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事会议事规则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 1
第二章 监事职责 ...... 1
第三章 监事会职权 ...... 2
第四章 监事会主席职权 ...... 3
第五章 监事会议事程序 ...... 4
第六章 附 则 ...... 6
监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保障普元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监
事会依法有效地履行职责,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普元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特制订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监事、监事会依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行
使职权,公司董事会、总经理、公司各部门及分支机构应当予以配合,并提供必要的保障,公司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干预或干扰监事和监事会正常行使职权。
第二章 监事职责
第三条 公司监事为自然人。
第四条 有《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
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之情形的,不得担任公司的监事。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公司监事。
第五条 监事分为股东代表监事和职工代表监事,职工代表监事不得少于监
事人数的三分之一。
第六条 股东代表监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职工代表监事由公司职工代
表推选产生。监事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第七条 监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对公
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监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监事不得为拟向公司实施或正在实施恶意收购的任何组织或个人及其收购行为提供任何有损公司或股东合法权益的便利或帮助。
第八条 监事应当具有相应的专业知识或者工作经验,具备有效履职能力。
第九条 监事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若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
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条 监事有权了解公司经营情况。公司应当采取措施保障监事的知情权,
为监事正常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协助,任何人不得干预、阻挠。监事履行职责所需的有关费用由本公司承担。
第十一条 监事应当亲自出席监事会,监事因故不能出席的,可以书面委托其
他监事代为出席。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权限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和盖章。代为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监事的权利。监事未出席监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第十二条 监事连续二次不能亲自出席监事会会议、也不委托其他监事代为出
席监事会会议的,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应当予以撤换。
第十三条 监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监事辞职应当向监事会提交书
面辞职报告。
第十四条 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会成员
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第十五条 监事提出辞职或者任期届满,其对公司商业秘密保密的义务在其任
职结束后仍然有效,直至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其他义务的持续期间应当根据公平的原则决定,视事件发生与离任之间时间的长短,以及与公司的关系在何种情况和条件下结束而定。
第三章 监事会职权
第十六条 公司监事会由三名监事组成,设监事会主席一人,不设副主席。监
事会主席负责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第十七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 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证券发行文件和定期报告进行审
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监事应当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二) 检查公司财务;
(三) 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
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董事会通报或者向股东大会报告,提出罢免的建议,并及时披露;
(四) 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五) 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
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六) 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 依照《公司法》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八) 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
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本公司承担;
(九) 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四章 监事会主席职权
第十八条 监事会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和罢免。
第十九条 监事会主席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并主持监事会会议;
(二) 督促、检查监事会决议的执行和落实;
(三) 代表监事会向股东大会作报告;
(四) 在监事会闭会期间,根据监事会已通过的决议,在授权范围
内签署监事会重要文件;
(五) 监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条 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权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代
行其职权。
第五章 监事会议事程序
第一节 会议种类、召集与主持
第二十一条 监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定期会议应当每六个月召开一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监事会应当在十日内召开临时会议:
(一) 任何监事提议召开时;
(二) 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通过了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监管
部门的各种规定和要求、公司章程、股东大会决议和其他有关规定的决议时;
(三)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行为可能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
或者在市场中造成恶劣影响时;
(四)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被股东提起诉讼时;
(五)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收到证券监管部门处罚或
者被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时;
(六) 证券监管部门要求召开时;
(七)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二条 监事会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
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
第二节 会议的通知
第二十三条 召开监事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应当分别提前10日和3日将盖有
监事会印章的书面会议通知,通过直接送达、传真、电子邮件或者其他方式,提交全体监事。非直接送达的,还应当通过电话进行确认并做相应记录。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口头或者电话等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二十四条 书面会议通知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 会议的时间、地点;
(二) 拟审议的事项(会议提案);
(三) 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临时会议的提议人及其书面提议;
(四) 监事表决所必需的会议材料;
(五) 监事应当亲自出席会议的要求;
(六) 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口头会议通知至少应包括上述第(一)、(二)项内容,以及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的说明。
第三节 会议的召开与出席
第二十五条 监事会会议应当以现场方式召开。
紧急情况下,监事会会议可以通讯方式进行表决,但监事会召集人(会议主持人)应当向与会监事说明具体的紧急情况。
第二十六条 监事会会议应由过半数的监事出席方可举行。相关监事拒不出席或
者怠于出席会议导致无法满足会议召开的最低人数要求的,其他监事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代表应当列席监事会会议。
第四节 会议的审议与表决程序
第二十七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提请与会监事对各项提案发表明确的意见。
会议主持人应当根据监事的提议,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其他员工或者相关中介机构业务人员到会接受质询。
第二十八条 监事会会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以记名和书面等方式进行。
监事的表决意向分为赞成、反对和弃权。与会监事应当从上述意向中选择其一,未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向的,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该监事重新选择,拒不选择的,视为弃权;中途离开会场不回而未做选择的,视为弃权。监事会形成决议应当全体监事过半数同意。
第五节 会议决议与记录
第二十九条 监事会会议记录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 会议届次和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
(二) 会议通知的发出情况;
(三) 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
(四) 会议出席情况;
(五) 会议审议的提案、每位监事对有关事项的发言要点和主要意
见、对提案的表决意向;
(六) 每项提案的表决方式和表决结果(说明具体的赞成、反对、
弃权票数);
(七) 与会监事认为应当记载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条 与会监事应当对会议记录进行签字确认。监事对会议记录有不同意
见的,可以在签字时作出书面说明。必要时,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也可以发表公开声明。监事既不按前款规定进行签字确认,又不对其不同意见作出书面说明或者向监管部门报告、发表公开声明的,视为完全同意会议记录的内容。
第三十一条 监事会决议公告事宜,由董事会秘书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
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二条 监事会会议档案,包括会议通知和会议材料、会议签到簿、会议录
音资料、表决票、经与会监事签字确认的会议记录、决议公告等,由监事会主席指定专人负责保管。监事会会议资料的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议事规则自股东大会决议通过之日起开始实施。
第三十四条 本议事规则所称“以上”、“内”含本数,“少于”不含本数。
第三十五条 本议事规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执行;本议事规则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为准;本议事规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第三十六条 本议事规则解释权归属于公司监事会。
2021年4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