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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联讯:监事会议事规则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04-21

深圳海联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条 宗 旨为进一步规范公司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促使监事和监事会有效地履行监督职责,提高监事会规范运作和科学决策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海联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订本规则。第二条 监事会日常管理监事会主席负责监事会的日常管理。第三条 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监事会每六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第四条 定期会议提案在发出召开监事会定期会议通知前,监事会主席应当向全体监事征集会议提案。在征集提案和征求意见时,监事会主席应当说明监事会重在对公司规范运作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行为的监督而非公司经营管理的决策。

第五条 临时会议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监事会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一)任何监事提议召开时;

(二)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通过了违反法律、法规、部门规章、监管部门的各种规定和要求、《公司章程》和其他有关规定的决议时;

(三)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行为可能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害或者在市场

中造成恶劣影响时;

(四)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被股东提起诉讼时;

(五)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证券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处罚时;

(六)证券监管要求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临时会议的提议及程序

监事提议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应当向监事会主席提交经提议监事签字的书面提议。书面提议中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提议监事的姓名;

(二)提议理由或者提议所基于的客观事由;

(三)提议会议召开的时间或者期限、地点和方式;

(四)明确和具体的提案;

(五)提议监事的联系方式和提议日期等。

提案内容应当属于《公司章程》规定的监事会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与提案有关的材料应当一并提交。

监事会主席收到上述书面提议和有关材料后,认为提案内容不明确、不具体或者有关材料不充分的,可以要求提议人修改或者补充。

监事会主席收到监事的书面提议后3日内,监事会主席或其指定人员应当发出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通知。

第七条 会议的召集和主持

监事会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

第八条 会议通知召开监事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监事会主席或其指定人员应当于定期会议召开5日前、临时会议召开3日前将会议通知,通过专人送达、传真、邮件(包括电子邮箱)等方式提交全体监事和董事会秘书。非直接送达的,还应当通过其他通讯方式进行确认并做相应记录。

情况紧急下,需要尽快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口头或者电话等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做出说明。第九条 会议通知的内容书面会议通知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举行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事由及议题;

(三)发出通知的日期。

口头通知至少应包括上述第(一)项内容,以及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说明。

第十条 会议的召开

监事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的监事出席方可举行。

监事会可以要求公司董事、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内部和外部审计人员列席监事会会议,回答所关注的问题。

第十一条 亲自出席和委托出席

监事原则上应当亲自出席监事会会议。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书面委托其他监事代为出席监事会会议。

委托书应当载明:

(一)委托人和受托人姓名;

(二)委托人对每项提案的简要意见;

(三)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和对提案表决意向的指示;

(四)委托人授权的日期、有效期限、委托人的签名或盖章等。受托监事应当向会议主持人提交书面委托书,在会议签到簿上说明受托出席情况。代为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在授权范围内行使监事权利。监事未出席监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第十二条 会议签到制度监事会会议实行签到制度,凡参加会议的人员须亲自签到,不得由他人代签。第十三条 会议召开方式监事会会议以现场召开方式为原则。必要时,在保障监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采用通讯方式召开,也可以采用现场与通讯方式相结合召开。以现场出席(包括视频、电话参会)的监事人数及规定期限内实际收到的传真或者电子邮件等有效表决票计算出席会议的监事人数。第十四条 会议审议程序

(一)监事会审议的每项议题或提案,须由提案人或会议指定人员作主题中心发言,宣读提案主要内容和说明提案的主导意见。

(二)会议主持人应当提请出席监事会会议的监事对各项提案发表明确的意见。

(三)监事阻碍会议正常进行或者影响其他监事发言的,会议主持人应当制止。

(四)除征得全体与会监事的一致同意外,监事会会议不得就未包括在会议通知中的提案进行表决。监事接受其他监事委托代为出席监事会会议的,不得代表其他监事对未包括在会议通知中的提案进行表决。

