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海联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控制鉴证报告
亚太(集团)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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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内部控制鉴证报告 1-2
二、深圳海联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3-12
亚会专审字(2021)第01610024号
内部控制鉴证报告
深圳海联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
我们接受委托,审核了后附的深圳海联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联讯公司”)管理层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相关规定对2020年12月31日与财务报表相关的内部控制有效性作出的认定。
一、管理层的责任
海联讯公司管理层的责任是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并保持其有效性,同时按照财政部等五部委颁布的《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财会[2008]7号)及相关规定对2020 年12月31日与财务报表相关的内部控制有效性作出认定,并确保该认定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二、注册会计师的责任
我们的责任是对海联讯公司上述认定中所述的截至2020年12月31日止与财务报表相关的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发表鉴证意见。
三、工作概述
我们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其他鉴证业务准则第3101号——历史财务信息审计或审阅以外的鉴证业务》的规定执行了鉴证业务。上述规定要求我们计划和实施鉴证工作,以对鉴证对象信息是否不存在重大错报获取合理保证。在鉴证过程中,我们实施了包括了解、测试和评价内部控制设计的合理性和执行的有效性,以及我们认为必要的其他程序。我们相信,我们的鉴证工作为发表意见提供了合理的基础。
四、内部控制的固有局限性
内部控制具有固有限制,存在由于错误或舞弊导致错报发生和未被发现的可能性。此外,由于情况的变化可能导致内部控制变得不恰当,或降低对控制政策、程序遵循的程度,因此,于2020年12月31日有效的内部控制,并不保证在未来也必然有效,根据内部控制评价结果推测未来内部控制有效性具有一定的风险。
五、鉴证结论
我们认为,海联讯公司按照财政部等五部委颁发的《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相关规定于2020年12月31日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与财务报表相关的有效的内部控制。
六、对报告使用者和使用目的的限定
本鉴证报告仅供海联讯公司年度报告披露时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我们同意将本鉴证报告作为海联讯公司年度报告的必备文件,随同其他文件一起报送并对外披露。
亚太(集团)会计师事务所 中国注册会计师(特殊普通合伙) (项目合伙人)
中国,北京 中国注册会计师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