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页 共 7 页
上海步科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推动上海步科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完善治理结构,规范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与投资者关系工作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进一步加强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通知》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上海步科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制度。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各种方式的投资者关系活动,加强与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了解和认同,提升公司治理水平,以实现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管理行为。第三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严格遵守《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证券交易所有关业务规则的规定。第四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
(1) 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关系,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进一步了解和熟悉。
(2) 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获得长期的市场支持。
(3) 形成服务投资者、尊重投资者的企业文化。
(4) 促进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股东财富增长并举的投资理念。
(5) 增加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改善公司治理。
第五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
(1) 充分披露原则。除强制的信息披露以外,公司应当主动披露对股票交
第 2 页 共 7 页
易价格或者投资者决策有重大影响的行业信息。
(2) 合规披露原则。公司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规定,保证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在开展投资者关系工作时应注意尚未公布信息及其他内部信息的保密,一旦出现泄密的情形,公司应当按有关规定及时予以披露。
(3) 投资者机会均等原则:公司应公平对待公司的所有股东及潜在投资者,避免进行选择性信息披露。
(4) 诚实守信原则。公司的投资者关系工作应客观、真实和准确,避免过度宣传和误导。
(5) 高效低耗原则。选择投资者关系工作方式时,公司应充分考虑提高沟通效率,降低沟通成本。
(6) 互动沟通原则。公司应主动听取投资者的意见、建议,实现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双向沟通,形成良性互动。
第六条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中,结合其所属行业的政策环境和发展状况,披露下列行业信息:
(1) 所处行业的基本特点、主要技术门槛,报告期内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的发展情况和未来发展趋势;
(2) 核心竞争优势,核心经营团队和技术团队的竞争力分析,以及报告期内获得相关权利证书或者批准文件的核心技术储备;
(3) 当期研发支出金额及占销售收入的比例、研发支出的构成项目、费用化及资本化的金额及比重;
(4) 在研产品或项目的进展或阶段性成果;研发项目预计总投资规模、应用前景以及可能存在的重大风险;
(5) 其他有助于投资者决策的行业信息。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工作的内容和方式
第 3 页 共 7 页
第七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1) 公司的发展战略,包括公司的发展方向、发展规划、竞争战略和经营方针等;
(2) 法定信息披露及其说明,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公告等;
(3) 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经营管理信息,包括生产经营状况、财务状况、新产品或新技术的研究开发、经营业绩、股利分配等;
(4) 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重大事项,包括公司的重大投资及其变化、资产重组、收购兼并、对外合作、对外担保、重大合同、关联交易、重大诉讼或仲裁、管理层变动以及大股东变化等信息;
(5) 企业文化建设;
(6) 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八条 公司将多渠道、多层次地与投资者进行沟通,沟通方式尽可能便捷、有效,便于投资者参与。
第九条 根据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规定应进行披露的信息必须于第一时间在公司信息披露指定报纸和指定网站公布。
第十条 公司在其他公共传媒披露的信息不得先于指定报纸和指定网站,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其他形式代替公司公告。
公司将明确区分宣传广告与媒体的报道,不以宣传广告材料以及有偿手段影响媒体的客观独立报道。
公司将及时关注媒体的宣传报道,必要时可适当回应。
第十一条 公司充分重视网络沟通平台建设,在公司网站开设投资者关系专栏,通过电子信箱或论坛接受投资者提出的问题和建议,及时发布和更新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相关信息。
第十二条 公司将丰富和及时更新公司网站的内容,将新闻发布、公司概况、经营产品或服务情况、法定信息披露资料、投资者关系联系方法、专题文章、行
第 4 页 共 7 页
政人员演说、股票行情等投资者关心的相关信息放置于公司网站。第十三条 公司设立专门的投资者咨询电话和传真,确保咨询电话、传真和电子信箱等对外联系渠道畅通,并通过有效形式向投资者答复和反馈相关信息。咨询电话由熟悉情况的专人负责,保证在工作时间线路畅通、认真接听。咨询电话号码如有变更应尽快公布。
公司利用网络等现代通讯工具定期或不定期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交流活动。
