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深圳海联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深圳海联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等有关规定和要求,作为深圳海联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经认真审阅公司提供的相关资料,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相关议案进行了审议,现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2020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2020年度拟进行利润分配预案为:以截至2020年12月31日公司股份总数335,000,000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0.4元人民币现金(含税),合计派发现金13,400,000元;不送红股;不以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若在本次利润分配方案实施前公司总股本发生变动,公司将按照分配总额不变的原则对分配比例进行调整。
我们一致认为:2020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的规定,充分考虑了对广大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该利润分配预案合法、合规、合理,实施上述利润分配预案不会造成公司流动资金短缺或其他不良影响。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2020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二、关于2020年度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对外担保、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关于规范独立董事对于担保事项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的通知》、《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等文件规定以及《公司章程》、《对外担保管理制度》、《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严谨、实事求是的态度,对公司2020年度关联方资金往来、对外担保和关联交易进行了认真核查。
经核查,我们一致认为:
1、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2、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为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任何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的情形。
3、报告期内,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决策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关联交易事项决议审议过程中,关联董事、关联股东均进行了回避,程序合法,依据充分。关联交易是在双方平等、公允的基础上协商确定的,符合公司经营发展需要;关联交易价格公允,公司和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障,且不影响公司运营的独立性,符合公司整体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三、关于2020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公司已经建立了较为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和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符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和体系能够适应公司管理的要求和公司发展需要,能够对编制真实、公允的财务报表提供合理的保证,能够对公司各项业务活动的健康运行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提供保证。
我们一致认为:公司2020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全面、客观、真实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体系建设和运作的实际情况,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符合公司整体利益。
四、关于2021年度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查,公司2021年度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是依据公司所处行业并结合公司自身实际情况制定的,决策程序合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同意公司2021年度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
五、关于公司未来三年(2021-2023年)股东回报规划的独立意见
我们一致认为:董事会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的要求制定《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2021-2023年)》及相关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有助于健全公司持续稳定的分红政策和监督机制,有助于切实维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我们同意公司《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2021-2023年)》。
六、关于向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提供担保的对象山西联讯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为公司控股子公司,本次担保有利于促进公司及子公司业务的持续稳定发展,风险可控;本次担保事项的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行为。我们同意公司本次对外担保。
独立董事:卢广均 谭青 林宪
2021年4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