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制度》等相关规定,我们作为北京赛科希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认真审阅了公司董事会提供的相关资料,并基于自身的独立判断,就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相关事项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如下:
一、 关于续聘2021年度审计机构的事前认可意见
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在公司2020年度审计工作中,严格遵守独立、客观、公正的执业准则,履行审计职责,能够胜任公司各项审计工作的要求。本次聘任审计机构的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因此,我们同意续聘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1年度审计机构,并将该议案提交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
二、 关于预计2021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事前认可意见
公司与北京绿美得节能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发生的关联租赁是为了满足公司正常经营生产需要,交易条件、价格公允。相关决策和审批程序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情形。因此,我们同意公司2021年度日常关联交易事项,并将该议案提交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
(以下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