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恒立实业:独立董事对担保等事项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04-22

独立董事关于第九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

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书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关于加强社会公众股股东权益保护的若干规定》、《关于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独立董事备案办法》和《公司章程》等的有关规定,作为恒立实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我们对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的事项进行了认真审查后,认为:

一、关于对控股股东、第一大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公司

累计和当期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及独立意见

经审阅永拓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2020年度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及其他关联资金往来情况的专项说明》,并经我们核查,我们认为:

1.公司不存在为控股股东、第一大股东及本公司持股50%以下的其他

关联方、任何非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的情况;

2.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第一大股东非正常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3.截止2020年12月31日,公司不存在对外担保事项。

二、关于《公司2020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的预案》

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

治理准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对公司董事会的利润分配预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鉴于公司累计可供股东分配的利润为负,公司2020年度利润分配

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的预案符合公司实际情况;

2.董事会审议该议案的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

定;

3.公司2020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的预案对公司和中

小股东权益不存在不利影响,不会损害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因此,我们同意公司2020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的预案,同意提请股东大会审议。

三、关于公司《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公司2020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我们认为:

1.报告期内,公司的各项内部控制制度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监

管部门的要求,公司内部控制制度较为健全完善。公司内部控制重点活动均能按照公司内部控制各项制度的规定进行,公司对关联交易、对外担保、重大投资、信息披露的内部控制严格、充分、有效,保证了公司经营管理的正常进行,具有合理性、完整性和有效性。公司内部控制自我评价符合公司内部控制的实际情况;

2.董事会审议该议案的程序合法;

3.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有效运行有利于保障公司和中小股东权益。

因此,我们同意公司2020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四、对 2020年度审计报告的独立意见

公司2020年年度报告公正、客观、真实地反映了公司的实际情况,年度报告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信息披露和误导性陈述。永拓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是公正、客观的。

五、关于续聘财务审计机构的议案

永拓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审计资格,多年来为较多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有丰富的上市公司审计经验,能够胜任公司财务审计工作。我们认为:永拓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在担任公司2020年度财务报告审计工作期间,较好地完成了对本公司的各项审计任务,为公司出具了真实、准确的审计报告,公正客观地反映了公司报告期内的财务状况和生产经营情况。我们同意续聘永拓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1年度财务审计机构。

六、关于续聘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的议案

中准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审计资格,多年来为较多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有丰富的上市公司内部审计经验,能够胜任公司内部控制的审计工作。我们认为:中准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在担任公司2020年度内部控制审计工作期间,较好地完成了对本公司的各项审计任务,为公司出具了真实、准确的审计报告,公正客观地反映了公司报告期内的内部控制情况。我们同意续聘中准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21年度内部控制审计机构。

恒立实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管黎华、王达、柯玲玲

2021年4月20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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