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立场,现就2021年4月20日公司召开的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聘任公司常务副总经理、副总经理事项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李峰先生、翁向阳先生的个人履历等相关资料,我们认为:李峰先生、翁向阳先生具备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和能力,能够胜任所聘岗位职责的要求,不存在《公司法》第146条规定的情形;无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情形;无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董事会聘任上述高级管理人员的提名、审议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一致同意聘任李峰先生为公司常务副总经理、翁向阳先生为公司副总经理,任期自公司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十届董事会届满之日止。
(以下无正文)
杭州天目山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签名:章良忠、余世春、张春鸣
2021年4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