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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代码:600240股票简称:华业资本编号:临2021-026
北京华业资本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民事判决书》的公告特别提示: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北京华业资本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9年1月31日披露《北京华业资本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子公司收到<应诉通知书>及<民事起诉状>的公告》(编号:临2019-013),相关案件情况详见上述公告。公司(以下简称“华业资本”或“公司”)于近日收到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法院”)发来的(2018)津民初150号《民事判决书》,具体情况如下:
一、诉讼案件的基本情况
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中国金融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金租”)
被告一:北京华业资本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二:北京高盛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高盛华”)
案由:借款合同纠纷
二、《民事判决书》相关内容
原告中金租与被告华业资本、高盛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法院于2018年12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9年10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百八十七条、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二百二十三条、第二百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六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
1、华业资本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中金租本金332,583,387.9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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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内利息13,788,352.96元,自2019年1月3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以本金332,583,387.96元为基数,按年利率7.5%计算),违约金(自2018年10月15日、2019年1月15日、2019年1月3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分别以到期未付利息6,374,514.94元、6,374,514.94元、1,039,323.08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五计算);
2、高盛华以房产对本判决第一项给付事项承担抵押担保责任,中金租有权以该财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在合同约定的范围内优先受偿(抵押物详见《抵押财产清单》);
3、中金租对高盛华的房产产生的全部销售收入、租金收入及管理费等现有及将有的全部应收账款对本判决第一项给付事项在合同约定的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4、高盛华对本判决第一项给付事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其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华业资本追偿;
5、驳回中金租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200,114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2,205,114元,由中金租负担434,715元,由华业资本、高盛华负担1,770,399元。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产生的影响尚不能确定。公司将根据案件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四、备查文件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发来的(2018)津民初150号《民事判决书》
特此公告。
北京华业资本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