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博达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度持续督导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科博达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博达”、“上市公司”或“公司”) | |
保荐机构名称: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金公司”或“保荐机构”) | |
保荐代表人姓名:唐加威 | 联系地址:上海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233号汇亚大厦32层 联系方式:021-5879 6226 |
保荐代表人姓名:沈俊 | 联系地址:上海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233号汇亚大厦32层 联系方式:021-5879 6226 |
工作内容 | 完成或督导情况 |
1、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持续督导工作制度,并针对具体的持续督导工作制定相应的工作计划 | 已根据工作进度制定持续督导相应工作计划 |
2、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在持续督导工作开始前,与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签署持续督导协议,明确双方在持续督导期间的权利义务,并报上交所备案 | 已与科博达签订保荐协议,该协议已明确了双方在持续督导期间的权利义务 |
3、通过日常沟通、定期回访、现场检查、尽职调查等方式开展持续督导工作 |
工作内容 | 完成或督导情况 |
4、持续督导期间,按照有关规定对上市公司违法违规事项公开发表声明的,应于披露前向上交所报告,经上交所审核后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 截至本报告出具日,科博达未发生须按有关规定公开发表声明的违法违规事项 |
5、持续督导期间,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出现违法违规、违背承诺等事项的,应自发现或应当发现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上交所报告,报告内容包括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出现违法违规、违背承诺等事项的具体情况,保荐机构采取的督导措施等 | 截至本报告出具日,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未发生违法违规、违背承诺等情况 |
6、督导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上交所发布的业务规则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并切实履行其所做出的各项承诺 | 截至本报告出具日,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未发生违法违规、违背承诺等情况 |
7、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公司治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以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规范等 | 对科博达公司治理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进行了核查,该等公司治理制度符合相关法规要求并得到了有效执行 |
8、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内控制度,包括但不限于财务管理制度、会计核算制度和内部审计制度,以及募集资金使用、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对外投资、衍生品交易、对子公司的控制等重大经营决策的程序与规则等 | 对科博达内控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进行了核查,该等内控制度符合相关法规要求并得到了有效执行 |
9、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信息披露制度,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及其他相关文件,并有充分理由确信上市公司向上交所提交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 详见“二、保荐机构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情况” |
10、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及向中国证监会、上交所提交的其他文件进行事前审阅,对存在问题的信息披露文件应及时督促上市公司予以更正或补充,上市公司不予更正或补充的,应及时向上交所报告 | 详见“二、保荐机构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情况” |
11、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未进行事前审阅的,应在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后五个交易日内,完成对有关文件的审阅工作,对存在问题的信息披露文件应及时督促上市公司更正或补充,上市公司不予更正或补充的,应及时向上交所报告 | 详见“二、保荐机构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情况” |
12、关注上市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上交所纪律处分或者被上交所出具监管关注函的情况,并督促其完善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措施予以纠正 | 经核查,截至本报告出具日,科博达未发生该等情况 |
13、持续关注上市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履行承诺的情况,上市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未履行承诺事项的,及时向上交所报告 | 经核查,截至本报告出具日,科博达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未发生违背相关承诺的情况 |
14、关注公共传媒关于上市公司的报道,及时针对 | 经核查,截至本报告出具日,科博达未 |
工作内容 | 完成或督导情况 |
市场传闻进行核查。经核查后发现上市公司存在应披露未披露的重大事项或与披露的信息与事实不符的,应及时督促上市公司如实披露或予以澄清;上市公司不予披露或澄清的,应及时向上交所报告 | 发生该等情况 |
15、发现以下情形之一的,保荐机构应督促上市公司做出说明并限期改正,同时向上交所报告:(一)上市公司涉嫌违反《股票上市规则》等上交所相关业务规则;(二)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签名人员出具的专业意见可能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等违法违规情形或其他不当情形;(三)上市公司出现《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规定的情形;(四)上市公司不配合保荐机构持续督导工作;(五)上交所或保荐机构认为需要报告的其他情形 | 经核查,截至本报告出具日,科博达未发生该等情况 |
16、制定对上市公司的现场检查工作计划,明确现场检查工作要求,确保现场检查工作质量 | 已制定了现场检查的相关工作计划,并明确了现场检查的工作要求;项目保荐代表人唐加威与其他项目组成员于2021年2月24日对科博达进行了现场检查 |
17、上市公司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应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起十五日内或上交所要求的期限内,对上市公司进行专项现场检查:(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他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上市公司资金;(二)违规为他人提供担保;(三)违规使用募集资金;(四)违规进行证券投资、套期保值业务等;(五)关联交易显失公允或未履行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六)业绩出现亏损或营业利润比上年同期下降50%以上;(七)上交所要求的其他情形 | 经核查,截至本报告出具日,科博达未发生需专项现场检查的情形 |
件以及上交所相关规则规定应向中国证监会和上交所报告的事项截至本报告签署日,上市公司不存在《保荐办法》、中国证监会其他相关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上交所相关规则规定应向中国证监会和上交所报告的事项。
(此页无正文,为《科博达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度持续督导报告书》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签名:
唐加威 沈俊
保荐机构: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