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部分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概述
1.会计政策变更原因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以下简称:财政部)于2018年12月7日修订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财会〔2018〕35号)(以下简称:新租赁准则),要求在境内外同时上市的企业以及在境外上市并采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或企业会计准则编制财务报表的企业,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其他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根据上述会计准则的要求,公司需对会计政策相关内容进行相应调整,并按以上文件规定的起始日开始执行上述会计准则。
2.变更前公司所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前,公司按照财政部于2006年2月15日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和于2006年10月30日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应用指南》等相关规定执行。
3.变更后公司所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变更后,公司将按照财政部于2018年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相关规定执行。
除上述会计政策变更外,其他未变更部分,公司仍按照财政部前期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4.变更日期
根据财政部相关文件规定的起始日,公司于2021年1月1日起执行新租赁准则。
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承租人经营租赁业务将增加公司的资产总额与负债总额,但不会对所有者权益、净利润产生重大影响。
公司自2021年1月1日起执行新租赁准则,并自2021年第一季度起按新准则要求进行会计报表披露,不重述2020年末可比数据。执行上述新租赁准则预计不会对公司财务报表产生重大影响。
三、董事会的合理性说明及审议情况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会计准则内容及公司的实际情况做出的合理调整,有利于更加客观、准确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董事会七届一百一十八次会议审议同意公司根据最新的会计准则变更会计政策,按《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进行确认、计量及列报,并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
四、独立董事意见
关于公司部分会计政策变更的事项,公司独立董事经审阅公司提供的议案和相关资料,根据监管部门的有关规定,认为:公司董事会关于会计政策变更事项的表决程序合法有效;公司根据最新会计准则的内容及公司的实际情况做出会计政策变更,能够更加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符合公司及所有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公司根据最新的会计准则变更会计政策,按《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进行确
认、计量及列报,并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
五、监事会意见
监事会认为: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会计准则内容及公司的实际情况做出的合理调整,有利于更加准确地体现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同意公司根据最新的会计准则变更部分会计政策并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
深圳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二○二一年四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