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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盐化工:中盐化工2020年度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履职情况报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04-22

中盐内蒙古化工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度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履职情况报告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运作指引》、《中盐内蒙古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本着诚实守信、客观公正的原则,认真履行职责,现对2020年度履职情况报告如下:

一、审计委员会人员基本情况

公司第七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现有成员为李耀忠、乔雪莲、屈宪章、吴振宇、王一兵,其中,独立董事3人,占审计委员会委员总数的1/2以上,独立董事李耀忠担任审计委员会主任委员,具备会计及财务管理的专业知识和工作经验,符合法律法规及相关制度的规定。原委员范志因工作原因于2020年6月6日提请辞去公司审计委员会委员职务,2020年6月10日,公司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补选乔雪莲担任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委员职务。

二、审计委员会会议召开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切实有效地监督和评估外部审计机构职业胜任能力及勤勉尽责情况,指导公司内部审计工作,评估公司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审阅公司财务报告并对其发表意见。

2020年度,审计委员会召开了五次会议:

(一)2020年4月27日,审计委员会召开第一次会议,会议由审计委员会主任委员李耀忠主持,委员范志、屈宪章、吴振宇、王一兵出席了会议,董事会秘书陈云泉、证券法律事务部部长孙卫荣、

监察审计部部长石红卫列席了会议,会议审议了《2020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二)2020年4月27日,审计委员会召开第二次会议,会议由审计委员会主任委员李耀忠主持,委员范志、屈宪章、吴振宇、王一兵出席了会议,董事会秘书陈云泉、副总经理张朝晖、证券法律事务部部长孙卫荣、财务中心主任李有军、外部审计机构相关人员列席了会议,会议审议了《2019年度审计报告》(经审计)、《2019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关于会计政策变更后相应调整公司会计政策的议案》。

(三)2020年7月2日,审计委员会召开第三次会议,会议由审计委员会主任委员李耀忠主持,委员乔雪莲、屈宪章、吴振宇、王一兵出席了会议,董事会秘书陈云泉、证券法律事务部部长孙卫荣、法务审计部部长王军武列席了会议,会议审议了《关于调整2020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的议案》。

(四)2020年8月11日,审计委员会召开第四次会议,会议由审计委员会主任委员李耀忠主持,委员乔雪莲、屈宪章、吴振宇、王一兵出席了会议,董事会秘书陈云泉、证券法律事务部部长孙卫荣、财务资产部部长李有军列席了会议,会议审议了《公司2020年半年度财务报表》。

(五)2020年11月3日,审计委员会召开第五次会议,会议由审计委员会主任委员李耀忠主持,委员乔雪莲、屈宪章、吴振宇、王一兵出席了会议,董事会秘书陈云泉、证券法律事务部部长孙卫荣、财务资产部部长李有军列席了会议,会议审议了《关于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三、审计委员会履职情况

(一)监督外部审计机构勤勉尽职情况

审计委员会根据《上市公司年报披露准则》、《关于做好上市公司2019年度报告工作的通知》及《中盐化工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年报工作规程》的相关规定,查阅了公司与外部审计机构签订的《业务约定书》,了解了财务报告审计的审计范围、审计计划和审计方法,协商确定审计工作流程,监督外部审计机构与董事会及董事的沟通和联络,听取外部审计机构对公司财务报告的审计意见。

1.外部审计机构进场前,审计委员会重点关注了外部审计机构与董事会及董事的沟通记录,了解了审计范围及时间安排,提出了审计风险判断及应对措施。

2.外部审计机构审计过程中,审计委员会审阅了公司《2019年度财务报告》,并与外部审计机构进行了沟通与交流,同时提请外部审计机构要严格按照审计计划开展工作,重点关注重大风险领域的审计,尤其是对外担保、关联交易及长期股权投资减值测试等情况。审计委员会认为:外部审计机构在本次审计工作中实施的审计程序恰当、合理,对公司财务报表编制方法进行了有效的风险评估,对公司会计政策的选择及会计估计行为进行了客观评价。