(五)会议主持人应当根据监事的提议,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其他员工或者相关中介机构业务人员到会接受质询。

第十五条 表决票及表决结果统计

监事会采用记名投票方式,表决票应在监事会就每一审议事项表决之前,分发给出席会议的监事,并在表决完成后收回;受其他监事委托代为投票的监事,除自己持有一张表决票外,亦应代委托监事持有一张表决票,并在该表决票上的签名栏中注明“受某某监事委托投票”;若公司以通讯方式召开会议,公司应将表决票连同会议通知一并送达每位监事,监事应在规定期限内以通讯方式作出表决。

监事在会议主持人宣布表决结果后或超过规定时限进行表决的,其表决情况不予统计。

第十六条 决议的形成

与会监事表决完成后,工作人员应当及时收集监事的表决票,交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代表,在一名监事的监督下进行统计。召开现场会议的,会议主持人应当当场宣布统计结果;其他情况下,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董事会办公室在规定表决时限结束后的下一个工作日,通知监事表决结果。

第十七条 监事会决议

每项提案经过充分讨论后,主持人应当适时提请与会监事进行会议表决。

会议表决实行一人一票,以记名投票方式进行。

监事的表决意向分为赞成、反对和弃权。与会监事应当从上述意向中选择其一,未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向的,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有关监事重新选择,拒不选择的,视为弃权;中途离开会场不回而未做选择的,视为弃权。监事会对所有列入会议议程的事项应当逐项进行表决,不得以任何理由搁置或不予表决。监事会形成会议决议应当经全体监事过半数同意。第十八条 关于定期报告的特别规定监事会应当提出书面审核意见,说明监事会对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审核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监事应当依法对定期报告是否真实、准确、完整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不得委托他人签署,也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签署。监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对定期报告内容存在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说明具体原因。第十九条 会议录音召开监事会会议,可以视需要进行录音。第二十条 会议记录监事会应当将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会议记录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届次和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

(二)会议通知的发出情况;

(三)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

(四)出席监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监事会的监事(代理人)姓名;

(五)会议审议的提案、监事对有关事项的发言要点;

(六)每项提案的表决方式和表决结果(说明具体的赞成、反对、弃权票数);

(七)与会监事认为应当记载的其他事项。

对于通讯方式召开的监事会会议,监事会工作人员应当参照上述规定整理会议记录。第二十一条 会议记录和决议签字出席会议的监事和记录人员应当在会议记录和决议上签名,与会监事应当对会议记录和决议进行签字确认。监事对会议记录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在会议记录签字时作出说明。监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某种说明性记载。监事既不按前款规定进行签字确认,又不对其不同意见作出书面说明,视为完全同意会议记录和会议决议的内容。第二十二条 信息披露监事会决议公告事宜,由董事会秘书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办理。监事应当保证监事会决议公告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监事会决议公告和相关重大事项公告分别披露。监事会决议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通知发出的时间和方式;

(二)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以及是否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说明;

(三)委托他人出席和缺席的监事人数和姓名、缺席原因或受托监事姓名;

(四)每项议案获得的同意、反对和弃权的票数以及有关监事反对或者弃权的理由;

(五)审议事项的具体内容和会议形成的决议。

在决议公布前,与会监事、会议列席人员和记录、工作人员负有对决议内容保密的义务。

第二十三条 档案保存与使用

监事会会议档案,包括会议通知、会议材料、会议签到簿、会议录音资料、表决票、经与会监事签字确认的会议记录、决议等,由监事会主席指定专人负责保管,保存期不少于10年。

日常需要使用监事会会议档案材料的,经监事会主席批准。

第二十四条 附 则

(一)本规则所称“以上”、“内”、“不足”含本数;“超过”、“少于”不含本数。

(二)本规则为《公司章程》之附件。本规则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办法与相关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一致时,以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为准。

(三)本规则由公司监事会负责解释。

(四)本规则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修改亦相同。

深圳海联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4月20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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