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浙江景兴纸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核查意见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泰君安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浙江景兴纸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景兴纸业”或“公司”)公开发行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保荐机构和持续督导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保荐工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对公司《2020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进行了核查,核查意见如下:
一、保荐机构进行的核查工作
国泰君安证券通过与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内部审计、注册会计师等人员交谈,查阅了董事会、监事会等会议记录、内部审计报告、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监事会报告,以及各项业务和管理规章制度,从公司内部控制环境、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内部控制的实施情况等方面对其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有效性进行了核查。
二、景兴纸业内部控制评价工作总体情况
(一)内部控制评价范围
公司按照风险导向原则确定纳入评价范围的主要单位、业务和事项以及高风险领域。纳入评价范围的主要单位包括:浙江景兴纸业股份有限公司、浙江景兴板纸有限公司、平湖市景兴包装材料有限公司、南京景兴纸业有限公司、上海景兴实业投资有限公司、四川景特彩包装有限公司、平湖市景兴物流有限公司、龙盛商事株式会社、浙江景兴创业投资有限公司、景兴控股(马)有限公司、绿创工业(马)私人有限公司。纳入评价范围单位资产总额占公司合并财务报表资产总额的100%,营业收入合计占公司合并财务报表营业收入总额的100%。纳入评价范围的主要业务包括:绿色环保再生纸、特种纸及其它纸品及纸制品、造纸原料的制造、销售等各类业务,纳入评价范围的主要事项包括:公司总部及下属各子公司的组织架构、发展战略、人力资源、社会责任、企业文化、资金活动(包括营运资金管理、筹资管理、对外投资)、采购业务、资产管理(包括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存
货管理)、工程项目、销售管理、研究与开发、担保业务、财务报告、合同管理、内部监督、信息系统控制、内部信息传递、全面预算等业务和事项。重点关注的高风险领域主要包括:销售收入、存货计价、工程项目、资金管理等。上述纳入评价范围的单位、业务和事项以及高风险领域涵盖了公司经营管理的主要方面,不存在重大遗漏。
(二)内部控制评价工作依据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公司依据《企业内部控制规范》及其配套评价指引组织开展内部控制评价工作。公司董事会根据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对重大缺陷、重要缺陷和一般缺陷的认定要求,结合公司规模、行业特征、风险偏好和风险承受度等因素,区分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和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研究确定了适用于公司的内部控制缺陷具体认定标准,并与以前年度保持一致。公司确定的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如下:
1、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
(1)公司确定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量标准如下:
潜在错报项目 重大缺陷 重要缺陷 一般缺陷涉及资产的错报
项目
潜在错报≥资产总额的1%
资产总额的0.5%≤潜在错报<资产总额的1%
潜在错报<资产总额的0.5%涉及收入的错报项目
潜在错报≥营业收入总额的1%
营业收入总额的0.5%≤潜在错报<营业收入总额的1%
潜在错报<营业收入总额的0.5%涉及利润的错报项目
潜在错报≥利润总额的5%
利润总额的3%≤潜在错报<利润总额的5%
潜在错报<利润总额的3%当某项内部控制缺陷导致的潜在错报影响多项指标时,按孰低原则认定缺陷性质。
(2)公司确定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性标准如下:
公司确定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性标准是根据缺陷潜在负面影响的性质、范围等进行判断,具有以下特征的缺陷,应当定性为重大缺陷:
①控制环境无效;
②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舞弊行为;
③外部审计发现当期财务报告存在重大错报,公司在运行过程中未能发现该错报;
④已经发现并报告给管理层的重大缺陷在合理的时间后未加以更正;
⑤公司审计委员会和审计部对内部控制的监督无效。具有以下特征的缺陷,应当定性为重要缺陷:
①未依照公认会计准则选择和应用会计政策;
②未建立反舞弊程序和控制措施;
③对于非常规或特殊交易的账务处理没有建立相应的控制机制或没有实施且没有相应的补偿性控制;
④对于期末财务报告过程的控制存在一项或多项缺陷且不能合理保证编制的财务报表达到真实、完整的目标。
一般缺陷是指除上述重大缺陷或重要缺陷之外的其他内部控制缺陷。
2.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
公司确定的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量标准如下:
缺陷认定等级 直接财产损失金额
重大缺陷 2000万元以上重要缺陷 500万元—2000万元(含2000万元)一般缺陷 500万元(含500万元)以下
依据公司确定的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性标准,具有以下特征的缺陷,认定为重大缺陷:
①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
②决策程序不科学导致重大决策失误;
③重要业务制度性缺失或系统性失效;
④重大或重要缺陷不能得到有效整改;
⑤安全、环保事故对公司造成重大负面影响的情形;
⑥其他对公司产生重大负面影响的情形。
具有以下特征的缺陷,认定为重要缺陷:
①重要业务制度或系统存在缺陷;
②内部控制内部监督发现的重要缺陷未及时整改;
③其他对公司产生较大负面影响的情形。
具有以下特征的缺陷,认定为一般缺陷:
①一般业务制度或系统存在缺陷;
②内部控制内部监督发现的一般缺陷未及时整改。
(三)内部控制缺陷认定及整改情况
1.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及整改情况
根据上述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的认定标准,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或重要缺陷。
2.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及整改情况
根据上述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的认定标准,报告期内未发现公司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或重要缺陷。
三、保荐机构对公司内部控制自我评价的核查意见
经核查,国泰君安证券认为:景兴纸业已经建立了相应的内部控制制度和体系,现有的内部控制制度符合有关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的要求;公司在重大方面保持了与企业业务经营及管理相关的有效的内部控制,保荐机构对景兴纸业董事会编制的《2020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无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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