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独立董事应当切实履行忠实、勤勉义务,履行在其任职的上市公司年度报告编制和披露期间所应当履行的各项职责,并认真编制其年度述职报告。第三条 独立董事应认真的学习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及其他主管部门关于年度报告的要求,积极参加其组织的培训。第四条 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公司管理层应及时向每位独立董事全面汇报公司本年度的生产经营情况和重大事项的进展情况。同时,公司安排独立董事对重大事项进行实地考察,上述事项应有书面记录,必要的文件应有当事人签字。第五条 公司财务负责人应在为公司提供年报审计的注册会计师(以下简称“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审计前向独立董事书面提交本年度审计工作安排及其他相关材料。第六条 独立董事应在年审会计师事务所进场前,与年审注册会计师沟通审计工作小组的人员构成、审计计划、风险判断、风险及舞弊的测试和评价方法、本年度审计重点;独立董事应听取公司财务负责人对公司本年度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汇报。第七条 独立董事应在年审注册会计师出具初步审计意见后和召开董事会审议年报前,与年审注册会计师见面沟通初审意见;独立董事应审查董事会召开的程序、必备文件以及能够做出合理准确判断的资料信息的充分性,如发现与召开董事会相关规定不符或判断依据不足的情形,独立董事应提出补充、整改和
延期召开董事会的意见,未获采纳时可拒绝出席董事会,并要求公司披露其未出席董事会的情况及原因。上述意见应书面记录,并由当事人签字。第八条 独立董事应该在年报中就年度内公司对外担保等重大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第九条 独立董事应高度关注公司年审期间发生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情形,一旦发生改聘情形,独立董事应当发表意见并依法披露。
第十条 独立董事对年度报告具体事项具有异议的,经全体独立董事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后可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和咨询,相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一条 为了保证独立董事有效行使职权,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提供必要的条件,公司有关人员应的积极配合,不得拒绝、阻碍或隐瞒,不得干预独立董事独立行使职权。
公司指定董事会秘书负责协调独立董事与公司管理层的沟通,积极为独立董事在年报编制过程中履行职责创造必要的条件。
第十二条 在年度报告编制和审议期间,独立董事负有保密义务。在年度报告披露前,严防泄露内幕信息、内幕交易等违法违规行为发生。第十三条 在年报披露前30日内和年度业绩快报披露前10日内,独立董事不得买卖公司股票。
第十四条 独立董事应当对年度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独立董事对年度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无法保证或者存在异议的,应当陈述理由和发表意见,并予以披露。
第十五条 本工作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冲突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本工作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第十七条 本工作制度需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施行。
江苏必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一年 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