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合康新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美的集团财务有限公司办理金融业务的风险处置预案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预防、化解北京合康新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在美的集团财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财务公司”)开展的信贷、存款等金融业务的风险,保证公司资金的安全性和流动性,特制定本处置预案。
第二章 风险处置机构与职责第二条 公司成立风险处置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称“领导小组”),负责存、贷款风险防范及处置,并组织存、贷款等金融业务风险的防范和处置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实施存、贷款等金融业务风险防范及处置工作。
第三条 领导小组组长由公司总经理担任,副组长由公司财务总监担任,成员包括公司证券投资、公财经、公司法务部、公司审计部及公司下属各单位财务部等相关部门负责人。领导小组下设工作小组,办公地点设在公司财经,由财务负责人任工作小组组长,具体负责日常的监督与管理工作,严控财务公司金融服务风险。
第四条 金融服务风险处置机构职责:
(一)领导小组统一领导金融服务风险的应急处置工作,全面负责金融服务风险的防范和处置工作。
(二)公司财经、证券投资、审计部及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积极落实各项防范化解风险的措施,相互协调,共同防范和化解风险。
(三)工作小组实时关注财务公司经营情况,一旦发现问题,及时向领导小组报告,并采取果断措施,防止风险扩散和蔓延,将风险降到最低。
第五条 领导小组作为风险应急处置机构,一旦财务公司发生风险,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并按照规定程序开展工作。
第六条 对风险的处置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统一领导,分级负责。金融服务风险的处置工作由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对董事会负责,全面负责金融服务风险的防范和处置工作。
(二)各司其职,协调合作。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积极筹划、落实各项防范化解风险的措施,相互协调,共同控制和化解风险。
(三)收集信息,重在防范。加强对风险的监测,督促财务公司及时提供相关信息,关注其经营情况,测试其资金流动性,并从美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其成员单位或监管部门处及时了解信息,做到信息监控到位,风险防范有效。
(四)及早预警,及时处置。相关部门应加强对风险的监测,对风险做到早发现、早报告,一旦发现问题,及时向领导小组报告,并采取果断措施,及时控制和化解风险,防止风险扩散和蔓延,将风险降到最低。
第三章 工作要求
第七条 建立风险报告制度,以定期或临时的形式向董事会汇报,并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披露。
第八条 各有关责任单位、部门应定期取得并审阅财务公司的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等财务报告,对财务公司的经营资质、业务活动和风险控制情况进行评估,定期向董事会提交风险评估报告。
第九条 当财务公司出现存贷款等异常波动风险时,领导小组应及时向财务公司或监管机构了解信息,整理分析后形成书面报告递交董事会。对存贷款等风险,任何单位、个人不得隐瞒、缓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缓报、谎报。
第十条 公司在财务公司的金融业务应当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监管部门对关联交易的相关规定履行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一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应立即启动应急处置预案:
(一)财务公司出现违反《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中第31条、第32条或第33条规定的情形;
(二)财务公司任何一个财务指标不符合《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第34条规定的要求;
(三)财务公司发生挤提存款、到期债务不能支付、大额贷款逾期或担保垫款、电脑系统严重故障、被抢劫或诈骗、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涉及严重违纪、刑事案件等重大事项;
(四)发生可能影响财务公司正常经营的重大机构变动、股权交易或者经营风险等事项;
(五)公司在财务公司的存款余额占财务公司吸收的存款余额的比例超过30%;
(六)财务公司的股东对财务公司的负债逾期1年以上未偿还;
(七)财务公司出现严重支付危机;
(八)财务公司当年亏损超过注册资本金的30%或连续3年亏损超过注册资本金的10%;
(九)财务公司因违法违规受到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等监管部门的行政处罚;
(十)财务公司被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责令进行整顿;
(十一)其他可能对公司存放资金带来安全隐患的事项。
第十二条 责任单位、部门和人员应按照规定的职责,在启动应急处置预案后,采取以下措施:
(一) 及时向领导小组、董事会报告;
(二) 敦促财务公司提供情况说明,并多渠道了解核实,必要时进驻现场调查,分析原因,掌握动态;
(三) 根据风险的起因和状况, 包括但不限于停止新增存款、终止服务协议等,迅速采取措施,控制和化解风险;
(四) 启动其他有利于防范、控制和化解存款风险的措施。
第十三条 相关责任人应及时向领导小组和董事会报告预案的执行和实施情况,领导小组和董事会应及时了解掌握预案的执行和实施情况。根据预案的执行和实施情况,领导小组和董事会在履行必要程序后可调整风险处置方案。
第十四条 针对出现的风险,应急处置小组应与财务公司召开联席会议,要求财务公司采取积极措施,进行风险自救,避免风险扩散和蔓延。具体措施包括但不限于:
(一)暂缓或停止存入资金至财务公司;
(二)立即收回已存入财务公司的资金;
(三)停止接受来自财务公司的新的信贷业务;
(四)对未到期信贷业务展开评估并确认公司是否能如期偿还。
第十五条 相关风险事件解决后,领导小组要对风险产生的原因、造成的后果进行分析和评估,完善有关制度和预案。如果影响风险的因素不能消除,则撤出全部存款。
第十六条 金融服务风险事件解决后,领导小组应对财务公司的经营情况、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活动进行重新评估,根据评估结论,重新提交公司有关机关审议与财务公司的金融业务。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预案中的未尽事宜,应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董事会负责解释本预案。董事会有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公司实际情况,对本预案进行修改。
第十九条 本预案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北京合康新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一年四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