3.审计委员会结合外部审计机构的审计意见,认真审阅了《2019年度审计报告》,认为:外部审计机构能够合理运用职业判断和职业怀疑,收集的审计证据充分、适当,符合谨慎性原则,经审计的财务报告能正确反映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情况,不存在会计虚假和舞弊行为。审计委员会对外部审计机构与董事的沟通事项进行了确认,对外部审计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无异议,同意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二)评价外部审计机构遵守职业道德情况

外部审计机构能够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的要求履行职责,表现出较好的道德修养和职业素质,能够按照《业务约定

书》规定的责任和义务,与董事会及董事进行及时、有效地沟通和交流,按时、按质的完成公司财务报告审计工作。

1.独立性评价

外部审计机构与公司之间不存在直接或间接的相互投资情况,不存在密切的经营关系;外部审计机构审计人员未在公司任职,未从公司获取除法定审计费用以外的现金及其他任何形式经济利益;外部审计机构审计人员未与公司管理层之间存在关联关系,保证了形式上和实质上的双重独立。

2.专业胜任能力评价

外部审计机构审计人员为12人,其中取得注册会计师资格证的人员为3人,具备实施本次审计工作必需的执业资格、专业知识和工作经验,具备职业关注度和谨慎性,能够胜任本次审计工作。

3.保密义务评价

在财务报告审计期间,外部审计机构主动向公司提供涉密人员信息,配合公司完成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报备工作,未发现外部审计机构向会计师事务所以外的第三方披露其所获知的涉密信息,以及利用所获知的涉密信息为自己或第三方谋取利益的情形。

(三)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机构工作情况

审计委员会通过对财务报告审计及内控审计工作的监督与评估,报告期内,公司聘请的审计机构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的相关资格,在执业过程坚持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切实履行了审计机构应尽的职责,并按照与公司协商确定的时间安排较好地完成了公司年度报告的审计工作,出具的审计报告能够充分反应公司的实际情况。

鉴于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同时为公司实际控制人中国盐业集团公司年度审计业务的会计师,根据财政部、国资委

《关于会计师事务所承担中央企业财务决算审计有关问题的通知》(财会〔2011〕24 号)关于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年限的相关规定,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年限已到期。到期时经招标、董事会聘任,确定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0年度财务与内部控制审计机构。

(四)审阅公司财务报告工作情况

审计委员会认真审阅了公司《2019年度财务报告》及《2020年半年度财务报告》,认为:公司编制的财务报告在所有重大方面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会计政策运用恰当,会计估计合理,合并财务报表编制基础准确、内容完整,未发现有重大错报、漏报情况,不存在重大会计差错调整、重大会计政策及估计变更,也不存在需要提请管理层关注的事项。

(五)评估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工作情况

审计委员会审阅了公司编制的《2019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按照规定实施适当地审查程序,对内控制度的完整性及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对内控评价结果的准确性进行了评估。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严格执行了《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配套指引的要求,对主要单位、业务、事项及高风险领域进行了全面评估,对财务报告及非财务报告存在的缺陷进行了有效认定。审计委员会对公司编制的《2019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中财务报告及非财务报告不存在重大缺陷和重要缺陷的认定结果无异议,同意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六)指导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工作情况

审计委员会审阅了公司编制的《2020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认为:公司内审部门在审计委员会的指导下,能够充分发挥内部审计的监督、评价和服务职能,制定的审计工作计划目标明确、内容

全面,在防范风险、完善管理和提高效益方面起到积极推动作用。经审阅内部审计工作报告,未发现公司内审部门存在重大问题的情况。

四、总体评价

2020年,审计委员会严格遵守《上市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运作指引》及《中盐化工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恪尽职守,勤勉尽责,较好地履行了相关职责,充分发挥了督促和指导作用,切实维护了股东及公司的合法权益。

中盐内蒙古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审计委员会2021年4月20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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