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我们作为安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立场,认真审阅了本次拟提交给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的相关议案后,发表如下事前认可意见:
一、关于2021年度公司与关联方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事前认可意见
公司对本次2021年度与关联方日常关联交易的预计额度是根据公司以往日常经营过程的实际交易情况进行的合理预测,是建立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进行的,关联交易定价遵循市场规律价格公允,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特别是非关联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我们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一、关于公司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事前认可意见
鉴于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其在担任公司审计机构期间,恪尽职守、勤勉尽责,公允合理地发表审计意见,综合考虑审计质量和服务水平,能够满足公司财务审计工作的要求。
因此,我们同意继续聘任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1年度会计师事务所,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给公司董事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的事前认可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
储雪俭 张志越 邵立新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