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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安通: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04-20

安通控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

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我们作为安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在认真审阅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事项的相关材料,并听取公司管理层的说明后,基于独立、客观判断的 原则,现就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的独立意见

公司对本次会计差错进行更正符合公司实际经营和财务状况,本次会计差错更正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28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和《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9号——财务信息的更正及相关披露》(2020年修订)等相关文件的规定,更正后的信息能够更加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不存在损害公司利益及广大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同意公司本次对前期会计差错的更正。

二、关于2020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意见

因公司2020年度母公司期末未分配利润为负数,不具备现金分红条件,所以公司《2020年度利润分配预案》是以公司实际经营情况提出的分配方案,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指引》、《公司章程》等有关分红规定。公司董事会综合考虑了公司现阶段的经营发展需求和财务状况提出的《2020年度利润分配预案》,不存在损害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有利于公司的长远发展。

因此,我们同意公司《2020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并同意将本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关于2020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公司已建立了一套较为健全、完善的内部控制管理体系。公司的各项内部控

制制度均符合我国有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关上市公司治理的规范性文件要求,内部控制制度执行有效,能够适应公司当前生产经营的实际工作需要。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对公司2020年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进行了评估,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的《2020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真实、完整、客观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的实际情况。

因此,我们同意公司2020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四、关于对2020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独立意见公司根据《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公司编制的2020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的专项报告真实地反应了公司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我们同意董事会关于2020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五、关于聘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独立意见

1、公司董事会聘任袁济忠先生、李河彬先生担任公司副总经理。艾晓锋先生担任公司财务总监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2、经审阅袁济忠先生、李河彬先生、艾晓锋先生的个人资料,未发现有《公司法》第146条规定的情况,以及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并且禁入尚未解除的情况,拟聘任的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符合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条件,能够胜任所聘岗位职责要求。

3、公司本次聘任的高级管理人员能够充分发挥公司资源优势,符合公司的战略发展要求及全体股东利益。

因此,我们同意公司董事会聘任袁济忠先生、李河彬先生担任公司副总经理。艾晓锋先生担任公司财务总监。

六、关于公司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2021年度薪酬方案的独立意见

2021年度公司拟定的现任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方案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是结合公司经营规模、参照行业薪酬水平等实际情况制定的,审批程序合法有效,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同意董事会拟定的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并同意将董事的薪酬方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七、关于对2021年度公司与关联方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独立意见

公司2021年度拟与关联方发生的日常性关联交易符合公司日常经营需要,能充分利用关联方拥有的资源和优势为公司日常经营服务,实现优势互补和资源合理配置,在价格公允的基础上是一种对等的互利性经营行为,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同意2021年度公司与关联方日常关联交易的预计,并同意将本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八、关于公司会计估计变更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会计估计变更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及公司的实际情况,变更后的会计估计更加客观、公允的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提供更可靠、更相关的会计信息。本次会计估计变更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同意公司本次对会计估计的变更。

九、关于未来三年分红回报规划(2021年-2023年)的独立意见

公司《未来三年分红回报规划(2021年-2023年)》的制定符合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分红政策,有利于维护公司及股东权益,实现对投资者的合理回报,不存在损害公司利益及中小股东权益的情形。公司建立了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机制,保证了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有利于完善和健全公司的分红决策和监督机制,保护公司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因此,我们同意公司制定的未来三年分红回报规划(2021年-2023年),并同意将本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十、关于2021年度预计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拟对全资子公司提供的担保事项是为满足公司正常经营业务的需要,符合公司整体经营发展要求。公司全资子公司日常经营正常,资信状况良好,各方面运作正常,担保风险总体可控。

因此,我们同意公司关于2021年度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的预计,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十一、关于增加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额度的独立意见

公司及下属子公司目前经营情况正常,财务状况稳健,在确保公司正常经营的情况下,合理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购买安全性较高、流动性较好、短期(不超过12个月)的低风险理财产品,有利于提高公司资金的使用效率,提高资产回报

率,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该事项决策和审议程序合法、合规。

因此,我们同意公司增加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额度。

十二、关于申请撤销股票交易退市风险警示和其他风险警示

经核查,公司对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第13.3.2条关于退市风险警示和13.9.1条其他风险警示情形进行了逐项排除,公司司法重整完成后,公司关联方资金占用和违规担保情形的影响已消除,2020年的财务会计报告相关财务指标涉及退市风险警示的情形已消除,同时公司不存在《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规定的其他需要实行退市风险警示和其他风险警示的情形,已符合《股票上市规则》关于申请撤销股票交易退市风险警示和其他风险警示的条件。公司股票交易撤销退市风险警示和其他风险警示,有利于保护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因此,我们同意公司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撤销股票交易退市风险警示和其他风险警示。

十三、关于公司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独立意见

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在担任本公司审计机构期间认真负责、勤勉尽责,能够坚持独立、客观、公正的执业原则,为本公司出具的审计报告客观、公正地反映了公司各期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因此,我们同意续聘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1年度财务审计机构,并同意将本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为独立董事签字页)

(本页无正文,为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

储雪俭 张志越 邵立新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六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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