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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美诊断: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科美诊断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调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的核查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04-22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科美诊断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调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拟投入

募集资金金额的核查意见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科美诊断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美诊断”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科创板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等规定,对科美诊断调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的事项进行了审慎核查,核查情况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科美诊断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550号)核准同意,公司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41,000,000股,每股面值为人民币1.00元,发行价格为人民币7.15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293,150,000.00元,各项发行费用金额(不含税)为人民币44,593,051.99元,扣除发行费用后募集资金净额为248,556,948.01元。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本次公开发行新股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于2021年4月2日出具了XYZH/2021BJAB10387号《验资报告》。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募集资金到账后,已全部存放于经公司董事会批准开设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内。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要求,公司已经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详细情况请参见公司已于2021年4月8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

网站(http://www.sse.com.cn)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科创板上市公告书》。

二、发行申请文件承诺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

根据公司2020年1月13日召开的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公司本次发行新股实际募集资金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全部用于公司主营业务相关的项目。本次募集资金拟投资以下项目:

单位:万元

序号项目名称投资总额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
1新建体外诊断试剂生产基地项目47,437.1447,437.14
2体外诊断试剂及配套产品研发项目16,032.6816,032.68
2.1LiCA试剂与配套仪器研发(实验室)项目10,699.8710,699.87
2.2LiCA试剂与关键生物原料研发项目5,332.815,332.81
总计63,469.8263,469.82
序号项目名称投资总额调整前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调整后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
1新建体外诊断试剂生产基地项目47,437.1447,437.1412,055.69
2体外诊断试剂及配套产品研发项目16,032.6816,032.6812,800.00
2.1LiCA试剂与配套仪器研发(实验室)项目10,699.8710,699.878,600.00
2.2LiCA试剂与关键生物原料研发项目5,332.815,332.814,200.00
总计63,469.8263,469.8224,855.69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五、审议程序

公司于2021年4月21日召开了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和第一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的议案》,同意对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投入募集资金金额在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净额范围内进行调整。公司已于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上审议并通过《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本次发行股票并上市相关事宜的议案》,故本次调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事项在公司董事会审批权限范围内,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六、专项意见说明

(一)监事会意见

公司监事会认为,根据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实际情况,公司董事会决定调整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募集资金投入金额,调整事项履行了必要的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中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有关规定,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同意公司调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

(二)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明确意见,认为:

鉴于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实际情况,公司董事会决定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方案,该事项履行了必要的程序,符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中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有关规定,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同意公司调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

七、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

公司本次调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监事会和独立董事均发表了同意意见,履行了必要的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上述事项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不会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同意科美诊断上述调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事项。

(以下无正文)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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