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必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报送信息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提高江苏必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规范运作水平,强化公司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及重大事项在筹划、编制、审议和披露等期间的外部信息报送和使用管理,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信息是指所有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定期报告、临时报告、财务数据、统计数据及需报批的重大事项等。第三条 本制度的适用范围包括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各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以及其他可以接触、获取公司重大未公开信息的人员。
第四条 公司对外报送信息实行分级、分类管理。公司董事会是信息对外报送的最高管理机构,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信息对外报送的监管工作,公司及公司各部门、控股子公司或相关人员应依照本制度的规定履行对外报送信息的审核管理程序。
第二章 对外信息报送的管理和流程
第五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涉密人员应当遵守信息披露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有关制度的要求,对公司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及重大事项履行必要的传递、审核和披露程序。
第六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涉密人员在定期报告编制、公司重大事项筹划期间,负有保密义务。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公布前,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途径向外界或特定人员泄露定期报告、临时报告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业绩座谈会、分析师会议、接受投资者调研座谈、接受媒体采访等
方式。第七条 公司在相关信息公开披露前,对于没有法律法规依据要求报送统计报表的单位,如向公司索要统计报表或涉及销售收入、利润等敏感信息的资料,公司应拒绝报送。第八条 公司依据法律法规向特定外部信息使用人报送定期报告相关信息的,提供时间不得早于公司业绩快报的披露时间,业绩快报的披露内容不得少于向外部信息使用人提供的信息内容。
第九条 公司各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依照统计、税收征管等方面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向政府有关部门或其他外部单位报送年度统计报表等资料的,或公司在进行申请授信、贷款、融资、商务谈判等事项时因特殊情况确实需要向对方提供公司的未公开的重大信息的,经办人员应填写《对外报送信息审批表》(附件1),经部门负责人、公司及各子公司总经理审批,并由董事会秘书及董事长批准后方可对外报送。第十条 公司对外报送未公开重大信息时,公司应书面提示报送的外部单位及相关人员认真履行保密义务和禁止内幕交易的义务,向接收方提供《保密提示函》(附件2),并要求接收方签署《保密承诺书》(附件3),《保密承诺书》(附件3)中应当列明接收、使用本公司报送信息的人员情况。对于法律法规政策要求需定期报送例行信息的外部行政主管单位,在报送部门、内容等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可将其视为同一内幕信息事项,要求其出具一次性保密承诺函,在同一张表格中登记此外部部门的名称,并持续登记报送信息的时间;对于其他报送事项,采取一事一函的方式。
第十一条 公司及公司各部门、成员企业对外报送信息后,相关负责人应负责将《对外信息报送审批表》和《保密提示函》复印件留本部门备查,原件交由董事会办公室保留存档。董事会办公室根据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的规定,负责将外部单位和相关人员作为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
第三章 外部信息使用管理
第十二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应当要求外部
单位或个人对其内部传递的文件、资料、报告等材料中涉及使用其所知悉的公司尚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采取有效的保密措施,严格限制信息知情人范围,并督促信息知情人认真履行保密义务和禁止内幕交易的义务。
第十三条 在公司依法定程序公告相关信息前,外部单位或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其所知悉的本公司未公开披露重大信息,也不得利用所知悉的未公开披露重大信息买卖本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本公司证券。第十四条 外部单位或个人在其对外提交的或公开披露的文件中不得使用公司的未公开重大信息,除非公司同时公开披露或已经公开披露该信息。
第十五条 公司及公司各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其工作人员应当督促外部单位或个人在因保密不当致使前述内幕信息被披露或泄露时,应立即通知公司,公司在知悉后立即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第十六条 公司内部部门或人员违反本制度规定对外报送信息的,将视情节轻重予以处罚;外部单位或个人如违规使用公司报送的未公开重大信息,致使公司遭受经济损失的,公司有权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外部单位或个人如利用其所知悉的公司未公开披露重大信息买卖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或建议他人买卖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公司应当及时向证券监管部门报告并追究其法律责任,外部单位或个人涉嫌构成犯罪的,将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冲突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九条 本制度需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施行。
附件1:对外报送信息审批表
报送信息部门(单位) |
接受/使用信息单位 |
报送时间 |
报送依据 |
对外报送信息内容 |
经办人签字 | 年 月 日 |
部门负责人审核意见 | 年 月 日 |
董事会秘书审核意见 | 年 月 日 |
备注 |
附件2:信息接收/使用单位保密义务提示函__________________(信息接收/使用单位):
根据我国《证券法》、《公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证券监管机构发布的相关监管规则,上市公司未公开披露的信息为内幕信息,上市公司应当对内幕信息的报送与使用进行严格的管理。本公司此次报送的相关材料属于未公开披露的内幕信息,现根据证券监管部门的要求,重点提示如下:
1、贵单位应当严格控制本公司报送的材料的使用范围和知情人范围。 2、贵单位以及接收、使用本公司报送的材料的所有相关人员为内幕信息知情人,负有信息保密义务。在本公司依法定程序公告相关信息前,所有内幕信息知情人不得泄露相关材料涉及的信息,也不得利用所知悉的本公司未公开信息买卖本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本公司证券。 3、贵单位及知悉本公司相关未公开信息的人员,在对外提交的或公开披露的文件中不得使用本公司的未公开信息,除非本公司已经公开披露该信息。 4、贵单位及知悉本公司相关未公开信息的人员,如因保密不当致使本公司的未公开信息被泄露的,应当立即通知本公司。 5、贵单位及知悉本公司相关未公开信息的人员,如违规使用本公司报送的未公开信息,致使本公司遭受经济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如利用其所知悉的本公司未公开信息买卖本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本公司证券的,本公司将向证券监管机构报告并追究其法律责任,涉嫌构成犯罪的,本公司将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6、按照证券监管部门的要求,本公司需将贵单位知悉本公司相关信息的人员登记备案,以备发生信息泄露时调查之用。特此提示
江苏必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年 月 日
附件3:保密承诺书江苏必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今收到贵公司的《保密提示函》,本公司在此承诺对贵公司本次报送的以下文件信息予以严格保密:
1、2、本公司接收或使用贵公司报送的上述文件的人员及其信息如下:
序号 | 姓名 | 身份证号码 | 职务 |
1 |
2 |
3 |
5、本公司(或本人)及知悉贵公司相关未公开信息的人员,如利用所知悉贵公司相关未公开信息资源,发生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承担法律责任。如给贵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本公司承担赔偿责任(赔偿范围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特此承诺!承诺人(公章/签名)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