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南京海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持续督导
保荐总结报告书
保荐机构名称 |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
保荐机构编号 | Z26774000 |
一、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承诺
1、保荐总结报告书和证明文件及其相关资料的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2、本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对保荐总结报告书相关事项进行的任何质询和调查。
3、本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采取的监管措施。
二、保荐机构基本情况
情况 | 内容 |
保荐机构名称 |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
注册地址 | 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南山街道桂湾五路128号前海深港基金小镇B7栋401 |
主要办公地址 | 深圳市福田区中心区中心广场香港中旅大厦26A |
法定代表人 | 江禹 |
联系人 | 高元 |
联系电话 | 025-83387686 |
三、发行人基本情况
情况 | 内容 |
发行人名称 | 南京海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
证券代码 | 300584.SZ |
注册资本 | 12,000.0000万元 |
注册地址 | 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恒发路1号 |
主要办公地址 | 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恒发路1号 |
法定代表人 | 曹于平 |
实际控制人 | 曹于平 |
联系人 | 张飞华 |
联系方式 | 025-83241873 |
本次证券发行类型 |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
本次证券发行时间 | 2016-12-29 |
本次证券上市时间 | 2017-01-12 |
本次证券上市地点 | 深圳证券交易所 |
四、保荐工作概述
(一)尽职推荐阶段
保荐机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发行人进行尽职调查,组织各中介机构编写申请文件并出具推荐文件;在向中国证监会递交申请文件后,积极配合中国证监会的审核,组织发行人及各中介机构对中国证监会的反馈意见进行答复并保持沟通;中国证监会核准后,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要求办理股票的发行事宜,并报证监会备案。
(二)持续督导阶段
持续督导期内,保荐机构在发行人发行股票并上市后持续督导发行人履行规范运作、信守承诺、信息披露等义务,具体包括:
1、通过日常沟通、定期回访、现场检查等方式,对公司开展了持续督导工作,并形成了工作记录。
2、督导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业务规则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并切实履行其所做出的各项承诺。
3、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公司治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股东大会、
保荐总结报告书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以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规范等。
4、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内控制度,包括但不限于财务管理制度、会计核算制度和内部审计制度,以及募集资金使用、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对外投资等重大经营决策的程序与规则等。
5、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信息披露制度,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及其他相关文件。截至本总结报告出具日,公司信息披露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等情况。
6、持续关注公司募集资金的专户存储、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募集资金项目的实施等承诺事项,并及时向深圳交易所提交募集资金使用与存放情况的专项意见和募集资金相关专项核查意见。
7、持续关注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等履行承诺的情况。截至本总结报告签署日,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未发生违背承诺的情况。
8、对上市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并出具现场检查报告。
9、对上市公司进行现场培训并出具现场培训报告。
10、定期关注公共传媒关于上市公司的各类报道,并及时针对市场传闻进行必要的核查。
五、保荐机构在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
事项 | 说明 |
1、保荐代表人变更及其理由 | 由于原保荐代表人冒欣离职,其保荐职责由保荐代表人高元接替。 |
2、持续督导期内中国证监会、证监局和交易所对保荐机构或其保荐的发行人采取监管措施的事项及整改情况 | 无 |
3、其他重大事项 | 无 |
六、对上市公司配合保荐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1、尽职推荐阶段:发行人能够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时向本保荐机构及其他中介机构提供本次发行所需要的文件、资料和相关信息,并保证所提供文件、资料
保荐总结报告书及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积极配合本保荐机构的尽职核查工作,为本次股票发行和上市的推荐工作提供了必要的条件和便利。
2、持续督导阶段:发行人能够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规范运作,并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及时、准确的按照要求进行对外信息披露;重要事项能够及时通知保荐机构、并与保荐代表人沟通,同时根据保荐机构要求及时提供相关文件资料,保证了本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及时对有关重大事项提出建议和发表专业意见。
七、对证券服务机构参与证券发行上市相关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1)尽职推荐阶段:发行人聘请的中介机构能够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出具专业意见,并能够积极配合保荐机构的协调和核查工作。
(2)持续督导阶段:发行人聘请的中介机构能够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及时出具专业意见。
八、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已披露的公告与实际情况相符,披露内容完整,不存在应予披露而未披露的事项。
九、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严格按照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使用募集资金,有效执行了三方监管协议,并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履行相关信息披露工作,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
十、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事项
无。
(以下无正文)
保荐总结报告书(本页无正文,为《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南京海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持续督导保荐总结报告书》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签名:
高元 黄飞
保荐机构法定代表人签名:
江禹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公章)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