第十四条 公司可安排投资者、分析师等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
公司将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过程,使参观人员了解公司业务和经营情况,同时注意避免参观者有机会得到未公开的重要信息。
第十五条 公司努力为中小股东参加股东大会创造条件,充分考虑召开的时间和地点以便于股东参加。公司将为中小股东发言、提问提供便利,为投资者与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交流提供必要的时间。
第十六条 公司可在定期报告结束后,举行业绩说明会,或在认为必要时与投资者、基金经理、分析师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项进行一对一的沟通,介绍情况、回答有关问题并听取相关建议。
公司不得在业绩说明会或一对一的沟通中发布尚未披露的公司重大信息。对于所提供的相关信息,公司应平等地提供给其他投资者。
第十七条 公司可在实施融资计划时按有关规定举行路演。
第十八条 公司可将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在内的公司公告寄送给投资者或分析师等相关机构和人员。
第十九条 公司将在遵守信息披露规则的前提下,建立与投资者的重大事项沟通机制,在制定涉及股东权益的重大方案时,通过多种方式与投资者进行充分沟通和协商。
公司可在按照信息披露规则作出公告后至股东大会召开前,通过现场或网络投资者交流会、说明会,走访机构投资者,发放征求意见函,设立热线电话、传
第 5 页 共 7 页
真及电子信箱等多种方式与投资者进行充分沟通,广泛征询意见。
公司在与投资者进行沟通时,所聘请的相关中介机构也可参与相关活动。第二十条 公司相关重大事项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质疑的,除按照上市规则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外,还将通过现场、网络或其他方式召开说明会,介绍情况、解释原因,并回答相关问题。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或其他责任人将参加说明会。
第二十一条 公司若出现年度净利润较上一年度大幅下降或者具有分红能力但现金分红水平较低等情形,且上述情形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质疑的,公司可举行网上、网下或其他形式的路演。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工作的组织与实施
第二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制度,监事会对投资者管理工作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董事会秘书负责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二十三条 公司证券部为投资者关系管理职能部门,具体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十四条 投资者关系工作包括的主要职责是:
1、 分析研究。统计分析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的数量、构成及变动情况;持续关注投资者及媒体的意见、建议和报道等各类信息并及时反馈给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
2、 沟通与联络。整合投资者所需信息并予以发布;举办分析师说明会等会议及路演活动,接受分析师、投资者和媒体的咨询;接待投资者来访,与机构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保持经常联络,提高投资者对公司的参与度。
3、 公共关系。建立并维护与证券交易所、行业协会、媒体以及其他上市公司和相关机构之间良好的公共关系;在涉讼、仲裁、重大重组、关键人员的变动、股票交易异动以及经营环境重大变动等重大事项发生后配合公司相关部门提出并实施有效处理方案,积极维护公司的公共形象。
第 6 页 共 7 页
4、 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工作。
第二十五条 公司建立良好的内部协调机制和信息采集制度。负责投资者关系工作的部门或人员应及时归集各部门及下属公司的生产经营、财务、诉讼等信息,公司各部门及下属公司应积极配合。
第二十六条 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员工不得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
第二十七条 公司可聘请专业的投资者关系工作机构协助实施投资者关系工作。
第二十八条 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员工须具备以下素质和技能:
(1) 对公司有全面了解,包括产业、产品、技术、项目流程、管理、研发、市场营销、财务、人事等各个方面,并对公司的发展战略和发展前景有深刻的了解;
(2) 具有良好的知识结构和业务素质,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证券市场运作机制;
(3) 具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4) 具有良好的品行、诚实信用;
(5) 准确掌握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及程序等。
第二十九条 公司组织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相关人员进行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以及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相关知识的全面、系统的培训或学习。
第三十条 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中,不得出现以下情形:
(1) 透露尚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
(2) 做出可能误导投资者的过度宣传行为;
(3) 对公司股票价格公开做出预期或承诺;
(4) 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则或者涉嫌操纵股票价格的行为。
第 7 页 共 7 页
第五章 附 则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第三十三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本制度中针对上市公司的有关规定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上市后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