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阳谷华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和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作为山东阳谷华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谨慎的原则,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四会议的相关议案及2020年度相关事项发表如下事前认可意见和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2020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公司已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体系,并能得到有效的执行。公司《2020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全面、客观、真实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体系建立、完善和运行的实际情况。
二、关于2020年度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截止2020年12月31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为人民币10,650万元,其中公司对全资子公司山东戴瑞克新材料有限公司累计担保总额为人民币4,000万元,对山东谷丰源生物科技集团有限公司累计担保总额为人民币6,650万元。公司不存在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任何非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也未强制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我们认为,公司对外担保的决策程序符合《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该事项在很大程度上为公司的生产经营提供了可靠资金保障,符合公司的发展及投资者的利益,其决策程序合法、有效。报告期内,公司未发生各种违规对外担保情况,也不存在以前年度累计至2020年12月31日违规对外担保情况。
三、关于2020年度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报告期内,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不存在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也不存在以前年度发生并累积至报告期的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四、关于公司2020年度关联交易事项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报告期内公司发生的关联担保行为是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王传华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王文博先生对公司融资提供无偿担保,上述关联担保有效支持公司发展,缓解公司资金需求,降低公司投资风险,有利于公司业务发展,均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五、关于公司续聘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1年度审计机构的事前认可意见和独立意见
1、事前认可意见
公司董事会拟续聘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1年度审计机构,经核查,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证券业从业资格,具有上市公司审计工作的丰富经验和职业素养,其在担任公司审计机构期间,遵循《中国注册会计师独立审计准则》,勤勉尽责,公允合理地发表了独立审计意见。我们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
2、独立意见
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证券业从业资格,具有上市公司审计工作的丰富经验和职业素养,其在担任公司审计机构期间,遵循《中国注册会计师独立审计准则》,勤勉尽责,公允合理地发表了独立审计意见。我们一致同意继续聘请大信会计师事务有限公司为公司2021年度审计机构并同意将此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六、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2020年度的薪酬能严格按照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制度和有关激励考核制度执行。公司2021年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确定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等规章制度的规定。公司制定的制度、激励考核制度及薪酬的决策、发放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七、关于公司2020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2020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符合公司实际情况,在保证公司正常经营和长远发展的前提下,更好地兼顾了股东的即期利益和长远利益;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的文件精神;不存在违法、违规和损害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2020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并同意提交公司股
东大会审议。
八、《关于2020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专项报告的议案》的独立意见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编制的《关于2020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2020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符合证监会、深交所相关规定,如实反映了公司2020年度募集资金实际存放与使用情况,不存在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违规的情形。我们一致同意2020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
九、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独立意见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发布的相关规定进行的合理变更,符合财政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况。执行变更后的会计政策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财务报表产生重大影响。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我们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的变更。
十、《关于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我们认为公司编制的《山东阳谷华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相关法律法规关于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的相关规定,不存在募集资金存放及使用违规的情形。我们一致同意《关于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议案》并同意将此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十一、《关于公司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截止2021年3月31日公司已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体系,并能得到有效的执行。公司编制的《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全面、客观、真实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体系建立、完善和运行的实际情况,不存在损害公司或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我们一致同意《关于公司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议案》。
十二、《关于公司2018年-2021年3月非经常性损益明细表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我们认为公司编制的2018年-2021年3月的《非经常性损益明细表》,内容真实、准确,不存在损害公司或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我们一致同意《关于公司2018年-2021年3月非经常性损益明细表的议案》。
独立董事:张辉玉 朱德胜 张洪民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