙方”)及中天国富(以下简称“丙方”)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协议的主要内容: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于甲方募投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季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向君、边标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

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5号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甲方一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或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以较低者为准),甲方、乙方应当及时通知丙方。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三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如果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或者丙方有权要求甲方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协议自甲、丙方法定代表人、乙方负责人或甲乙丙三方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且丙方持续督导期结束之日起失效。

持续督导期间届满前,甲方更改募集资金监管账户的,本协议自新的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签署之日起失效。

四、备查文件

1、公司、子公司深圳市柏明胜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及中天国富证券有限公司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坪山支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签署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深圳市昌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4月21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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