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取中,请稍候

00-00 00:00:00
--.--
0.00 (0.000%)
昨收盘:0.000今开盘:0.000最高价:0.000最低价:0.000
成交额:0成交量:0买入价:0.000卖出价:0.000
市盈率:0.000收益率:0.00052周最高:0.00052周最低:0.000
安控科技:北京安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临时受托管理事务报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04-21
股票简称:安控科技股票代码:300370
债券简称:16安控债债券代码:112460

重要声明

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部证券”)编制本报告的内容及信息均来源于发行人对外公布的相关公开信息披露文件及第三方中介机构出具的专业意见。

本报告不构成对投资者进行或不进行某项行为的推荐意见,投资者应对相关事宜做出独立判断,而不应将本报告中的任何内容据以作为西部证券所作的承诺或声明。

第一章 本次公司债券概况

一、公司债券发行核准情况

2016年9月26日,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6]2132号文核准,北京安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控科技”、“发行人”或“公司”)获准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面值总额不超过3亿元的公司债券(以下简称“本次债券”)。

二、本次债券发行的基本情况及主要发行条款

1、发行主体:北京安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债券名称:北京安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本次债券简称为“16安控债”,债券代码为“112460”。

3、发行规模:本次债券发行总规模为3亿元。

4、债券期限:本次债券期限为5年,附第3年末公司调整票面利率选择权及投资者回售选择权。

5、债券利率及其确定方式、定价流程:本次债券为固定利率债券,债券票面利率将根据网下询价簿记结果,由发行人与主承销商按照市场情况确定,票面年利率为4.3%。

本次债券票面利率在其存续期前3年固定不变。如公司行使调整票面利率选择权,则未被回售部分在其存续期后2年票面利率为前3年票面利率加调整基点,在其存续期后2年固定不变。如公司未行使调整票面利率选择权,则未被回售部分在其存续期后2年票面利率仍维持原有票面利率不变。

6、发行人调整票面利率选择权:发行人有权决定是否在本次债券存续期的第3年末调整本次债券后两年的票面利率。发行人将于本次债券的第三个计息年度的付息日前的第20个交易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发布关于是否调整本次债券票面利率以及调整幅度的公告。

7、投资者回售选择权:发行人发出关于是否调整本次债券票面利率及调整幅度的公告后,本次债券持有人有权在债券存续期间第三个计息年度付息日将其

持有的全部或部分本次债券按票面金额回售给发行人。发行人将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相关业务规则完成回售支付工作。自发行人发出关于是否调整本次债券票面利率及调整幅度的公告之日起的3个交易日内,债券持有人可通过指定的交易系统进行回售申报。债券持有人的回售申报经确认后不能撤销,相应的公司债券份额将被冻结交易;回售登记期不进行申报的,则视为放弃回售选择权,继续持有本次债券并接受发行人上述关于是否调整本次债券票面利率及调整幅度的决定。

8、票面金额:每一张债券票面金额100元。

9、发行价格:本次债券按面值平价发行。

10、发行方式、发行对象与配售规则:发行方式为一次发行;本次债券将采取网下面向符合《管理办法》规定并拥有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A股证券账户的合格投资者(法律、法规禁止购买者除外)公开发行;本次发行的公司债券不向公司股东优先配售。

11、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发行人将为本次发行公司债券募集资金设立专项银行账户,专项账户专款专用,专项用于募集资金的接收、存储、划转与本息偿付。

12、还本付息方式:本次债券采用单利按年计息,不计复利。利息每年支付一次,到期一次还本,最后一期利息随本金一起支付。

13、起息日:本次债券的起息日为2016年10月24日。

14、利息登记日:本次债券的利息登记日为每年付息日的前1个交易日,在该登记日当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本次债券持有人均有权获得上一计息年度的债券利息(最后一期含本金)。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提前至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前的最后一个交易日。

15、付息日:本次债券的付息日为2017年至2021年每年的10月24日。若投资者行使回售选择权,则其回售部分债券的付息日为2017年至2019年每年的10月24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交易日,顺延期间兑付款项不另计利息。

16、计息期限:本次债券计息期限为2016年10月24日至2021年10月23

日;若投资者行使回售选择权,则其回售部分债券的计息期限为2016年10月24日至2019年10月23日。

17、兑付日:本次债券的兑付日为2021年10月24日;若投资者行使回售选择权,则其回售部分债券的兑付日为2019年10月24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交易日,顺延期间兑付款项不另计利息。

18、付息、兑付方式:本次债券本息支付将按照本次债券登记机构的有关规定统计债券持有人名单,本息支付方式及其他具体安排按照债券登记机构的相关规定办理。

19、债券形式:本次债券为实名制记账式公司债券。投资者认购的本次债券在证券登记机构开立的托管账户记载。

20、信用级别及资信评级机构:经中证鹏元资信评估股份有限公司评定,发行人主体长期信用等级为BB,本次债券的信用等级为AAA。

21、担保情况:本次债券由深圳市高新投集团有限公司提供全额无条件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22、主承销商、债券受托管理人: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3、承销方式:本次债券由西部证券担任承销商,以余额包销的方式承销。

