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山东阳谷华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强化董事会决策功能,做到事前审计、专业审计,确保董事会对经理层的有效监督,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下称“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第二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公司内、外部审计的沟通、监督和核查工作。
第二章 审计委员会的产生与组成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独立董事占二分之一以上,委员中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为会计专业人士。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或者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全部为公司董事。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及时根据公司章程及本细则补足委员人数。在委员任职期间,董事会不能无故解除其职务。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会议,也未能向委员会提交对会议议题的意见报告的委员,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对该委员予以撤换。
第三章 审计委员会的职责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行使下列职责:
(1)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工作,提议聘请或者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2)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的协调;
(3)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4)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部控制;
(5)负责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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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审计委员会的决策程序第九条 公司有关部门负责做好审计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书面资料:
(一)公司相关财务报告;
(二)内外部审计机构的工作报告;
(三)外部审计合同及相关工作报告;
(四)公司对外信息披露的情况;
(五)公司重大关联交易审计报告;
(六)其他相关事宜。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召开会议,对所提供的报告进行评议,并将相关书面意见材料呈报董事会讨论:
(一)外部审计机构工作评价,外部审计机构的聘请及更换;
(二)公司内部审计制度是否已得到有效实施,公司财务报告是否全面真实;
(三)公司对外披露的财务报告等信息是否客观真实,公司重大的关联交易是否合乎相关法律法规;
(四)对公司财务部门、审计部门及其负责人的工作评价;
(五)其他相关事宜。
第十一条 如有必要,审计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五章 审计委员会的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审计委员会每年应至少召开四次定期会议,每季度召开一次,并于会议召开前2日以电子邮件、传真、邮寄或专人送达等形式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召集人主持。召集人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独立董事委员主持。
审计委员会可根据需要召开临时会议。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召集人或两名以上(含两名)委员联名可要求召开临时会议。临时会议应于会议召开2日以电子邮件、传真、邮寄或专人送达等形式通知全体委员。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
第十四条 每一名委员有一票表决权,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
临时会议可以采取通讯方式召开,采用签署表决方式。
第十五条 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出席会议的委员需在会议决议上签名。
第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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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列席会议。
第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在必要时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决议,应在会议结束两日内以书面形式通报公司董事会,相关提案应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审计委员会年报工作制度
第二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与会计师事务所协商确定本年度财务报告审计工作的时间安排。
第二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应督促会计师事务所在约定时限内提交审计报告,并以书面意见形式记录督促的方式、次数和结果以及相关负责人的签字确认。
第二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应在为公司提供年报审计的注册会计师(以下简称“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前审阅公司编制的财务会计报表,形成书面意见。
第二十四条 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后,审计委员会应加强与年审会计师的沟通,在年审注册会计师出具初步审计意见后再一次审阅公司财务会计报表,形成书面意见。
第二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应对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进行表决,形成决议后提交董事会审核;同时,应当向董事会提交会计师事务所从事本年度公司审计工作的总结报告和下年度续聘或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决议。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工作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七条 本工作细则中“以上”、“至少”均包括本数,“过半数”不包括本数。
第二十八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九条 本工作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