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度履职情况报告本人郜永军作为神州高铁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十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在2020年度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等的要求,认真行使法律所赋予的权利,及时了解公司的生产经营信息,全面关注公司的发展状况,积极出席公司2020年度召开的相关会议,对公司董事会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客观意见,忠实履行职责,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独立作用,维护了公司和股东、特别是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具体述职情况如下:
一、2020年度出席会议情况
(一)出席董事会情况
独立董事出席董事会情况 | ||||||
独立董事姓名 | 本报告期应参加董事会次数 | 现场出席次数 | 以通讯方式参加次数 | 委托出席次数 | 缺席次数 | 是否连续两次未亲自参加会议 |
郜永军 | 12 | 0 | 12 | 0 | 0 | 否 |
2020年度对于应参加的董事会会议审议的各项议案,本人本着勤勉务实和诚信负责的原则,对所有议案都经过客观谨慎的思考,均投出赞成票,没有反对、弃权的情形。
(二)列席股东大会情况
2020年度本人共列席了1次股东大会会议。
二、2020年度出席专门委员会情况
本人担任公司第十三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召集人和提名委员会委员,具体参会情况如下:
1、2020年4月13日出席第十三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六次会议,经审议,同意《关于公司2019年度董事与高级管理人员薪酬与考核的议案》。
2、2020年7月13日出席第十三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七次会议,经审议,同意《2020年度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年度绩效考核方案》。
3、2020年12月2日出席第十三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八次会议,
经审议,同意《关于注销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
4、2020年4月3日出席第十三届董事会提名委员会第二次会议,经审议,同意《关于提名公司董事会秘书候选人的议案》。
三、2020年度发表独立董事意见情况
根据《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基于独立判断,本人对董事会审议的全部议案均投出赞成票,没有反对、弃权的情况,同时对部分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具体情况如下:
(一) 2020年1月3日,公司召开第十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对公司《关于天津地铁2号线、3号线项目银行保函相关担保安排的议案》发表独立意见。
(二)2020年2月28日,公司召开第十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对公司《关于与国投财务有限公司发生授信、存贷款、结算业务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和独立意见。
(三) 2020年3月23日,公司召开第十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对公司《关于公司与禹亳铁路公司2020年预计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和独立意见。
(四) 2020年4月7日,公司召开第十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对公司《关于公司 2020 年度理财管理计划的议案》、《关于聘任公司董事会秘书的议案》发表独立意见。
(五) 2020年4月23日,公司召开第十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对公司《2019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2019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2019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关于北京华高世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业绩承诺履行情况的议案》发表独立意见;对《关于子公司与国投租赁开展应收账款保理业务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和独立意见。
(六) 2020年8月28日,公司召开第十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对《公司关于2020年半年度与国投财务有限公司存贷款风险评估报告》发表独立意见。
(七) 2020年12月7日,公司召开第十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次会议,对公司《关于注销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发表独立意见;对《关于拟聘任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和独立意见。
四、保护投资者权益方面做的工作
(一)切实履行独立董事职责,做好独立董事日常工作,与公司董事、董事会秘书以及其他相关工作人员保持联系,及时了解公司的生产经营状况、内部控制制度建设等情况。对于提交给董事会的各项议案,能够认真核查实际情况,仔细审阅相关文件,并对公司相关部门及人员进行询问,利用自己的专业知识,以及监管机构的相关规定,对审议事项作出公正判断,独立、客观、审慎地行使表决权。
(二)持续关注公司信息披露工作,对规定信息的及时披露进行有效的监督和核查,使公司能够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深证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地完成信息披露工作。
(三)加强自身学习,提高履职能力。为切实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本人认真学习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新出台的各项法规、制度,及时参加培训,加深对相关法规,尤其是涉及到规范公司治理结构、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等方面的认识和理解,提高对公司和投资者、特别是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保护意识。
五、其他事项
(一)无提议召开董事会的情况
(二)无提议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情况
(三)无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等
以上是本人在2020年度在任职公司独立董事期间履行职责的情况汇报。2021年度,本人将继续本着诚信与勤勉的原则,按照《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及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对独立董事的规定和《公司章程》等要求,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所赋予的权利,更加尽职尽责地履行独立董事义务,维护公司和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独立董事:郜永军
2021年4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