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合康新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作为北京合康新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的规定,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进行了认真的审议并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 独立董事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在认真审阅相关资料后,我们对报告期内公司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和对外担保情况进行了认真的核查,现发表专项说明如下:
1、报告期内,未发现公司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违规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2、报告期内,公司没有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任何非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的情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也未强制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
对于公司2018年底,2019年初发生的前任实际控制人、董事长兼总经理叶进吾为原公司控股子公司签署、盖章两笔违规担保事项,事项发生后本公司董事会已作出相应的整改措施予以及时纠正,叶进吾及上海上丰集团有限公司也已对上述违规对外担保提出反担保措施。
除此之外,公司的各项担保均已按照《公司章程》及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的规定履行了相应审批程序。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无逾期对外担保情况,也无违规对外担保情况。
二、 独立董事关于2020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通过实地考查并对2020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审议后,我们认为:
1、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符合我国有关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的要求,符合现代
管理要求的内部组织结构,也适合目前公司生产经营实际情况需要。
2、公司的组织架构和内部控制措施对企业管理各个过程、各个环节的控制发挥了较好的作用,能够预防风险,保证公司各项业务活动健康稳定的运行。
3、针对2018年底,2019年初发生的两笔违规担保事项,属于在开展内部控制评价过程中发现的一般缺陷,公司督促相关人员加强对《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学习,强化风险责任意识,提高规范运作水平及信息披露质量;根据上述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进一步提高规范运作意识,完善公司治理,强化信息披露管理,更好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如实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的真实情况,不存在明显薄弱环节和重大缺陷,随着公司未来经营发展的需要,公司需不断深化管理,进一步完善内部控制制度,使之适应公司发展的需要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三、 独立董事关于2020年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意见
经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截至2020年12月31日,公司2020年度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515,020,250.06元,合并报表未分配利润-266,706,034.58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综合考虑公司未来的资金安排计划及发展规划,结合到当前整体市场环境、公司经营情况,为满足公司日常经营和未来投资需要,保障公司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的资金需求和中长期发展战略的顺利实施,增强公司抵御风险的能力,实现公司持续、稳定、健康发展,更好地维护全体股东的长远利益,公司拟定2020年度利润分配预案为:不派发现金红利、不送红股、不以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董事会拟定的2020年度利润分配预案不存在违反《公司法》、《公司章程》有关规定的情形,未损害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有利于公司的正常经营和健康发展。我们同意该利润分配预案,并同意将此议案提交2020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四、 独立董事关于2021年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独立意见
公司2021年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定价公允,没有违反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五、 独立董事关于公司与美的集团财务有限公司签署<金融服务协议>暨关
联交易的独立意见该金融服务协议暨关联交易事项有利于公司资金管理的需要,有利于进一步拓宽公司融资渠道,降低融资成本,减少财务费用,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不会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的利益,也不构成对上市公司独立性的影响,且各项交易遵循了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符合中国证监会、深交所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同意将《关于公司与美的集团财务有限公司签署<金融服务协议>暨关联交易的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六、 独立董事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和《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公司未能完成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及预留授予的第三个解除限售期的业绩考核目标,公司根据激励计划要求,对涉及183名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及5名预留授予的激励对象合计5,073,000股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其中,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为
2.32元/股,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为1.48元/股,回购资金为公司自有资金。
经核查相关资料,公司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合计5,073,000股符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8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和《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规定,程序合法、合规。因此,我们同意上述事项,并提交公司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七、 独立董事关于计提信用减值和资产减值损失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本次公司计提资产减值准备是基于谨慎性原则,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等相关规定和公司资产的实际情况,没有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权益。计提减值准备后,能够更加公允反映公司财务状况,同意本次计提商誉减值准备。
八、独立董事关于减少注册资本暨修订公司章程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我们认为:本次公司章程的修订符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同意对公司章程相关条款进行修订。
九、独立董事关于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变更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相关文件要求进行的合理变更;本次会计估计变更是根据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做出的合理变更,能够更真实、完整地反应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本次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变更符合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规定,本次变更不会对公司财务报表产生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变更。
十、独立董事关于制定<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2018-2020)>的独立意见
公司制定的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公司章程等相关文件规定,符合公司实际发展情况,进一步完善和健全了利润分配政策,有利于维护公司全体股东利益;决策程序合法合规,我们同意本事项。
十一、独立董事关于使用自有资金进行委托理财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真审议了《关于使用自有资金进行委托理财的议案》,并对公司经营情况、财务状况等事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发表了如下意见:在保证公司正常资金需求和资金安全的前提下,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委托理财,有利于提高公司资金的使用效率,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内容及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规定。
十二、独立董事关于补选非独立董事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资料及提名、推荐、审议、表决程序,我们认为曹志杰先生的任职资格、提名程序均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同意董事会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合康新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高志勇
纪常伟
花 为
2021年4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