24、上市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

25、募集资金用途:本公司拟将本次债券募集资金扣除发行费用后用于偿还公司(含下属子公司)银行借款及补充公司(含下属子公司)流动资金。

26、质押式回购:本公司主体信用评级为BB,没有达到质押式回购交易的基本条件。

27、税务提示:根据国家有关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投资者投资本次债券所应缴纳的税款由投资者承担。

第二章 本次公司债券回售情况

根据《北京安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中所设定的回售条款,发行人分别于2019年9月18日、2019年9月19日、2019年9月20日披露了《北京安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16安控债”票面利率调整暨债券持有人回售实施办法的第一次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19-146)、《北京安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16安控债”票面利率调整暨债券持有人回售实施办法的第二次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19-147)和《北京安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16安控债”票面利率调整暨债券持有人回售实施办法的第三次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19-148),根据当前市场环境和公司实际情况,决定在本次债券的第3年末上调本次债券后2年票面利率至7.50%。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提供的数据,“16安控债”的回售数量为2,947,720张,回售金额为307,447,196.00元(含利息),本次债券回售实施后剩余债券托管数量为52,280张,债券余额为5,228,000.00元。

第三章 本次债券重大事项

发行人于2019年11月11日在巨潮资讯网披露了《关于重大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185),公告中披露公司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宁波市东望智能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望智能”)业绩承诺方宁波梅山保税港区广翰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宁波梅山保税港区德皓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向公司履行业绩补偿事宜。公司于2021年4月14日收到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公司与宁波梅山保税港区广翰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宁波梅山保税港区德皓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顾笑也、王瑜、沙晓东、王蓓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判决书》。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案件编码(2019)京01民初647号
受理机构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原告:北京安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一:宁波梅山保税港区广翰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被告二:宁波梅山保税港区德皓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被告三:顾笑也 被告四:王瑜 被告五:沙晓东 被告六:王蓓
案由合同纠纷
主要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一、被告二连带向原告支付现金补偿款595,988,697元; 2、判令被告一、被告二连带向原告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支付自 2019 年 6 月 11 日起至实际偿清之日止的违约金(以本金 636,683,357 元为基数支付自2019年6月11日起

至2019年10月11日止的违约金9,385,773.19元,以本金595,988,697元为基数支付自2019年10月12日起至2019年10月17日止的违约金360,076.48元);

3、判令由被告三、被告五对上述欠款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

并由被告四、被告六共同偿还,以上款项合计605,734,546.67元;

4、判令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受托管理人已于2019年11月18日公告上述情况,详见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披露的《北京安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临时受托管理事务报告》。

二、二审情况

□适用 √不适用

三、再审情况

□适用 √不适用

四、诉讼结果情况

2021年4月14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二条、第三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出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1、被告宁波梅山保税港区广翰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宁波梅山保税港区德皓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原告北京安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连带支付现金补偿款595,988,697元并支付违约金(以636,683,357元为基数,自2019年6月11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以636,683,357元为基数,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2019年10月11日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以595,988,697元为基数,自2019年10月12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

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2、如果被告宁波梅山保税港区广翰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不能清偿上述第一项确定的债务,则由被告顾笑也、王瑜予以清偿;

3、如果被告宁波梅山保税港区德皓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不能清偿上述第一项确定的债务,则由被告顾笑也、沙晓东、王瑜、王蓓予以清偿;

4、驳回原告北京安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70,473元、保全申请费5,000元,由宁波梅山保税港区广翰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宁波梅山保税港区德皓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顾笑也、沙晓东、王瑜、王蓓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五、和解、撤诉情况

□适用 √不适用

六、案件执行情况

□适用 √不适用

七、诉讼对发行人偿债能力的影响

本次公告诉讼事项将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造成一定的影响,公司将依据会计准则的要求和实际情况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同时公司将严格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有关要求,及时对涉及重大诉讼事项及进展的情况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本次诉讼及相关诉讼的具体情况详见发行人于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披露的《北京安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前期重大诉讼事项进展及新增诉讼的公告》(公告编码:2021-028)。

西部证券作为本次债券的受托管理人,为充分保障债券投资人的利益,履行债券受托管理人职责,在获悉相关事项后,及时与发行人进行了沟通,根据《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人执业行为准则》的有关规定出具本临时受托管理报告。西部证券后续将密切关注发行人关于本次债券本息偿付及其他对债券持有人有重大影响的事项,并严格按照《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人执业行为准则》、《债券受托管理协议》等规定或约定履行债券受托管理人的职责。(以下无正文)


  附件:公告原文
返回页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