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对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聘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经核查,本次聘任戴登安先生担任公司总经理,聘任李卫东先生、王浩波先生、胡华海先生为公司副总经理,聘任胡静女士为公司总会计师,聘任顾晓新女士为公司董事会秘书的审议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合法有效。
2、经审核,以上高级管理人员具备履行本岗位职责所必需的资格与能力,未发现有《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中规定的情形;未曾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的惩戒,不存在《公司法》、《公司章程》等规定或证券交易所认定的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稽查;不是失信被执行人,不是失信责任主体或失信惩戒对象;其任职资格符合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条件,符合公司相应岗位的职责要求。
我们同意聘任戴登安先生担任公司总经理,聘任李卫东先生、王浩波先生、胡华海先生为公司副总经理,聘任胡静女士为公司总会计师,聘任顾晓新女士为公司董事会秘书。
(此页为合肥丰乐种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一次董事会会议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的签字页,本页无正文)
刘有鹏: 丁克坚: 朱丹:
陈结淼:
2021年4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